海口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海口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4月3日下午,海口召开市政府常务会,会上原则上审议通过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海口将扩大高污
4月3日下午,海口召开市政府常务会,会上原则上审议通过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海口将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永兴等11个乡镇、4个省级产业园区均被纳入禁燃区。
考虑到近年来海口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周边乡镇城镇化水平大幅提升,且新近规划的工业园区大多位于建成区以外,《通告》将海口禁燃区范围从原先的建成区调整为:
1、海口市主城区范围: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市区21个街道办事处、外围6镇(长流、西秀、海秀、城西、府城、灵山、演丰),海口市中心城区、长流组团、江东组团范围。
2、永兴、东山、新坡、龙塘、云龙、红旗、旧州、三门坡、三江、大致坡、甲子等11个乡镇现行规划边界。
3、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狮子岭工业园、云龙产业园、美安科技新城等省级产业园区边界范围内。
《通告》同时对高污染燃料定义进行了调整。按照环境保护部2017年3月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并综合考虑海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海口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组合为Ⅲ类(严格),具体为:(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通告》明确,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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