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等五部门:不得以备案、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发改委等五部门:不得以备案、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10月26日,发改委官网正式发布“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通知明
10月26日,发改委官网正式发布“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审查机制和程序,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
通知指出,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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