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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开展“十三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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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09: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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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开展“十三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水处理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十三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水处理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十三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并附上《“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指南》和《“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指南》,对于污水处理设施,结合《“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任务,为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布局不均衡问题,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根据新建、扩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工艺方案、出水标准等,对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于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评估,主要是针对敏感区域以及建成区水体水质未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地区。

按照《“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提出的建设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十三五”末是否可以完成该项任务进行预测。说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县城、镇)名称,出台的相关政策,垃圾分类范围、品种、要求、方法、收运及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方式,分类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

按照《“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提出的建设要求,对县县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情况、无害化处理设施新建和续建项目的建设情况、设市城市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的比例等进行评估并对“十三五”末是否可以完成以上任务进行预测。同时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库的情况、无害化处理设施共建共享情况、处理设施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衔接的情况、卫生填埋场剩余库容情况等进行说明。

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水务局、市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市容园林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重庆市城管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加快推进“十三五”后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部署,决定对《“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开展中期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任务

(一)对本地区实现两个《规划》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二)对两个《规划》提出的重点建设内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出全面评价。

(三)分析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结合本地区执行两个《规划》的情况,提出下一步推动两个《规划》实施的具体举措和政策建议。

(四)分别形成两个《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评估时限

两个《规划》中期评估的时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评估内容

详见两个《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指南(附件1、附件2)。

四、评估方法

(一)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突出重点和全面兼顾,对两个《规划》总体推进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重点评估。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客观分析实现两个《规划》目标任务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原因。

(三)进度与结论相结合。针对两个《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及各项目标和建设任务提出评估结论,即:进度超前,可以提前完成;进度良好,可以如期完成;进度较慢,需要加大力度推进。对进展较慢和情况变化的,要进行具体分析,查找问题,提出后两年加大工作力度的具体举措。

五、评估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两个《规划》中期评估是一项重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做好中期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确保中期评估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科学进行评估。两个《规划》中期评估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反映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紧扣两个《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三)落实人员保障。各地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选配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熟悉情况的骨干人员,组建得力的《规划》中期评估队伍,认真撰写评估报告。

(四)按时完成任务。2018年7月15日前(长江经济带沿江11省市请于7月10日前),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两个《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纸质材料1式5份,电子版光盘1张)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联系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王德庆电话:010-68505027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高伟电话:010-58933543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简正电话:010-58933777

附件1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指南

为指导各地编制《“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制定本编制指南。

一、 规划执行情况

(一)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根据《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结合本地区的所处区域定位,如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及近岸海域汇水区域)的新建城镇等地区特点,分别对污水处理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再生水利用率等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其中:

污水处理率,应结合当地的人口、用水量情况,充分考虑污水管网收集情况、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及运行负荷等,根据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量,测算污水处理率并进行评估。

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污泥产生量应结合污水处理量合理测算或实测产生量确定,根据污泥处理处置方式、污泥处置后最终去向,确定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量,测算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并进行评估。

再生水利用率,结合地区缺水性质、用户对再生水的需求及利用途径,根据污水处理量、再生水利用量,测算再生水利用率并进行评估。

(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1.污水收集系统。结合《规划》确定的污水收集系统主要任务,按照厂网配套、减少管网漏损、雨污分流等要求,促进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的发展方向,分别对新建配套管网、老旧管网改造、合流制管网改造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通过以城带乡、设施共享等形式,适当向农村地区延伸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评估。

2.污水处理设施。结合《规划》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任务,为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布局不均衡问题,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根据新建、扩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工艺方案、出水标准等,对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于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评估,主要是针对敏感区域以及建成区水体水质未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地区。

3.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结合《规划》确定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任务,按照应进行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的要求,包括新建的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现有不达标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两个方面的任务,根据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方式、污泥最终出路等,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4.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结合《规划》确定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任务,按照“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结合本地的缺水性质、用户需求及利用途径等,合理确定再生水生产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模及布局。根据本地区再生水利用设施能力、再生水利用途径及出水要求等,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5.初期雨水污染治理。结合《规划》确定的全国 36 个重点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启动初期雨水污染治理任务要求,从源头控制初期雨水径流污染,探索初期雨水污染治理模式。根据本地区重点城市初期雨水污染的治理方式、预期成果、再利用途径等,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6.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治理。结合《规划》确定的已纳入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名单,通过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手段,因地制宜推进内源治理、生态修复和活水保质的要求,对本地区黑臭水体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治理效果进行评估。

7.监管能力建设。结合《规划》确定的本地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能力建设任务,按照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能力建设,形成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体系,基本实现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数据的动态、实时信息监督管理的需求,对本地区监管能力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延伸阅读: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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