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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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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1 18: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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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环保网讯: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为

环保网讯: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落实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京津冀地区环评管理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在全省选择环境质量现状达标、生态环境良好、生态红线划定规范贫困地区,以及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雄安新区、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其他根据申报、审核确定的开展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地区,实施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为保障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并把握好以下原则:

《工作方案》只适用于特定的、已被确定为开展试点的地区执行,不适用于开展试点以外的地区。

《工作方案》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实行备案管理”,不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五十、核与辐射”所涵盖的项目。

对于个别项目由“环境影响报告表”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定备案程序在网上电子信息平台无法录入或备案的,可以进行纸质文件受理和备案管理。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要积极完善备案试点工作相关制度和管理流程,并积极与省环保厅加强沟通联系,解决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不断推动试点成果应用,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共同努力。

附件:《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30日

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制试点工作指南

(试行)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和环保部《京津冀地区环评管理综合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关于环评文件备案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备案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北京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区、雄安新区,以及纳入我省环评审批改革实施备案制试点的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其中,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场馆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纳入规划的张家口赛区冬奥会场馆、水电气信及其他配套设施、综合交通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北京新机场建设项目包括:主体工程、场内外配套保障项目和外围“五纵两横”综合交通项目,新机场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以及纳入试点范围的省级(含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实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试点时间。实施环评文件备案制审批试点的期限一般为3年,届时期满后需提交试点工作工作成果报告。需要延期的,可另行申请。其中,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建设项目备案试点自国务院批复之日(2017年5月4日)起算;北京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建设项目环评备案试点自省政府批复之日(2017年9月9日)起算;雄安新区实行永久性备案改革试点。

二、关于实行环评文件备案制审批试点要求及程序

1.依法开展试点,不突破法律红线。实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备案试点的区域,在备案试点工作中应坚守法律红线,将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其环评文件一律确定为《环境影响登记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依法实施备案管理。

2、落实主体责任。落实所有法定的要求和主体责任,按照环评文件编制及分级审批或备案要求、公众参与、准入管理规定等,做好申报备案前的所有基础工作。

3.备案主体。根据《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定备案程序,可由市、县两级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实施备案。网址:http://110.249.223.86:8080/REG公示网址:http://110.249.223.86:8080/REG/f/announcement/announcementShow备案试点建设地区建设项目涉及跨设区市的,参照环保部会第41号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市级环保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4.实行环评备案管理的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需要填写的信息上传审批系统。审批系统出具备案回执后,备案生效。

5.有关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真实承诺、项目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等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6.项目备案后发现申报不实、违规违法、重大变更等,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不受备案影响。

7.备案后监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8.备案信息公开。各级有环评审批权的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备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全文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设项目备案后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环境主管部门需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后的事中监管,强化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生产过程中污染排放监测,发现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建设、超标排污的,依法严肃追究项目单位及环评单位的责任,由于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问题或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项目建设期间,核实项目建设进度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

(三)纳入上述备案管理试点的建设项目,可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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