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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控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来源:节能环保网
时间:2025-12-11 1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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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控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最新消息:为进一步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防范环境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为进一步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防范环境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了《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控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控工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防范环境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基本原则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运营管理应坚持“分类存放、规范贮存、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原则,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要求,及时分类处置,降低或者消除环境危害。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运行、封场、环境监测等过程的环境管理,不适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充填回填利用及生态修复环境管理。

(三)术语及定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用于临时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土地贮存设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最终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填埋设施。封场后的贮存场按照处置场进行管理。

二、审批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析合规建设设施的可行性,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接收种类、名称、物理性状、有效库容量、服务年限、贮存或处置方式及环境管理要求。

(二)排污许可

建设单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等规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写,并说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三、设施管理要求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要求,建设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堤、坝和挡土墙、截洪工程以及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责任主体单位需永久保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施工监理验收资料、土地批复资料,施工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二)按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安全、环保、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时需提供防渗膜完整性测试报告。

(三)以主要设施为主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当按照处理流程合理安排。处置工程的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四)人流和物流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方便废物运输车辆进出,尽量减少中间运输环节。物流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转运、处理处置场所等应与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宜设置在办公区和生活区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

(五)周围应设置围墙或防护栅栏等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进入,并在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六)车辆清洗设施宜设在卸料设施和处置场出口附近,便于及时清洗卸料后的车辆。

(七)鼓励在地磅、贮存填埋区域等关键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确保贮存、填埋过程全程监管,有条件的可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入场要求

(一)建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制度,规范鉴别流程,加强入场废物属性鉴别分析。新接收固体废物进场前,应要求产废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鉴别报告等固体废物属性证明材料,产废单位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不得接收进场。

下列固体废物禁止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进行贮存填埋:

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经鉴别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固体废物。

2.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认定需要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的固体废物。

3.经检测具有放射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4.有机质含量大于5%或水溶性盐含量大于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入场检测制度,废物进场前应当确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属性,开展有机质含量、水溶性盐含量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和资料存档。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I类场、II类场进入要求。

五、运行要求

(一)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全面、准确地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接收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宁夏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定期申报。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在宁夏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内填报更新。

环境管理台账包括以下内容,同时保留原始凭证和电子版:

1.与委托处置方签订的协议;

2.废物的来源;

3.废物的名称种类;

4.废物的特性分析记录;

5.过磅称重及交接记录;

6.运输车辆记录;

7.入场时间;

8.贮存填埋区域。

(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分析说明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应急处置措施,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运营期间应当按预案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安排人员培训、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档案保存。

(三)设置使用电子地磅系统,对每批次废物进行称重计量,并留存称重原始凭证,做好交接记录。凭证采集信息包括:产生单位、车牌号码、固体废物种类、载货车辆毛重、载货车辆净重等。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应符合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的相关要求,运输线路应当尽量避开集中居民点、学校、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同时对运输车辆进行密闭或苫盖,防止沿途抛洒滴漏污染环境。运输车辆严禁超限超载,进出场时应当进行冲洗,控制并减少二次扬尘。

(五)内部道路需采取有效的铺装和洒水控尘措施,确保旱季不产生明显扬尘。场内作业流动机械和装载车辆应控制车速,装卸车时应降低落料高度,采取喷淋等湿法控尘措施。进场堆存物料要进行推铺、洒水、压实,未压实的物料须进行临时覆盖,控制每日作业面,防止扬尘污染,大风天气应停止作业。严禁超过设计标高和库容贮存填埋。

(六)严格执行分类分区贮存填埋要求,不相容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不同的分区进行贮存填埋作业。接收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入场时,必须采取防止自燃措施。

(七)设置明显的场界,不得超出场界范围临时贮存或填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八)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规定,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对于分类贮存、填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分区标志,明确各个区域贮存、填埋种类。

(九)鼓励运营管理单位对防渗系统运营后定期进行防渗效果评估,开展防渗膜完整性检测。

(十)配套建设利用项目的,利用设施不得选在贮存、处置场主体设施区域,严格执行利用项目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无配套建设利用项目,直接委托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在发生委托行为之前,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利用能力范围、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并将受托方的资质类材料作为合同附件,定期跟踪一般工业固体委托利用情况。受托方不具备利用技术能力需要转委托的,需要对第三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并在合同中明确转委托的具体要求,第三方利用活动结束后,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报告第三方利用情况。

(十一)运营单位应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和管理台账,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档。

1.企业(场所)档案,包括且不限于项目的备案、注册、选址、规划、土地、林地、环保、安全、水保、地灾、防洪、行洪、拆迁安置、设计、监理、施工、验收、应急等方面文件及审批手续。

2.建立专项数据库,包括且不限于项目基本信息、生产报表、管理台账、计量与结算单据,各类监控、监测历史数据和数据(视频)在线传输与识别系统。

3.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且不限于运行管理制度、环保管理制度、环境监测计划、监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生产操作规程、事故报告制度、防汛工作制度、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应急演练计划等。

六、污染防治要求

(一)投入使用之前,运营管理单位应监测地下水本底水平、土壤本底水平,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250)等相关标准规定,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纳入排污许可,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1.大气污染防治。采取分区作业、覆土碾压、洒水抑尘、边坡绿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处理措施,产生气体的还应对排放气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无组织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废水污染防治。废水(含渗滤液)应当进行收集处理,优先回用。废水(含渗滤液)收集池、回水池、事故应急池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渗要求,四周修建雨水导流沟,建立池体底部沉渣清理以及检修台账。废水(含渗滤液)外排或者存在汛期、非正常生产等应急情况下临时外排的,应当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排放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

3.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布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自行监测。发现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有被污染的迹象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照地下水本底水平,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4.土壤污染防治: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定期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发现有土壤污染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照污染地块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和修复治理。

5.安装、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执行。

6.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及时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委托运输的运输单位、车辆运输人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四)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七、封场及土地复垦要求

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区域贮存处置量达到设计有效库容量、堆存高度达到设计标高、服务期满或不再承担贮存、处置任务时,应当进行封场作业。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实施封场。

(一)在2年内启动封场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封场计划可分期实施,对于分期建设和运营的贮存、处置场,应采取分期封场,待贮存处置场全部服务期满或不再承担贮存、处置任务时再开展最终封场。

(二)封场前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封场(闭库)设计,设计中应当遵照生态恢复水平不低于周边现有生态水平的原则制定植被恢复方案,控制封场坡度,防止雨水侵蚀。不得随意改变场地用途。

(三)发现土壤、地下水受到项目污染的贮存、处置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污染地块详查,详查结果显示需进行土壤修复或者地下水污染治理的,需编制相关修复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不履行治理职责或者治理效果不达标的,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封场后的贮存、处置场所应当设置标志物,注明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五)封场后仍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覆盖层进行维护管理,防止覆盖层不均匀沉降、开裂。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封场设计制定的监测计划,保持渗滤液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开展土壤、地下水、废水(含渗滤液)监测,直到连续2年内没有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

(六)封场后如需对贮存、填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开采再利用,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七)贮存、处置场封场后可依据当地地形条件、水资源及表土资源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发展需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实施应当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规定的相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要求。土地复垦后用作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要求;用作农用地的,还应当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要求。

(八)按要求完成封场工程或土地复垦后,应当组织开展封场验收,并向社会公示。

(九)历史遗留堆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场地经评估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时,可进行封场或土地复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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