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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

来源:节能环保网
时间:2024-10-31 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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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关于河南新乡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最新消息:10月31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发布《新乡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新乡市PM2.5浓度低于44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7.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

10月31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发布《新乡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新乡市PM2.5浓度低于44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7.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1.5%以内,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任务。方案从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优化交通结构等方面提出多项措施。方案提出,全市新(改、扩)建火电、水泥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快水泥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年底前,水泥企业基本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9月底前,水泥企业力争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

全文如下:

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乡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新乡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PM2.5(细颗粒物)和PM10(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为主线,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为总抓手,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VOCs(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有效提升污染防治能力,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为美丽新乡建设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我市PM2.5浓度低于44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7.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1.5%以内,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任务。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一)严管严控“两高”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两高”项目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行业产能置换政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以及涉及锅炉炉窑的其他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达到环境绩效A级和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将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清洁生产水平低、治理难度大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范围,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推动封丘县兴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条3000万块隧道窑生产线淘汰或整合升级,推动全市1亿块/年以下产能烧结砖瓦窑企业整合升级。对烧结砖瓦企业关停退出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25年之后完成的,不再给予资金奖补。(市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有关县(市、区)结合辖区内产业集群特点,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提升产业集群绿色发展水平。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要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绿岛”项目,加快推进长垣市集中喷涂中心和原阳县活性炭再生中心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展环保装备与服务产业,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支持重大核心技术研发,促进大气污染治理重大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推广力度,围绕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实施生产工艺深度脱碳、工业流程再造、电能替代改造、二氧化碳回收循环利用等技术示范工程。(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一)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风电和集中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开展“光伏+”公共建筑屋顶提速行动,建设一批规模化开发项目;大力发展地热能,在原阳县、平原示范区、封丘县等地热资源丰富区域,大力推进中深层地热能供暖;超前布局氢能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氢能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培育制氢储氢、加氢基础设施、氢燃料电池、氢燃料电池汽车等“产储运用”全产业链。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6%以上,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达到58%以上。(市发改委负责)

(二)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实河南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计划,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任务。重点压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内容。对新(改、扩)建用煤项目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市发改委牵头,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持续巩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炉灶淘汰成果,基本淘汰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加快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长距离供热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替代国电投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电渠东发电有限公司对市区供暖,压减国电投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华电渠东发电有限公司供暖季产能。2025年年底前,对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具备供热替代条件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全市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2024年底前,完成陶瓷行业2座分散建设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清洁能源替代,或者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7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冲天炉等工业炉窑改用清洁低碳能源。2025年年底前,淘汰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锅炉和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完成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新型煤气化工艺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城管局配合)

(五)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因地制宜推进清洁取暖改造,落实清洁取暖补贴,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做好清洁取暖天然气、电力保障,巩固提升清洁取暖改造成效,稳妥推进山区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依法依规整治违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散煤的行为,防止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加强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和质量监管。(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一)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积极探索发展“外集内配”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模式。到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含发送和到达)较2021年增加400万吨以上;推进多式联运、大宗货物“散改集”,集装箱公铁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火电、化工、煤炭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加快推进“公转铁”,充分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推动共线共用和城市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加快实施铁路专用线进企入园工程,加快推动新亚全通物流铁路专用线投运,谋划实施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延津县公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和长垣市公铁物流园建设。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并将清洁运输作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加强用地、验收投运、车皮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新乡车务段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全市党政机关新购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加快购置或租赁新能源洒水保洁(清扫)车辆,我市7个空气质量国控站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主次干道全部实现洒水保洁(清扫)新能源化。在火电、煤炭、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车辆,发展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等零排放货运车队。2025年年底前,除应急车辆外,全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和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管。配合省级部门对销售环节货车环保达标进行监管,核查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在线监控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规范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加强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建设,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配合全省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市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机关事务中心、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提升管控要求,将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禁用区管理,禁止使用排气烟度超过III类限值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铁路场站及煤炭、电力、煤制氮肥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新乡车务段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按年度组织开展非标油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商务局、发改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新乡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两个标准”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精细化管理,鼓励建筑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等绿色施工技术。原则上主城区工地非必要不进行夜间施工,禁止夜间渣土运输,坚决查处无证施工行为,对确需夜间施工的工地,要严格审批,对于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予以停工整改,严防噪声和扬尘污染。市政道路、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满足条件(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线性工程)的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监管平台。施工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作为专项费用用于扬尘治理。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对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进行排查整治。到2025年,市、县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各县(市、区)平均降尘量控制在7吨/月·平方公里以下。(市城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新建矿山原则上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新(改、扩)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要求建设;存量矿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依法关闭。推动砂石骨料行业开展装备升级及深度治理,严格落实矿石开采、运输和加工过程防尘、除尘措施,实施清洁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市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水利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综合运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强化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落实秸秆禁烧奖惩制度,严格执行问责约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措施。(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四)持续加强烟花爆竹污染管控。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中心城区全域禁运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市、县、乡、村四级安全管控网络作用,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防控力度,严厉惩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应急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市区环路货车限行。严格落实市区环路禁限行通告要求,加强环路重型柴油货车管理,通过人工卡点和电子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禁行时段环路货车违规通行行为;严格审批禁行时段货车通行证(码),减少夜间环路货车通行量。(市公安局负责)

六、加强多污染物减排,降低排放强度和总量

(一)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引导企业生产和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升级转型,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制造等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VOCs全流程综合治理。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集中治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污水处理场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依据废气排放特征配套建设适宜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企业生产设施开停、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火炬系统应安装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相关数据接入DCS系统。规范开展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化工行业集中的县(市、区)和重点工业园区,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统一的LDAR信息管理平台。2025年年底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基本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汽车罐车基本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全市新(改、扩)建火电、水泥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快水泥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年底前,水泥企业基本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9月底前,水泥企业力争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进玻璃、耐火材料、铸造、炭素、石灰、砖瓦等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实施陶瓷、化肥、生活垃圾焚烧、生物质锅炉等行业提标改造,持续巩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成果,生物质锅炉全部采用专用炉具,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原则上不得设置烟气和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流量、温度等监控设施并加强监管,重点涉气企业应加装备用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配合)

(四)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对涉工业炉窑、涉VOCs行业以及燃煤、燃油、生物质锅炉,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平;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质量。对于能立行立改的问题,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确需一定整改周期,明确提升改造措施和时限。2024年10月底前,未配套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的企业完成升级改造,未按时完成改造提升的,实施秋冬季生产调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对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进行封闭改造,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电力、水泥、建材等重点行业氨法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维护,实现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情况实时监控,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月抽查率不低于20%。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全市化工行业等重点企业异味源进行排查、识别,逐步建立异味源清单并在地图上进行分类标注,为异味扰民问题溯源工作打好基础。(市城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一)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编制实施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限、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推动空气质量排名进位。各县(市、区)要制定在全省88个省辖市所辖区、103个县(市、区)中排名提升进位方案,明确进位目标,逐年实现进位。到2025年,经开区、凤泉区、牧野区、卫滨区稳步退出省辖市所辖区排名后15名并力争提升排名位次,卫辉市、辉县市、新乡县、获嘉县稳步退出全省县(市、区)排名后15位并力争提升排名位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机制,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及时更新应急减排清单,综合采取远程监控、入企监督指导、污染高值预警、实地监测溯源、综合分析应对等方式,全面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开展环境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建立“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支持铸造、建材、化工、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升环境绩效等级。优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分行业分类别建立绩效提升企业清单,加快培育一批绩效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省级绿色标杆企业,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治理能力整体提升。2024年12月底前,长垣市、辉县市、新乡县、延津县等重点县(市)力争创建5家以上A、B级和绩效引领企业,其他县(市、区)力争创建3家以上A、B级和绩效引领企业;建成区内企业全部达到B级及以上要求;全市烧结砖瓦窑企业全部达到B级及以上要求,水泥粉磨企业全部达到绩效引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一)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持续优化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制定《新乡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加强乡镇空气站运维管理。在市区主干道建设1个交通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开展PM2.5、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等因子和交通流量一体化监测。推动获嘉县涂料园区、家具园区,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聚集区、中原印刷包装产业园,经开区小店工业园区等5个工业园区专项监测站点建设,提升园区VOCs监测能力。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能力建设,深化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强化监测质量监督管理,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现代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提升污染源监控能力。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依法将自动监测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市本级要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扩大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范围、增加监控因子,将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氨逃逸,以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纳入自动监控范围。持续推进用电用能监控能力提升,强化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排放联合监控,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供电公司配合)

(三)严格大气环境执法监管。聚焦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无证排污、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环境领域数据造假、重型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开展执法检查,对恶意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定期发布典型案例,集中曝光展示重大案件查办成效,形成警示威慑作用。推行“非现场执法”+“专家帮扶”执法模式,强化帮扶指导,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组织开展整改情况核查,实行清单式闭环管理。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评价考核管理制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支持开展VOCs排放污染治理、多污染物系统治理等空气质量改善相关技术与装备研发。加强数据互联共享,强化涉生态环境数据互联共享能力建设,推动公安、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电力等相关部门涉生态环境治理监管数据、视频信号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共享。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精准管控高值热点区域。(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一)强化法规体系建设。配合省级部门制定《河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草案)》,化肥、垃圾焚烧发电、陶瓷、铅锌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砂石骨料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等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2025年年底前,启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加大对标准、技术规范的宣传力度,及时开展培训和宣传解读,推进重点行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和绿色低碳发展。(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落实分时电价政策,对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电价支持。落实清洁取暖补贴及价格优惠政策,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大气环境治理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环保装备产业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持续发展绿色金融,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人行新乡市分行、新乡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压实工作责任,汇聚治污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区)要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治理任务和保障措施,细化职责分工,建立任务清单台账,倒排工期,科学安排进度。市环委办要加强调度,加强督查检查,及时提示督办,推动各项任务有力有序完成。各县(市、区)实施方案要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有关市直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工信、发改、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别围绕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业综合治理、扬尘污染防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等重点任务,编制本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发改部门负责)、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行动(工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清洁行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行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扬尘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行动(城管部门负责),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三)严格督导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从项目审批、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实施公开约谈,并取消市级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

(四)实施全民行动。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健全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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