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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来源:节能环保网
时间:2024-10-17 1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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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7日关于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的最新消息:宜宾市人民政府10月12日发布《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本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是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更新

宜宾市人民政府10月12日发布《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本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是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更新后,全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总数由62个调整为60个,减少了1个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和1个要素重点管控单元。调整后优先保护单元23个、重点管控单元28个、一般管控单元9个。二是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依据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管理要求,对原清单条款进行了联动更新。同时,结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区域环境特征、国土空间规划、资源利用情况、产业发展情况等,制定了更加精准的管控要求。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加快推动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切实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办委办〔2023〕11号)要求,我市对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了动态更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格局不断优化,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更加高效,初步形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全市生态环境根本好转,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更加巩固,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基本形成,为美丽宜宾建设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情况

(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更新后,全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总数由62个调整为60个,减少了1个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和1个要素重点管控单元。调整后优先保护单元23个、重点管控单元28个、一般管控单元9个。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依据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管理要求,对原清单条款进行了联动更新。同时,结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区域环境特征、国土空间规划、资源利用情况、产业发展情况等,制定了更加精准的管控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市域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引导企业和项目向资源环境承载力好的区域集聚,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推动“三江”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沿江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强化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进化工、纺织、建材、造纸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完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引导人口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传统产业功能空间有序腾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为地方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支撑。

(二)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改善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针对不同区域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特点,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施分单元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管理。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推动解决我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

(三)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国省有关要求按程序开展动态更新。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应组织科学论证更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同步更新。

四、保障措施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应用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经费保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跟踪评估和动态更新等工作的统筹协调,组建长期稳定的管理技术队伍,持续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化拓展应用深度广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评估和监督机制,将实施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加强过程监督和责任追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与培训,推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成效与经验,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不断完善,推进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市发展改革委应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的编制充分衔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工业主管部门应推进工业领域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城市村镇建设住建职能中的实施应用。市水利局应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统筹生产生活与生态环境用水,强化水资源保护。市交通运输局应强化市域综合运输体系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衔接。市农业农村局应结合管控要求,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开展受污染耕地修复。市林业竹业局应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市级部门应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同时要加强配合,推进数据应用系统与国土空间规划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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