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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发布

来源:节能环保网
时间:2024-09-14 0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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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关于《葫芦岛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发布的最新消息:葫芦岛市人民政府8月29日发布《葫芦岛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共包括主要目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优化交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8月29日发布《葫芦岛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共包括主要目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和精细化管理、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和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九个部分。

葫芦岛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降至34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以上,重污染天数比率降至0.6%以下,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1.推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相关要求。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钢铁行业全面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以化工、碳素、有色金属等行业为重点,2025年底前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进一步排查不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推动绿色环保产业低碳健康发展。积极创建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督执法检查,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限值标准。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和胶粘剂使用等为重点,严格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程。〔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省定指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省定指标。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全域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开展散烧煤污染治理。加快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因地制宜整村、整屯推进农用、民用散煤替代。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区(含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县城清洁取暖改造。完成散煤替代的城区、县城及村屯必须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用气、用电需求,防止散煤复烧。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依法全面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交通结构,加快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1.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动铁水、公铁等多式联运,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到2025年,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占港口集装箱吞吐量比重保持在10%以上,沿海主要港口利用集疏港水路、铁路、新能源车船、封闭式皮带廊道等运输大宗货物比例力争达到80%;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铁路货运量占比达到15%左右;沿海港口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达到7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大连铁路物流中心葫芦岛营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治理。推动物流园区、铁路货场、港口、工矿企业内部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发展。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推进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强化排放控制区管控,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葫芦岛海事局、大连铁路物流中心葫芦岛营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在有色、煤炭、火电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到2025年,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左右。持续推进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6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依法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成品油进口、生产、运输、仓储、销售、使用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加大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溯源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提升扬尘污染防治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1.强化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持续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料场、施工场地和裸地扬尘、城市道路污染治理。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城达到70%左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提高秸秆离田效能,提升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建设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市)区,培育壮大秸秆利用经营主体,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监测评价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压实秸秆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加强露天矿山扬尘管控,依法关闭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限期整改不达标矿山。打好打赢科尔沁沙地歼灭战,筑牢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1.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大力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和氨污染防控。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强化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推进重点行业和区域减排。有序推进水泥行业和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强化二氧化硫排放治理,到2025年,二氧化硫平均浓度比2020年下降20%。〔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1.强化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推进空气质量巩固改善,到2025年底前实现空气质量稳定达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强化辽西四市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进一步探索深化与秦皇岛市跨区域会商研判和联合执法模式。加强部门联合协作,围绕标志性战役任务措施,精准、高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在油品、煤炭质量、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品质量、柴油车尾气排放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尽快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2024年底前修订完善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提高全市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环保绩效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1.不断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进一步完善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治理监测网络,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增设并优化县(市)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试点开展市级重点乡镇空气质量监测,在污染严重乡镇增设小微站。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稳定运行。推动企业安装用电(用能)监控、工况监控、视频监控等。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科技决策支撑能力。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研究以及臭氧前体物减排措施效果评估。到2025年,完成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建立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清单和农业源、生活源排放清单,力争形成污染动态溯源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水平。拓展卫星遥感、工业用电量监控、热点网格、船舶尾气遥测等远程信息化监管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应用,提升监管效能。进一步完善异地交叉监督帮扶工作体系,指导基层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葫芦岛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鼓励团体、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市直有关部门统筹做好专项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攻坚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和任务的地区给予激励,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惩

戒,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和监督帮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全民行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推进信息公开,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举措、进展成效,多渠道受理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做好公益宣传,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生产生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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