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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24-04-24 1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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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大气网获悉,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许昌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将大气污染物排

大气网获悉,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许昌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将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清洁生产水平低、治理难度大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范围,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目标要求,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低于41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3.5%,重污染天数比例低于1.6%,完成省下达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任务。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和《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豫政〔2024〕12号)要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许昌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5日(因时间紧急,征求意见时间缩短至13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联系电话:0374-6069519

电子邮箱:xcsdqb@163.com

地 址: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B座308房间

邮 编:461000

附件:许昌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4年4月23日

许昌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22〕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PM2.5(细颗粒物)浓度为主线,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为总抓手,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VOCs(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有效提升污染防治能力,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努力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许昌。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低于41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3.5%,重污染天数比例低于1.6%,完成省下达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任务。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一)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国家和河南省“两高”项目相关要求,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严格执行有关行业产能置换政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以及涉及锅炉炉窑的其他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达到环境绩效A级或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落实焦化行业产能退出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严格落实国家、省产业政策,将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清洁生产水平低、治理难度大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范围,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按照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有关要求,2024年年底前完成长葛市钢铁企业高炉和步进式烧结机淘汰拆除工作;加快淘汰长葛市钢铁行业独立热轧工序;加快推动年产能为6000万标砖的烧结砖瓦窑企业关停退出,2025年10月底前,对其中的D级企业实施关停退出(绩效等级以2024年评定级别为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各县(市、区)结合辖区内产业集群特点,以铸造、再生金属、耐火材料、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等产业集群为重点,2024年6月底前制定重点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提升产业集群绿色发展水平。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绿岛”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展环保装备与服务产业,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推广力度,围绕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实施生产工艺深度脱碳、工业流程再造、电能替代改造、二氧化碳回收循环利用等技术示范工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一)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有序推进新能源开发利用,开展“光伏+”公共建筑屋顶提速行动,推动建设一批规模化开发项目。到2025年年底,力争光伏发电等新能源装机达到270万千瓦以上,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32亿千瓦时以上,煤炭消费占比降至40%以下,外引输气能力达到8亿立方米,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16%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7%以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二)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分解下达规上工业非电行业煤炭消费控制指标,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重点压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对新(改、扩)建用煤项目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鼓励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基本淘汰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加快推动许襄供热长输管线建设,充分发挥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2025年年底前,对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具备供热替代条件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在保障电力、热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城区煤电机组“退城进郊(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省烟草公司许昌市公司、市城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全市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2024年年底前,分散建设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采用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2025年年底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改用清洁低碳能源,淘汰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锅炉和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加大民用散煤替代力度,持续巩固全市清洁取暖成效,到2024年采暖季前,全市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稳妥推进禹州市、襄城县等山区村庄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结合清洁取暖提质工程建设运行情况,依法将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方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依法依规整治违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散煤行为,防止散煤复烧。2024年9月底前,对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中心实施关停退出,对予以保留的向山区销售洁净型煤的生产供应中心加强监管,严禁向禁燃区内销售供应洁净型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一)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探索发展“外集内配”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模式。到2025年,集装箱公铁、铁水联运稳步增长并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水路货运量力争实现零的突破。力争全市公路货物周转量占比较2022年下降10个百分点,焦炭等大宗物料清洁运输(含江南网页版登录入口官网下载 ,下同)比例达到80%。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充分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推动共线共用和城市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加快实施铁路专用线进企入园工程,推动河南豫中陆路口岸综合物流港铁路专用线于2024年12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加快推进许昌港襄城港区及配套运输公路建设,及早投入使用,补齐内河水运发展短板。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并将清洁运输作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加强用地、验收投运、车皮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许昌车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全市党政机关新购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车辆,发展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等零排放货运车队。2025年年底前,除应急车辆外,全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管。开展新生产货车系族全覆盖检查,规范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加强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建设,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鼓励开展燃油蒸发排放检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提升管控要求,将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禁用区管理,禁止使用排气烟度超过Ⅲ类限值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位装置安装联网。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提高短途旅游船、港作船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铁路场站及煤炭、钢铁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以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许昌车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按年度组织开展非标油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许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两个标准”要求,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精细化管理,鼓励建筑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等绿色施工技术。市政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对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和废旧厂区进行排查整治,加强居民小区日常清扫保洁,推广使用小型新能源清扫机械。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对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采取公开约谈、媒体曝光、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禁止纳入民生保障豁免名单等惩罚性措施,倒逼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新建矿山原则上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新(改、扩)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要求建设和改造;存量矿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有关要求,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依法关闭。推动砂石骨料行业开展装备升级及深度治理,严格落实矿石开采、运输和加工过程防尘、除尘措施,实施清洁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运用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强化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落实秸秆、垃圾禁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严格执行问责约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措施。(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烟花爆竹污染管控。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市、县、乡、村四级安全管控网络作用,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查防控力度,严厉惩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一)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每年5月底前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引导企业生产和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升级转型,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持续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对全部完成原辅材料替代的企业纳入“白名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自主减排。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集中治理。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配套建设适宜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应按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规范开展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每年5月底前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襄城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于2024年年底前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2025年年底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基本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汽车罐车基本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全市新(改、扩)建火电、钢铁、水泥、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24年11月底前,水泥、焦化企业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及评估监测;2025年9月底前,钢铁、水泥、焦化企业力争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进铸造、耐火材料、有色金属再生等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实施陶瓷、生活垃圾焚烧、生物质锅炉等行业提标改造。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全部采用专用炉具,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流量、温度等监控设施并加强监管。焦化、玻璃等不可中断工序企业应加装备用废气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简易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对涉工业炉窑、涉VOCs行业以及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开展简易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设施运行维护水平;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自动监测和人工监测数据质量。2024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2024年10月底前未配套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的企业完成升级改造,未按时完成改造提升的纳入秋冬季生产调控范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全面排查养殖场现状以及氨排放控制等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建立养殖场基本情况台账。以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重点,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通过采取控制饲养密度、及时清理粪便、添加抑臭菌剂、喷淋水洗、生物过滤、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改造等措施,提升养殖场臭气收集和处理水平。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到2025年,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加强氮肥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电力、钢铁、焦化、水泥、建材等重点行业氨法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禁止违法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清洗维护,鼓励推广带有物理净化功能的新型油烟净化设施,逐步淘汰纯静电式油烟净化设施。经营面积超过500平米的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餐饮油烟在线监测设备,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烟排放情况。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月抽查率不低于20%,季度检测率不低于25%。加强流动餐饮摊贩经营管理,实施集中划片经营,引导加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对餐车进行封闭,规范提升经营环境。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一)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进位。编制实施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限、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确保年度排名不进入全省后十五名,月度排名稳步退出后十五名,并稳步提升排名位次,全市不进入全国后二十名,排名稳步提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机制,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实施动态更新调整。综合采取远程监控、入企监督指导、污染高值预警、实地监测溯源、综合分析应对等方式,全面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深入开展企业绿色化改造。分行业建立企业绿色化改造培育清单,加快培育一批绩效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绿色标杆企业,支持钢铁、铸造、建材、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升环境绩效等级,带动全市工业企业治理能力整体提升。2025年年底前,推动实现全市重点行业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企业总数达到200家以上,基本消除D级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一)提升监测监控能力。持续优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能力建设试点和碳监测评估试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强化监测质量监督管理,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现代化。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依法将自动监测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各县(市、区)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扩大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范围、增加监控因子,将电力、水泥、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氨逃逸,以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纳入自动监控范围。持续推进用电用能监控能力提升,强化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排放联合监控,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供电公司配合)

(二)严格大气环境执法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强执法监测监控联动,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持续优化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对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组织开展整改情况核查,实行清单式闭环管理。建立执法人员的评价考核管理制度,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加快智慧环保系统建设,推动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电力等相关部门涉生态环境治理监管数据、视频信号与生态环境部门互联共享。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精准管控高值热点区域。(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配合)

九、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发挥财政引导作用

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大气环境治理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环保装备产业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持续推进绿色金融,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许昌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压实工作责任,汇聚治污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区)要组织编制本地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治理任务和保障措施,细化职责分工,建立任务清单台账,强化督查督办,推动各项任务有力有序完成。各县(市、区)实施方案要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强化责任落实。属地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空气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编制本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实施落后、过剩产能淘汰退出和产业集群整治行动,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交通运输清洁行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散乱污”排查整治行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扬尘污染综合防治行动,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餐饮油烟整治和城市清洁行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燃煤散烧治理行动,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三)严格督导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实施公开约谈,并取消市级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

(四)实施全民行动。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健全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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