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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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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8 1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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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为完善邢台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精准开展绩效评级,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

为完善邢台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精准开展绩效评级,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月30日印发《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

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完善邢台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精准开展绩效评级,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邢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邢台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科学制定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报预测,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差异管控,安全第一。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行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有序、有节开展工作,确保应急响应工作高效执行。

齐抓共管,协同联动。建立健全各相关单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配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实现信息共享。齐抓共管,提质增效,合力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1.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参加跨市级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

2.向省大气办报告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对超出本市应对能力的极端重污染天气,视情向上级请求启动区域应急联动。

3.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时间,预警期间组织指挥各下设机构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市大气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组织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和部署。

2.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

3.组织发布启动(解除)预警。

4.向相关成员单位传达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

5.适时修订《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减排清单。

(三)市大气办下设专家组、监测预报组、信息发布组、督导检查组、协调调度组。

1.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总结评估、专家会商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监测预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组织专家会商,对气象和污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向市大气办提出预警启动(解除)建议,呈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解除)报告,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信息发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拟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解除)通知;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解除)的报批工作;及时将预警信息通知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单位;预警解除后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预警响应情况;负责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络公众号等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解除)信息。

4.督导检查组。由市大气办牵头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响应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问责意见。

5.协调调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时会商,协同联动,出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邢台供电公司、邢台广播电视台、邢台日报社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为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1,具体责任人为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条件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会同市环境气象中心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省大气办预警提示信息,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预报。

(三)会商。

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会同市环境气象中心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相关专家参与会商。

四、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一)预警分级。

1.城市预警。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区域预警。

开展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基于省大气办区域会商结果,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省内预警联动城市统一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原则上,省内应急联动城市启动同一等级预警。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一般应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预警启动条件,且预测持续时间达到预警启动标准的,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接到生态环境部、省大气办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及时按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应急联动城市原则上启动同一等级预警,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城市预测结果确定。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2.预警降级和解除。

当预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3.预警级别的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依法采取升级措施。

应急启动、解除、级别调整均以地市级为单位统一实施。

(三)预警审批权限与发布程序。

1.审批权限。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红色预警由市政府市长审批。

2.发布程序。

经会商达到预警启动(解除)条件时,由监测预报组及时拟制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解除)报告,并上报市大气办审批;信息发布组将经审批后的预警启动(解除)报告上报市政府审批后,由信息发布组拟定启动(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并及时发布。

接到省大气办预警提醒函时,监测预报组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接到生态环境部、省大气办区域应急联动通知时,市大气办及时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需要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启动(解除)时间、污染程度、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措施等。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预警通知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通知相关单位、辖区内涉气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等落实相应响应措施并做好监督监管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也可根据城市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在确保减排量可核实的情况下,也可采取降低生产强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效率的方式,减少污染排放。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应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

(1)重点行业企业。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39个行业企业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11个行业企业等。重点行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评级,按照评级结果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的企业。小微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一般工业企业。指除重点工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城市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塑料制品行业可视情况参照执行。在城市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或使用上述锅炉或炉窑的企业,结合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实际排放量,制定差异化的“一厂一策”管控措施。

(4)民生保障企业。指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厂污泥和危险废物、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中药饮品和制剂等涉及民生的保障类企业。应急响应期间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5)对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2.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

倡导公众夏季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季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车辆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黄色预警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建成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4条道路及合围区域)、县(市、区)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

倡导公众夏季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季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车辆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橙色预警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建成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4条道路及合围区域)、县(市、区)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

倡导公众夏季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季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车辆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红色预警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建成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4条道路及合围区域)实施单双号限行,市建成区、县(市、区)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六、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单位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起,向市大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内,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对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相关单位响应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减排效果分析等。

市大气办及时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各地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根据总结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修订后报市大气办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响应等工作;市大气办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合理安排资金,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绩效分级与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人员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业企业管控措施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市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县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五)落实保障。建立健全监督帮扶工作体系和应急值守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监督帮扶工作方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市、县、乡、村监督帮扶的包联机制,有关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督导,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预报预警能力保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提升预报员业务水平。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七)医疗卫生保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本预案印发后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大气办备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向市大气办备案。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向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预案修订。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市大气办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

九、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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