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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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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9 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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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贵州省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 水利厅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2025年底前,各市(州)建立健全流域横向生

贵州省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 水利厅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2025年底前,各市(州)建立健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实现全省八大流域全覆盖。同时,补偿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标准更加完善,机制更加成熟。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黔财资环〔2023〕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1〕25号)要求和贵州省大生态战略行动工作部署,全面建立我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流域高水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原则,以持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

(二)基本原则

——权责对等,合理补偿。按照“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受罚”原则,以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为目标,明确各市(州)水质、水量保护责任,实现流域上下游地区双向、多元生态补偿。

——省级定规,市县落实。省级明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清算基本要求。各市(州)比照省级制定横向生态补偿办法,组织辖区内抓好贯彻落实。

——激励引导,合作共治。强化目标导向,激励引导各市(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上下游产业发展合作和流域联防共治,形成流域一体化保护和发展格局。

(三)工作目标

2025年底前,各市(州)建立健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实现全省八大流域全覆盖。同时,补偿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标准更加完善,机制更加成熟。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制度建设。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22〕24号)要求,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及时完善《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进一步健全全覆盖、多方位、规范化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加强保护、协同治污积极性,以生态高水平保护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市(州)参照新出台的补偿办法,及时制定辖区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省级奖补。按照“早建多补,不建不补”原则,省级财政通过统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或省级专项资金等,对及时制定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的市(州)进行奖补激励,奖补实施期限2024—2026年。2024年3月前印发实施的,给予奖励资金1500万元,按每年500万元下达;2024年4月—12月印发实施的,给予奖励资金800万元,按每年400万元下达;2025年1月—12月印发实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三)优化横向补偿。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原则,各市(州)之间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方式原则以资金补偿为主,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利用等。同时,鼓励各市(州)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补偿方式。

(四)确定补偿标准。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指标以水质为主、兼顾水量,实行按月考核、按年清算。对水质改善较好、达到水量考核目标、生态保护贡献大的市(州)加大补偿力度,切实调动地方保护水生态环境积极性。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补偿指标数据监测、补偿资金清算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加强对各市(州)开展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指导和督促。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州)做好水源涵养、水环境质量提升、生态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持等工作,围绕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质量改善,将省级奖励资金和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纳入全过程绩效管理。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域联防共治机制,协同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省级牵头部门和各市(州)广泛宣传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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