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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市政排水工程移交管理办法》印发!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23-12-13 1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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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市政排水工程移交管理办法》印发!12月11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市政排水工程移交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

12月11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市政排水工程移交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范围内,非特许经营单位建设的(包括已建成未移交、在建、新建)市政排水设施。所称市政排水设施是指市政污水管、污水检查井、污水提升泵站,泵井等;雨水管、雨水检查井、进水井、雨水泵站以及其它排水设施构筑物等。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市政排水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建排水〔2023〕4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理顺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范围内市政排水设施的移交接收程序,我局组织特许经营单位市排水公司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形成了《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市政排水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日

(联系人:陈文集,联系电话:13459108088)

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

市政排水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的移交行为,明确建设单位、接收管理单位以及监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接收管理单位(下称“接管单位”)为福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监管单位为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市联排联调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范围内,非特许经营单位建设的(包括已建成未移交、在建、新建)市政排水设施。所称市政排水设施是指市政污水管、污水检查井、污水提升泵站,泵井等;雨水管、雨水检查井、进水井、雨水泵站以及其它排水设施构筑物等。

第四条接管单位牵头负责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的移交和接管,包括现场查验并提出检查意见、复核整改情况以及要求水电过户等移交与接管的其他相关手续。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市联排联调中心)负责移交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接管单位提交《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附件2)。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项目正式接管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包括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

(二)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并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接管单位应参与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前期管综会议、方案审查、图纸会审等交底与审查工作。

第七条对工程建设中出现可能影响设施维护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协商处理情况应当采用正式函件、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等形式记录在案。

第八条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监管单位认可的检测单位对排水管道进行闭路电视系统(以下简称CCTV)检测,对CCTV检测发现的管道结构性缺陷与功能性缺陷及时进行修复,并委托检测单位对修复后的管道进行CCTV复测。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全面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对准备移交的设施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所有CCTV检测报告。接管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复核。

(三)接管单位应对工程的CCTV检测结果组织抽查复核,对过河倒虹管、沿河埋设等重要管道应全部复核。接管单位应现场出具检查结果,建设单位须现场同步配合核查,并对核查结果予以确认。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接管单位应当将需要整改的问题清单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完毕并再次书面通知接管单位进行复核,接管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首次复核的结果与原检测结果有较大出入的,接管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并对整个项目提高复核比例;整改后的二次复核仍有问题的,应进行全线复核。所发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原检测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四)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工程中如有涉及雨污水泵站、泵井、闸门、排涝站、调蓄池等,也应由接管单位同步查看现场并提出整改意见。因设备试运行有不确定性,建设单位应配合接管单位对所有设备进行试运行,配合接管单位安排人员对水泵等设备进行检查。

(五)接管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建设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时限进行整改的,接管单位可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对原施工单位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备案。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接管单位进行复查,接管单位应在接到通知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六)检查、复查合格后,接管单位应出具《市政排水设施工程检查意见表》(附件3),建设单位方可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七)建设单位自接到《市政排水设施工程检查意见表》(附件3)之日起60天内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接管单位提交《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申请表》(附件4)。

(八)建设单位应在提交移交申请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管单位。

(九)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管单位签署《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竣工移交与接管备忘录》(附件5)。

第九条承担排水管道设施CCTV检测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专业人员。

排水管道检测办法及评估应符合《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中相关规定。

第十条接管单位在完成移交接管30日内,完成水电过户手续。水电过户手续办理完成之前,所有余款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接管单位提交以下工程档案资料并编制清单,一式三份。

(一)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申请表(附件4)。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泵站(井)等附属设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市政排水设施工程施工图、竣工技术资料(其中纸质竣工图及竣工图CAD电子档各2套)、地质勘察资料。资料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闭水试验等资料;泵站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采购合同、调试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六)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明细表(附件6)。

(七)管道堵头设置情况说明。

(八)勘测单位出具的排水管线竣工检测报告及电子档文件1套,并将管网测绘数据录入所在市区城建档案馆(及联排联调中心)的管网信息库。

(九)雨污管道全线(包括支管)CCTV检测报告资料。

(十)泵站设备参数的详细清单、合格证,电气试验证明,所配电动葫芦需有特检所出示对应的检验证明等。

(十一)竣工图、排水管线竣工检测报告及雨污管道全线(包括支管)CCTV检测报告资料(含影像资料)等电子档应同步报备一份至监管单位。

第十二条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的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

工程竣工验收后超过移交接管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管单位认可的检测单位对移交的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再次进行CCTV检测评估,检测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且满足《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规定的,方可移交接管。

第十三条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工程的结构性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负责设计使用年限内的保修。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抄送监管单位、接管单位,并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其质量保修期相应顺延。接管单位在质保期内发现项目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可报告行政主管部门,若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上报,则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可根据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对所存在缺陷委托接管单位进行缺陷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原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对责任和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市政排水设施移交后维护管理由接管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的,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包含在市政道路工程等整体工程中,已建成并可投入使用的完整成系统的市政排水工程(道路已开通使用),因相关原因暂无法整体竣工验收、未达移交条件的,宜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推行容缺移交,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质保时间从道路工程竣工时间起算。接收管理不免除项目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暂未能满足移交条件或移交资料缺件的工程,确需先行临时移交代管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在临时移交代管期结束前能够整改到位并完成缺件办理,经主管部门的同意,由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签订临时移交代管协议,代管期间产生的巡视检查、日常维护等管养费用,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工程结算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在办理接管手续后,由接管单位向主管部门提请增补设施量,并根据《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申请运营维护费用。

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办理移交与接管手续时,应当明确养护维修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流程

2.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3.市政排水设施工程检查意见表

4.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申请表

5.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竣工移交与接管备忘录

6.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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