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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开区发布2023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重点支持污染防治、节能降碳、绿色建筑三大类项目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23-10-10 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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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开区发布2023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重点支持污染防治、节能降碳、绿色建筑三大类项目环保网获悉,9月19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

环保网获悉,9月19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本政策以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降碳为主要目标,以实际效果为导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重点支持污染防治、节能降碳、绿色建筑三大类项目。

详情如下:

关于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污染减排和节能减碳,持续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发展绿色建筑,加快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建设宜居宜业绿色新城,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在往年政策的基础上,由经开区城市运行局牵头,联合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和开发建设局对政策进行了研究修订,形成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至9月2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bda205@163.com。

2.通讯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城市运行局生态环境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7880273

4.传真:010-67881219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19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污染减排和节能降碳,持续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发展绿色建筑,加快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建设宜居宜业绿色新城,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特制定本政策。

所有申报主体应在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入统,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刑事犯罪记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本政策属于事后奖励,申报项目工程进度原则上须已实施完成,含税实际支付金额达到含税项目总投资的90%(含)以上。

第二章 支持内容

本政策以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降碳为主要目标,以实际效果为导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重点支持污染防治、节能降碳、绿色建筑三大类项目。

一、污染防治类

(一)大气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

鼓励企业通过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升级等手段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氮氧化物治理、二氧化硫和烟粉尘治理、有毒废气治理、异味和臭味治理、以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治理,原则上对上述项目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

(二)水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

鼓励企业实施工业污水深度治理、污水再生利用、临时污水处理设施等项目。

1.工业污水深度治理,鼓励涉及工业污水排放的企业,通过提升废水处理工艺,提高废水污染防治水平,进一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

2.污水再生利用,鼓励企业污水资源化利用和再生回用。

3.临时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经开区管委会确定的解决经开区重点环境问题而临时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原则上对上述项目按照建设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

(三)燃气锅炉深度治理项目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燃气锅炉深度治理,实施超低氮改造。对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建成的燃气锅炉,支持通过整体更换锅炉的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改造后氮氧化物浓度稳定达到30mg/m3以内的,具体指标需满足《北京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对上述项目根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比例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企事业单位奖励比例为50%,差额预算拨款单位奖励比例为50%,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的奖励比例为100%。

(四)环保在线监控类项目

鼓励企业安装污水或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不含餐饮废气在线监控),通过验收,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在重点排污单位期间安装在线监控设备除外),原则上对上述项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

(五)餐饮废气高效治理设施整体更新类项目

鼓励于2019年之前建成的餐饮服务型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实施的整体更换复合式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项目,原则上按排风机、油烟净化设备铭牌标识的排风量进行核定,取两者之间最小值,每1m3/h风量奖励2元。

(六)排污企业转型升级类项目

鼓励重点VOCs排放企业(年度VOCs排放量不低于0.1吨的企业)整体退出北京市或污染环节关停并退出北京市,符合经开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且已完成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相关生产设备拆除的,支持资金实行与污染物减排量等指标挂钩的方式,按照污染物减排量,分档确定奖励资金,奖励资金范围50-250万元。

(七)“无废城市”建设项目

鼓励企业通过优化管理、改进设计、原辅材料替换、工艺改进、技术改造或末端治理设施安装升级,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厨余垃圾、园林垃圾、城市污泥、废弃资源等各类固体废物进行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等项目,优先支持参与经开区“无废城市”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

(八)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价级别提升项目

企业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价,2022年相比2021年或2023年相比2022年,评价级别由D级提升为C级的奖励10万元,C级提升为B级(包括地方B级)的奖励20万元,B级提升为A级(包括地方A级)的奖励30万元,跨级提级企业按照上述奖励金额加和奖励,对2020-2023年期间连续三年绩效评级为A级(包括地方A级)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九)先进低碳技术试点优秀项目

鼓励重点领域关键低碳技术优先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先进低碳技术试点优秀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十)低碳领跑者试点项目

鼓励以低碳领跑者作为行业标杆,为行业低碳发展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和经验,带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低碳转型。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低碳领跑者试点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十一)水效领跑者项目

鼓励重点用水企业提高节水效率,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遴选出的“水效领跑者”,并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十二)生态环境领域其它示范类项目

鼓励企业开展噪声治理、土壤修复、温室气体减排、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新污染物治理等有利于减少区域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在生态环境建设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

(十三)企业自有燃油燃气商用车置换为电动或氢能源等新能源商用车项目

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经开区现有企业,将名下现有的京籍燃油燃气货车、大中型客车和专项作业车等商用车淘汰转出北京市或报废,并更新为相应的纯电动车或氢能源等新能源货车、大中型客车和专项作业车的,给予资金奖励。置换新能源车的企业,按照淘汰或转出的燃油燃气车数量和置换的新能源车数量,两者取小值确定奖励车辆规模。每辆车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燃油燃气货车置换为新能源货车的,按照新能源车辆终端售价的30%给予奖励,每辆车最高不超过18万元。

(2)燃油燃气大中型客车置换为新能源大中型客车的,按照新能源车辆终端售价的30%给予奖励,其中置换为电动车的最高不超过30万元,置换为氢能源车的最高不超过35万元。

(3)燃油燃气专项作业车置换为新能源专项作业车的,按照新能源车辆终端售价的50%给予奖励,置换为电动车的最高不超过90万元,置换为氢能源车的最高不超过130万元。

(十四)企业租赁燃油燃气大中型客车置换为电动或氢能源等新能源客车项目

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经开区现有企业,将现有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的京籍燃油燃气大中型客车改租为纯电动或氢能源等新能源车辆的,且承诺今后不再租赁燃油燃气大中型客车的给予资金奖励。根据置换改租的新能源车数量确定奖励车辆规模,每辆车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性奖励6万元。

(十五)绿色制造体系称号类项目

鼓励企业积极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评选出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等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称号的项目给予奖励。其中,“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以企业为单位奖励100万元;“绿色设计产品”以企业产品为单位,每个产品奖励20万元(同一家企业最多奖励100万元),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二、节能降碳类

(十六)节能减碳技改类项目

鼓励工业、交通、建筑、服务行业等领域企业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压缩空气系统改造、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大型公建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等节能技术改造。根据节能量给予奖励,其中工业项目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600元,非工业项目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800元。项目应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最终审核并公示。

(十七)分布式光伏发电类项目

鼓励亦庄新城企事业单位在用户所在场地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项目应已经建设完工且并网发电。奖励标准为:

1.常规类项目,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或农业电价的项目,按并网规模每千瓦奖励800元。

2.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按并网规模每千瓦奖励1000元。

3.高端应用,全部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为建筑构件)的项目,按并网规模每千瓦奖励1000元。

若项目为第三方投资,项目投资方和场地业主方分开申请,各享受奖励资金的50%。

(十八)浅层地源、余热、再生水(污水)源等热泵项目

1.鼓励各类新建、改扩建建筑优先推广浅层地源热泵系统,鼓励燃气、燃油锅炉用户改造使用浅层地源热泵系统,鼓励设施农业利用浅层地源热泵系统供暖,鼓励再生水(污水)主干管网沿线范围内建筑使用热泵供暖。对新建、改扩建热泵系统热源和一次管网投资给予资金支持,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投资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投资支持范围包括:地埋管、再生水、污水取热装置及配套设施,设备机房,热泵机组及配套设施,设备机房至用户建筑间一次管网,智能控制及监测系统等)。

2.鼓励新建燃气供暖项目建设余热热泵系统,具备改造条件的既有燃气热电厂和锅炉房加装余热热泵回收装置,对余热热泵系统项目热源和一次管网投资给予资金支持,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投资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投资支持范围包括:取热装置、热泵机组及配套设施、热源厂内余热系统一次管网、智能控制及监测系统等)。

项目应建设完成,并已获得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全部补贴资金支持,且通过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最终审核公示。

(十九)绿电交易类项目

鼓励企业参与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对2021年-2023年期间参与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并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按交易电量每度电奖励0.01元。

(二十)节能减碳咨询项目

鼓励亦庄新城内的协会、联盟、咨询机构等咨询服务单位开展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碳核查、碳中和认证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2022年度或2023年度分别对5家及以上区内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或碳排放单位开展以上技术咨询策划业务的咨询服务单位,每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一)碳中和认证项目

鼓励企业、园区实施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通过实施光伏、风电、地源热泵、碳汇抵消、绿电绿证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园区、部分厂房或车间净零碳排放。

1.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

2.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限额以上非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碳中和年度的电耗在400万度以上。

3.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城市更新园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5%。

4.对首次获得部分厂房或车间碳中和认证的重点碳排放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其中厂房或车间的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该厂房或车间碳中和年度的电耗400万度以上。

5.对已获得经开区绿色发展资金支持的碳中和认证项目,继续按上述政策要求获得碳中和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所有申报单位需经有资质的碳排放核查企业进行碳核查(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官方认证的ISO14064-1组织温室气体声明核查资质)。

(二十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考核优秀单位项目

对亦庄新城2021年度和2022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指标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单位(本考核由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开展),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三、绿色建筑类

(二十三)绿色建筑项目

为切实推动经开区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对获得市级奖励的项目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对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方面创新示范类项目给予区级奖励。

1.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4号)获得北京市绿色建筑市级奖励的绿色建筑二星级、三星级项目,按照实施建筑面积分别给予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2.按照《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建发〔2023〕191号)获得北京市绿色建筑市级奖励的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6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二十四)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

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节能率不低于15%的普通公共建筑,或节能率不低于20%的大型公共建筑,对获得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市级奖励的项目(其中16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项目应由经开区审核后报市住建委),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1:0.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奖励。对于实际节能率大于10%小于15%的普通公共建筑或大于15%小于20%的大型公共建筑,可依据折算面积按上述标准申请奖励资金。折算面积算法如下:

折算面积=基期建筑面积×(实际节能率/目标节能率)

奖励资金在项目通过综合验收评审合格并纳入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管理系统库后一次性拨付,且单个项目的区级配套奖励金额与北京市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改造投资总额的50%,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二十五)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示范类项目

为了通过示范项目发挥引领作用,推动亦庄新城内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的规模化发展,对获得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市级奖励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1:0.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二十六)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方面创新示范类项目

对于其他在绿色建筑技术应用方面有突出业绩或创新成果,经济环境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且能在亦庄新城内应用的示范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专家评审,综合考虑项目绿色节能效益、增量投资等,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如果再获得国家或者北京市科技、创新类奖项,单个项目再奖励50万元。

(二十七)绿色工地类项目

对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2021年度、2022年度“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或“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称号,未因环境问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未因环境问题受到市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问题书面通报,并且已完工的工地,可分别获得10万元、20万元奖励,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第三章 附则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支持内容中的支持项目(一)至(十四)适用于经开区60平方公里范围,其余具备条件的支持项目(十五)至(二十七)适用于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

支持项目(一)至(十四)的申报主体应在经开区60平方公里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入统,其余支持项目(十五)至(二十七)申报主体应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入统。

二、资金来源

经开区管委会设立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降碳工作。资金来源为经开区财政拨款,并纳入经开区预算管理。在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区域生态环境合作资金,用于支持密云区、平谷区等区与经开区跨区域合作试点项目,通过政府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的形式实施。

三、职责分工

(一)经开区绿色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绿色发展资金进行统筹管理、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协调解决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包括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营商合作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审计局、开发建设局、城市运行局、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绿色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经开区城市运行局、经济发展局、开发建设局共同组成(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二)绿色发展资金由城市运行局组织统筹,由各领域主管部门进行具体实施。城市运行局负责污染防治支持方向的政策制定、项目评审和政策兑现,以及区域生态环境合作资金的组织实施;经济发展局负责节能降碳支持方向的政策制定、项目评审和政策兑现;开发建设局负责绿色建筑支持方向的政策制定、项目评审和政策兑现;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各部门可根据项目征集情况或项目评审情况提出资金需求,统一列入绿色发展资金预算。

(三)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政策资金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开区财政审计局负责绿色发展资金的总体预算管理及拨付管理,并对政策进行绩效评价;经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协查环境保护“三同时”项目。

四、其他支持条件

(一)项目完成时间原则上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多个支持方向及经开区其他专项支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支持。

(三)以下项目不列入绿色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

1.污染防治支持方向中相关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项目。

2.未获得节能审查意见的数据中心项目。

3.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四)具体申报条件以各支持方向申报指南中的要求为准。

五、其他说明

(一)对于获得本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配合开展绩效评价、专项审计工作;对于审计或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整改不到位的,领导小组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将其行为归集至“经开区市场主体信用服务平台”。

(二)企业获得支持资金总额不与上一年度区域经济贡献挂钩。

(三)本政策由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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