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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导致出水超标 污水站不能提供进水冲击证据被处罚5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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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6 1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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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导致出水超标 污水站不能提供进水冲击证据被处罚52万!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一起污水站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葛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罚〔

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一起污水站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葛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2022〕13号

长葛市污水净化站:

法定代表人:张万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0824180580742

住所:河南省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

长葛市污水净化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对你站进行检查,并于3月8日立案调查,发现你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站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显示,2022年3月5日-11日期间,你站外排污水中氨氮、总氮污染物日均值连续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长葛市环境监测管理站于3月7日对你站总排放口外排污水取样(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监测报告显示:COD测定浓度日均值为30㎎/L、氨氮测定浓度日均值为17㎎/L、总磷测定浓度日均值为0.10㎎/L、总氮测定浓度日均值为29.3mg/L,其中氨氮日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1.125倍(标准值为8mg/L),总氮日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标准0.953倍(标准值为15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对你站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证据二、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对你站总经理袁建磊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长葛市环境保护监测管理站2022J-07号监测报告及任务通知单、样品交接及流转单、原始采样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

证据四、生态环境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出水口与进水口月报表、日报表;

证据五、你站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出水口与进水口月报表和小时数据报表;

证据六、你站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及固定污染源废水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校准证书(出口氨氮、总氮、总磷、COD在线监测仪);

证据七、你站排污许可证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项目环评文件批复;

证据八、你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证据九、长葛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

以上证据确凿,足以认定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向你站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2〕12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站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站于4月1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意见如下:2022年2月中下旬生化处理系统持续遭到高浓度、偏酸性污水进水冲击,造成生化处理系统遭受严重破坏,硝化菌等微生物被杀灭以及中毒,不能发挥其正常作用,导致出水总氮、氨氮不能稳定达标。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截至3月29日系统恢复正常,出水指标稳定,在复查期满前按照决定完成了改正工作。由于本次事故系因排污单位超标排污进入进水口对管网迅速造成巨大冲击,事发突然,远超出可控制范围,已恢复正常污水排放,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对你站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1.针对你站提出系因“2月中下旬持续遭到高浓度、偏酸性污水进水冲击”情况,经调查,你站不能提供进水遭到冲击相关证据,根据2月中下旬进水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你站进水水质无高浓度污水进入;2.你站提出在复查期满前按照决定完成了改正工作,而我局在3月11日作出并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明确提出责令改正的时限为“立即改正违法污水超标排污行为”,而非复查期满前改正,同时,按要求改正违法超标排污行为,系你站法定责任,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理由,相反,如未按照要求改正,还将受到进一步的按日连续处罚等更严厉责任追究。综上,你站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2〕12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询问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为证。

根据你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6,你站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为:废水类别为“服务业废水”,超标因子2个,排放去向或区域为“IV类水体”,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水日排放量为“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能够“配合调查”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结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公式计算,经集体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站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站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民生银行许昌长葛支行长葛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名称:长葛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626230834,开户行:民生银行许昌长葛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长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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