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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中心城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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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21 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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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中心城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月20日,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平凉中心城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通过制定务实管用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崆峒区政府及发改、财政、自

2月20日,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平凉中心城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通过制定务实管用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崆峒区政府及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务、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强化规划管控,规范项目建设,拓宽融资渠道,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引导市民群众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平凉中心城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平凉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规划(包括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海绵城市规划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海绵城市规划编制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规委会审定,经市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审定的海绵城市规划相关要求贯彻于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全过程,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批后监管、规划核实各环节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要将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纳入《规划条件通知书》,并将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土地出让或划拨后,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强制性指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时,由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海绵设施布局图及海绵指标计算书。调整应当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要求不变。

第十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认真审查海绵城市规划指标落实情况,不符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加强日常规划巡查督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管控要求。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规划指标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后出具规划核实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统筹推进。新建片区以目标为导向,统筹规划、强化管控,将海绵城市理念落实到建设管理全过程;改造片区以问题为导向,统筹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补齐设施短板,避免大拆大建,确保“干一片、成一片”。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套海绵设施:

(一)建筑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雨落管断接至绿地、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花园、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海绵设施,提高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在绿化带中建设生物滞留、雨水调蓄等设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生态树池等设施,提高雨水收集、净化和利用水平;

(三)公园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雨水调蓄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为周边区域雨水提供滞蓄空间;

(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河沟水系建设应尊重区域内自然生态本底,通过截污、疏浚、水系连通、径流污染治理、生态护岸、植被缓冲带、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提升城市水系在雨洪调蓄、径流污染削减、水体净化、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功能;

(六)流域区域治理应当保护山体自然风貌,恢复山体原有植被,修复河流、沟道和湿地等水体,保护现有雨洪调蓄空间,提高水资源涵养、蓄积、净化能力。

第十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海绵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应当编制海绵设计专篇(专项图纸),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细化海绵设施建设内容和具体做法。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海绵设计专篇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严格按照《平凉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海绵设计专篇送审流程》,将海绵设计专篇同步报送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审查合格意见。

第十九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在核发施工许可或批准(审核)开工报告(开工备案)前,应当复核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的海绵设计专篇内容。

第二十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原材料、工艺、施工质量、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海绵指标、工程质量等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提供合格的勘察文件,勘察文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内容真实准确,为海绵专项设计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的海绵专篇设计,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指标要求。同时,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海绵设计专篇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海绵设计专篇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海绵设施具体功能、建设标准和工程内容,不得使用质量不达标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海绵设计专篇要求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加强海绵设施隐蔽工程的旁站、平行检验和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及时发现、督促整改工程质量缺陷和隐患。

第四章运营维护

第二十八条海绵设施应当明确运营维护责任主体。

市政道路、园林绿地、排水设施等市政公用项目中的海绵设施,由崆峒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建设项目中的海绵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海绵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九条海绵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海绵城市重要设施和监测设施进行标识、登记、巡查、清理、养护和维修,确保海绵设施和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设施。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设施的,应当依照权限报经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海绵设施恢复或者改建费用。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考核管理制度,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会同市财政、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年度和示范期末产出、效益和满意度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程序、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其它

第三十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项目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查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平凉市其他县(市)的海绵城市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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