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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23-01-12 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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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环境修复网获悉,2023年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全文,《实施意见》

环境修复网获悉,2023年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全文,《实施意见》提到工作目标,到2025年,河(湖)长制治水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责任制体系进一步夯实,水生态空间管控体系基本建立,水资源配置和水务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水生态健康状况持续改善,水环境问题基本根治,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8%,地表水国控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稳步提升,劣Ⅴ类水体全面消除,正常年景市内五大流域(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大清河、蓟运河)干流实现“流动的河”,市民亲水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到2035年,水生态健康状况实现根本好转,河湖水系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水平明显提高,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大幅提升,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河湖景象持续呈现,首都河湖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现代水治理体系基本建立。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健全完善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治水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河(湖)长制治水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坚持用生态的办法解决生态的问题,坚持治水为民,坚持精治共治法治,以河(湖)长制为总抓手,强化总河长令引领和主导作用,从河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严守河道行洪安全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加快提升水治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水生态健康水平,让绿水青山成为大国首都的靓丽底色。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引导,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河(湖)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立足不同区域不同流域实际,强化系统治理,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湖)一策、一区一策,丰富“三查”(严查污水直排入河、垃圾乱堆乱倒、涉河湖违法建设)、“三清”(清河岸、清河面、清河底)、“三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治理)、“三管”(严格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管理、执法监督管理)内涵,重点推动解决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等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统筹发挥行政监督、纪律监督、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河(湖)长制任务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精治共治法治格局。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河(湖)长制治水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责任制体系进一步夯实,水生态空间管控体系基本建立,水资源配置和水务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水生态健康状况持续改善,水环境问题基本根治,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8%,地表水国控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稳步提升,劣Ⅴ类水体全面消除,正常年景市内五大流域(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大清河、蓟运河)干流实现“流动的河”,市民亲水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到2035年,水生态健康状况实现根本好转,河湖水系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水平明显提高,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大幅提升,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河湖景象持续呈现,首都河湖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现代水治理体系基本建立。

二、强化履职尽责

(一)巩固完善河(湖)长体系

设立市、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两级总河长、执行总河长。市、区总河长由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区执行总河长由市、区党委相关负责同志和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流域河长,市、区级流域河长由市、区级负责同志担任,乡镇(街道)级流域河长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村级流域河长由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在湖泊设立湖长,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纳入河长体系。健全完善河(湖)长动态调整递补机制,确保河(湖)长责任不脱节、任务不断档。

(二)强化落实各级河(湖)长职责

市总河长负责协调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治水政策、措施等,签发市总河长令,督导市河长制办公室将市总河长令任务分解到各区和市有关部门,推进治水任务落实。市执行总河长负责协助市总河长开展工作,推动落实市总河长相关工作部署,协调解决跨区、跨部门的治水重点难点问题。市级流域河长负责协调解决本流域内的治水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本流域区级河(湖)长开展工作。

区总河长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区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落实治水任务,签发区总河长令,督导区河长制办公室将治水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推进治水任务落实。区执行总河长负责协助区总河长开展工作。区级流域河长负责协调解决流域内涉及本地区的治水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级流域河长开展工作。

乡镇(街道)级、村级流域河长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河湖和水务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督促运行养护和保洁队伍加强管理维护,及时掌握河湖及水务设施运行状况,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市、区河长制办公室要根据各流域和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各级河(湖)长职责。

(三)强化落实河长制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健全由水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的河长制办公室组织体系。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兼任,执行主任由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水务局相关负责同志兼任。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副区长兼任。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各乡镇(街道)确定。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湖)长制日常工作,落实总河长、执行总河长、流域河长确定的事项,具体组织河(湖)长绩效考核工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四)完善治水管水日常巡查工作体系

健全完善定期检查巡查治水管水工作制度,市总河长每年检查巡查治水管水工作不少于1次,市执行总河长、市级流域河长每年检查巡查治水管水工作不少于2次,区总河长、区执行总河长、区级流域河长每季度检查巡查治水管水工作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级流域河长每月检查巡查治水管水工作不少于1次,村级流域河长每周检查巡查治水管水工作不少于1次。强化河湖管理单位履职尽责,建立日常检查巡查制度和工作标准,加强河湖网格化管理。强化科技赋能,加强无人机、卫星巡查和水环境水生态智能监测等技术应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立“监测、巡查、管理、整治”协同治水管水体系。

三、强化任务落实

(一)强化水资源管理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健全完善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管理,强化高耗水行业用水监管。深入实施节水行动,全面压实节水主体责任,做到“管生产必须管节水、管行业必须管节水、管城市运行必须管节水”,推动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市节水降损、绿化节水限额,不断扩大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

(二)强化水污染治理

巩固污水治理成效,实施全面打赢城乡水环境治理歼灭战三年行动方案。全面提升城市积水内涝防治及溢流污染控制水平。制度化巩固推进“清管行动”,持续开展雨污混接错接治理,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乡垃圾规范管理水平。统筹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三)强化水环境治理

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切实推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封闭管理,动态清理整治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环境问题。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加强规模以下支流沟汊、坑塘等小微水体日常管护,强化河湖运行维护管理,防止水环境问题反弹。强化河道内源治理,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垃圾等专项清理整治,因地制宜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健全完善“巡河+保洁”模式,严格落实河道分段分级管理运维责任和作业标准。

(四)强化水生态治理

加快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根据水资源条件和功能分区要求,最大限度满足河湖基本生态流量;科学认识和处理地表水与地下水补排关系,实现地表水和地下水协同保护修复;加快首都水网规划建设,提高河湖水系连通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落实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意见精神,基于流域水生态功能分区,立足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充分考虑河湖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与流域各生态要素的关系,以流域为单元,以问题为导向,科学编制五大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统筹协调治水与治山、治林、治田、治村(镇/城)的关系,实施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持续降低入河污染物总量,实现清水下山、净水入河入库。提升河湖栖息地生境多样性和河湖生物多样性,打通五大流域干流和重点支流水岸生物迁徙通道,规范放生行为,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建立河湖休养生息制度,依法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根据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健康状况,研究推进重点河湖(河段)水库一定时限的全面禁渔,并妥善解决渔民生产生活问题。完善河湖水生态监测与健康评价,健全完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五)强化水生态空间管控

落实本市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的意见精神,强化流域统一规划,逐步完善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体系,将涉水空间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加强管控,依法依规明确水生态空间分区管控措施,分类分步妥善处理不符合管控规划要求的水生态空间利用问题,促进水生态空间与其他生态空间相协调。常态化规范化整治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行为,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规范河道滩地农业种植行为,优化调整影响河道行洪的林木,及时纠正拦河造景等影响河流流动性、完整性的行为,确保河道水流和行洪畅通。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大力推动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和专业化运行管护,确保行洪安全。

(六)强化水岸共治

强化河湖空间与滨水区域空间融合,提升滨水空间开放共享与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滨水空间活力。建设水城共融、林水相依的生态景观廊道,构建一批富含“生态、生活、生机”内涵理念的城市活力空间,打造一批水岸经济带。加快城市滨水慢行系统建设,依法合理布局河湖岸线便民服务配套设施,有序推动适宜河湖水域开展的水上冰上运动,不断满足市民休闲运动游憩需求。提升郊野河湖水生态品质,打造近自然岸线,构建清新明亮、蓝绿交织的生态景观带,提高滨水空间的通达性、宜居性。

(七)强化科技治水

加快智慧水务建设,推进“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水要素智能感知,提升河湖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节水、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防治等领域科技研发,提升治水科技水平。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实现对各类涉水问题的“天、空、地、人”立体化动态管控。

(八)强化执法监督

充分发挥水务综合执法队伍作用,创新多部门联动执法协作机制,着力破解“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难题;加强对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的指导培训监督。强化河湖风险管控,依法划定禁止游泳、滑冰等水上冰上活动的水域。建立易发高发问题负面清单,开展流域区域集中综合执法。建立重大问题挂牌督办机制。发挥“河(湖)长+警长+检察长”作用,强化行刑衔接,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加大相关问题公益诉讼力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四、强化协调联动

(一)完善流域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跨省市界重点流域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重点推动官厅水库、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充分发挥海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强化与相邻省市河长制办公室的工作对接,统筹确定目标任务,统一治理标准,推动流域信息共享,提升跨省市界河湖联防联控联治水平。

(二)健全区域协同机制

按照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要求,统筹确定跨界河湖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保护目标。市级层面统筹跨区界河湖管理保护,区级层面统筹跨乡镇(街道)界河湖管理保护,明确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管理保护责任。

(三)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优化调整市、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责任分工,进一步健全成员单位间协作机制。完善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涉及多部门的治水重点难点问题,推动落实重点任务。

五、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一)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河(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对各区各有关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治水决策和市总河长令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推动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原则上每5年对各区各有关部门督察实现全覆盖。健全市、区两级监督检查体系,上一级河(湖)长要听取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报告,并加强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的督促指导。下一级河(湖)长要及时向上一级河(湖)长请示报告本人责任区段的重点难点工作。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将群众反映的突出涉水问题纳入专项检查,推动接诉即办向主动治理转变。

(二)加强考核与结果运用

完善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逐级开展考核,对河(湖)长考核到人。市总河长、市执行总河长和市级流域河长对区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具体实施。考核结果经市总河长、市执行总河长和市级流域河长审定后通报区委、区政府,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充分发挥奖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优化河(湖)长制奖补资金分配机制,将考核结果与河(湖)长制奖补资金挂钩。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本级河(湖)长制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创新完善政策工具箱,形成各级总河长和执行总河长统筹协调、流域河长牵头抓落实、各部门协作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

健全市、区两级总河长令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市河长制办公室将市总河长令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建立各级河长制办公室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机制,对河(湖)长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资金保障和激励机制

健全完善治水工程建设投入机制。将河湖养护、水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等相关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予以保障。健全完善基层河(湖)长及河湖管护队伍激励机制,推动建立河(湖)长制工作表彰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完善信息共享和报送机制

市、区两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共享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水污染治理、水资源管理等治水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定期向本级河(湖)长和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问题建议。各区委、区政府要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河(湖)长制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五)加强社会共治

开展“水美家园”评定,加大“水美卫士”事迹及河湖保护成效宣传力度,挖掘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深入推进社会共治,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河(湖)长是否称职的评价指标,推动将河湖和水务设施管理保护纳入市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引导安全文明游河湖。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发挥公益环保组织及民间河(湖)长作用。深入挖掘名城古都水文化内涵,加强水文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群众参与治水的热情,增强爱水护水节水意识。

(六)完善法治保障

积极推进修订完善相关法规规章,推动河(湖)长制专门立法,实现河(湖)长制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为河(湖)长制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19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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