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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十四五”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22-10-20 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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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十四五”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10月12日,广东省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阳江市“十四五”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环境质量安全

10月12日,广东省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阳江市“十四五”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环境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突出土壤与地下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土壤与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阳江打造沿海经济带的重要战略支点、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滨海城市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阳江市“十四五”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安全,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安全。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系统谋划阳江市“十四五”时期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依据国家《“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广东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阳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阳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相关要求编制《阳江市“十四五”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指导阳江市“十四五”时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工作进展与形势研判

(一)工作进展

“十三五”期间,阳江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部署安排,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统筹推进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管理工作,落实保障措施,圆满完成省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初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地块潜在环境风险情况。

污染源头得到基本管控。建立全市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推进实施重金属减排工程。制定公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有力整治一批涉重金属镉的污染源、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

受污染耕地风险得到初步管控。划定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开展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建成覆盖全域的农产品产地监测网络,监管水平有效提升。

污染地块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污染地块准入管理机制已形成。建立建设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名录,有序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省考核要求。

污染防治能力稳步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编制并发布了《阳江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实施了2017-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各项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全力推动阳江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

土壤和地下水监测体系不断完善。初步形成包括60个国控、603个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3个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协同监测体系,有效监控了水源地、产粮油大县耕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和企业周边等风险源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源头管控有待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高位,部分农用地周边存在污染防治设施尚不完善的涉水、气企业;部分尾矿库未采取防扬散措施、无渗滤液收集及处理设施,部分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监控设施不完善;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区域地表硬化、防渗等措施仍需进一步加强。

农用地安全利用水平有待巩固提升。现有农用地安全利用技术不完善、实施环节繁琐,调理剂效果稳定性还需论证,且农户传统的耕作习惯短期难以改变,积极性不高,造成风险管控措施难以有效落地。部分耕地存在土壤酸化问题,农产品超标风险较大。耕地污染成因复杂,现有技术难以支撑成因分析工作。

建设用地准入环境监管有待加强。部门间联动监管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建设等环节与土壤环境监管衔接不够,存在土壤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追着“土地开发跑”的现象,影响人居环境安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开挖深基坑的安全监管尚未明确责任部门。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水平有待提高,修复后土壤处置利用监管面临挑战,从业单位和人员监督管理亟待加强。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有待提升。标准规范体系尚需健全,二次污染防治、地块风险管控后期管理、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等规范指南和区域背景值等规范标准体系亟待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有待优化,难以支撑污染源解析、风险预警等工作。环境执法和应急体系不健全。地下水环境管理基础相对薄弱、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现有监测井数量少且无法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需求,水文地质等关键地下水信息尚未实现共享应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深度挖掘有待强化,无人机等监管手段应用不足,信息化监管水平有待提升。科技支撑不足,土壤和地下水基层技术支撑缺失。

(三)“十四五”形势研判

“十四五”时期,我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对标生态环境品质新要求,巩固提升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聚焦高质量发展、质量改善、生态保护、治理体系四大领域,以打造沿海经济带的重要战略支点、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滨海城市为目标引领阳江生态环境保护踏上新征程。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1.面临的挑战

当前,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高位,局部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电镀等行业聚集区,历史遗留环境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源头防控措施尚需进一步落实,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的压力依然巨大,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的风险依然不容忽视,对标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滨海城市的建设要求仍有差距。

2.发展机遇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市委、市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部署安排,完善土壤各项规章制度,统筹推进土壤环境管理,坚决打好净土保卫战,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国家相继完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省级出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发布建设用地相关报告审查要点、修复现场标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等技术指南,制定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系列标准,积极推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合力逐步形成。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逐步健全,为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释放政策红利、制度红利。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逐步形成。

总体而言,“十四五”期间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重要的战略机遇,阳江市要从更高站位、更大格局、更宽视野上谋划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果基础上,要充分利用新机遇新条件,妥善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坚定推进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为实现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海滨城市建设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立足阳江实际,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环境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突出土壤与地下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土壤与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阳江打造沿海经济带的重要战略支点、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滨海城市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夯实基础,提升能力。进一步摸清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完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保护优先,强化监管。加强空间布局管控与环境准入监管,强化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保护,确保其质量不下降。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突出环境问题,推进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建立规范化监管机制,提升土壤污染源头预防管理水平,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地下水环境的途径。

风险管控,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坚守底线思维,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地下水环境安全底线,实施一批污染源头防控、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优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支撑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海滨城市建设。

因地制宜,系统施策。总结已有经验、引进成熟有效技术,加强示范推广。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成因等,制定差异化防治策略。树立系统观念,打通地上和地下,协同推进水、气、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的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土壤与地下水环境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

到2035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2.主要指标

表1阳江市“十四五”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指标体系

注:

1重点建设用地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

2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V类水比例指国家级地下水质区域监测点位中,水质为V类的点位所占比例;

3“双源”点位水质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质量状况。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开展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1.进一步查明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2022年起,以种植水稻、蔬菜等食用农产品的受污染耕地为重点,开展农产品加密调查。按照省部署要求,开展全市林地土壤调查,参与广东省林地土壤信息库的建设。

开展典型行业企业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省统一部署,在重金属污染较重、较集中的区域开展土壤重金属等污染物输入与输出检测,为探索耕地土壤及农产品超标成因分析,超标预警提供数据支持。

2.持续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

排查地下水水源环境风险。阳江市没有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但是,在阳江境内,漠阳江流域分布有地下水分散式开采利用区,据统计,“十三五”期间全市地下水开采量0.283亿立方,占全市供水总量的2.3%。“十四五”期间,以地下水分散式开采利用区为重点,开展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污染源,研判风险等级,建立和完善地下水补给区内优先管控污染源清单。

开展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以“一企一库”(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两区、两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为重点,推进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到2023年,完成一批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二)系统推进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与保护

实施空间准入管理。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硬约束,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强化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引导重点产业向环境容量充足地区布局。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淘汰落后产能,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污染严重的涉重金属、涉有机物的行业企业。推动工业项目入园集聚发展,因地制宜推动金属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入园集中管理。

严守环境准入底线。在永久基本农田、居住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单位周边,不得新建涉重金属、多环芳烃类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污染的现有企业。

2.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

落实现状调查与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安装使用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督促责任主体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以重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等重点行业为重点,鼓励企业提标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2023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域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任务较重区域,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2022年,依法依规将符合筛选条件的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大气、水环境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3年底前,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重金属等排放量。

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管理。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典型行业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按照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规范化监督管理要求,明确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载入重点单位排污许可证原则,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等污染防治要求。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减少土壤污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分级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

3.全面实施矿山污染整治

防控矿山资源开发污染土壤。以实现资源利用高效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绿色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目标,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进生产矿山改造升级,防止因矿山开采导致的土壤污染。敦促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要因地制宜管控矿区污染土壤和废水环境风险,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环境安全。

推进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按照省有关要求,继续推进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全面排查矿区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废物,评估污染风险,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降低矿区废物污染灌溉用水或随洪水进入农田的风险。优先对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地区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

(三)稳步推进耕地分类管理

1.加强分类管理与优先保护

定期更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质量和利用现状的变化,定期对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进行动态调整,按省要求上报。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选择优先保护类耕地实施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开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还田,合理施肥,实施土壤酸化耕地治理示范,提升土壤肥力,遏制和缓解土壤酸化。把土壤改良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积极探索种养循环技术,强化农膜回收和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2.巩固提升耕地安全利用水平

全面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落实措施,以县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结合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在典型地区探索建立常态化精准风险管控工作机制。建设一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县,发挥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按照“点面结合”的思路,通过开展小区试验示范,筛选适合当地的技术模式和产品,结合历史经验,遵循因地制宜、节本高效、兼顾生产的原则,推广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叶面阻隔、原位钝化等技术措施,降低农产品污染物超标风险。在现有农业补贴制度基础上,补贴力度向采取农用地安全利用措施农户倾斜。发挥科研院校和专业社会服务机构作用,在技术支撑、监测调查、过程监督、效果评价、台账建设等方面实施全流程专业化科学管理。

严禁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强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从事粮食收购、储存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粮食质量档案,落实粮食入库、出库检测制度。加强粮食加工和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粮食抽检力度,严格重金属超标粮食的处理,经监督检查或抽查发现的重金属超标粮食,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流入口粮市场。

3.深化实施耕地严格管控措施

因地制宜推进严格管控措施。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结合区域农作物耕作习惯和地方农产品特色,充分利用各种产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采取种植重金属低积累或非食用农产品、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承包严格管控类耕地,推动规模化种植结构调整。做到风险管控措施可落地,农民收入有提高,质量安全有保障,确保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措施全面覆盖。

(四)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1.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

健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有关成果,逐步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高风险关闭搬迁地块,城市更新、村镇工业聚集区改造过程中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充分发挥环境大数据辅助监管的作用,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企业视情况及时纳入调查名录。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纳入不动产登记管理。

鼓励开展尽职调查。鼓励探索曾用于重点行业企业的地块,“工改工”过程中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厘清各方责任。尽职调查发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主体责任。

探索化解土地开发与环境监管矛盾。对涉及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当载明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原则性要求,鼓励在供地方案报批前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鼓励在编制涉及城市更新的详细规划时,督促相关当事人对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合理规划地块用途。按照“规划先行、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土地利用的重大项目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严格土地供应等环节监管。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嵌入土地储备、供应、改变用途等审批环节,自然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城市更新计划时,充分考虑地块环境风险。原则上不办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土地供应等手续。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或经调查评估确定为污染地块但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出让、划拨。鼓励在制定城市更新、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政策文件时,纳入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相关要求,从政策层面奠定监管基础。

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注意开发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应后开发,周边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再投入使用。在地块开发建设中发现存在污染现象的,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有序推进污染地块管控与修复

因地制宜探索管控与修复模式。鼓励按照“规划先行、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污染用地优先规划为绿化、公共市政等,探索实施“自然修复+人工干预”,降低治理修复成本。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炼焦、专用化学品制造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污染阻隔、监测自然衰减等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推广绿色低碳修复理念,减少不必要的资源能源消耗和二次环境影响。

全面管控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鼓励结合留白增绿战略,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的高风险地块、超标地块和纳入调查名录的暂不开发利用地块为重点,因地制宜实施风险管控,必要时组织开展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监测。对通过监测发现污染扩大的地块,责令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限期管控或修复。

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严格信息公开监管,依法推动管控和修复活动信息公开。以含易挥发扩散异味、恶臭等污染物地块为重点,强化修复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实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污染土壤处置不当。污染土壤修复后资源化利用的,应防止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以实施风险管控地块为重点,强化后期管理,综合采取长期环境监测、制度控制等方式,确保实现安全利用。2023年起,对涉及采用阻隔技术等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开展摸查,梳理其开发利用现状、长期监测落实等情况,加强监管。对于采取阻隔填埋等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避免后续开发建设对地块风险管控措施造成破坏,影响风险管控效果。

4.健全建设用地联动监管机制

强化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规划等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本部门的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及时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的空间信息。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土壤状况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数据库的空间匹配,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为建设用地规划利用审批提供参考依据。

加强联动监管。针对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地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及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并充分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核算机制。对于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涉及的基坑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督制度,及时反馈施工许可核发项目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等相关信息。推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

(五)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1.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强化地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针对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并逐一排查污染成因。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应制定地下水质量达标或保持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

逐步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探索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根据国家要求,研究建立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定要求。

2.加强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

落实地下水防渗和监测措施。督促“一企一库”(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两场两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矿山开采区、工业集聚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

有序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因地制宜探索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模式。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及后期监管。

(六)全面提升监管与支撑能力

1.优化环境监测网络

依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部门制订或完善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技术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相关技术指南和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执法检查要点、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结合管理实际需要,动态优化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规范背景点位、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例行监测;将监测网络建设与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有效衔接,将农用地、建设用地重点地块监测纳入土壤环境质量动态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状况监测。加强农田灌溉水监测,在10万亩以上灌区开展长期监测,鼓励对有污水灌溉历史的典型灌区进行农田灌溉用水和退水水质长期监测,必要时加大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灌溉水的监测频次。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规范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立区域监管和“双源”监控相结合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推进地下水“一张图”管理。

2.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执法,提升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污染检测仪器、无人机、探地雷达等设备。强化基层人员队伍建设,鼓励各地设立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技术支撑团队,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帮扶,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积极上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整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数据,完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按照“一地一档”原则,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实现资料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动态更新。

3.规范风险管控和修复行业良性发展

综合应用大数据核查比对、信息公开、信用管理等手段,强化对从业单位开展调查评估、治理修复与风险管控等活动的监管。强化信用管理,及时将单位和个人环境违法信息推送至信用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通过情况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

4.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加强对工业固废、危废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废水地下偷排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向地下水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至司法机关。配合开展污染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定期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提升基层执法能力。

四.重点工程

“十四五”期间,充分考虑阳江市社会经济、自然地理情况,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因地制宜实施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

(一)环境调查工程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程。以规划用途为住宅、商业开发、公共管理用地的关闭搬迁地块为重点,组织土地使用权人,优先开展调查评估,摸清地块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地块用途。开展阳江市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调查。

2.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程。贯彻落实国家、省等文件相关要求,综合考虑阳江市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污染状况、水资源禀赋和行政区划等因素,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一企一库”、“两场两区”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优先完成省级及以上化工园区、重点危险废物处置场、重点垃圾填埋场、重点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二)源头预防工程

1.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源头防控工程。依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周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源头防控,细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以及工业园周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管理措施。结合实际,推动一批存在地下管线、储罐等设施且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实施管线架空、重点区域防腐防渗防泄漏绿色化升级改造。

2.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源头防控工程。依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例行监测的结果,实施有针对性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源头防措施,细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管理。结合实际,督促危险废物处置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渗改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地方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部门协同推进规划任务。建立健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全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分年度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规划目标任务进行科学调整。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拓展投资渠道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强项目储备,有效支撑土壤及地下水调查与评估、监督管理及治理与修复相关工作。通过财政资金、政府债券、社会资本投入、社会捐赠建立多渠道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

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横幅标语、宣传资料及科技下乡等形式,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营造全社会参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的良好氛围。

强化信息公开。依法公开本行政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承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企业和有关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主动公开有关事项。

鼓励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在电视台、公交车、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上传播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作用,鼓励公众举报污染土壤、地下水等行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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