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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22-07-27 1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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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根据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

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推动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改革先行示范,打造危险废物治理的“重要窗口”,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以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为抓手,以数字化改革引领体制机制系统性重塑,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持续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生产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造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先行示范省,助力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先行示范。全面深化改革,鼓励探索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着力补齐短板,提升治理效能,推动危险废物治理先行示范。

——坚持绿色引领,低碳循环。推动危险废物治理源头减量化、过程资源化、处置无害化,打通危险废物资源利用园区小循环和省域大循环,坚持就近处置原则,实现节能降耗,助力减污降碳。

——坚持多跨协同,整体智治。强化部门协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跨部门联动机制,深化危险废物治理数字化改革,实现全流程、全周期、全方位闭环智慧管理。

——坚持民生为先,惠民便企。积极解决影响群众身边的涉危险废物污染问题,有效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工作绩效,增强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初步建成多跨协同、整体智治、闭环监管的危险废物治理体制机制,有效遏制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全面覆盖、能力富余、竞争充分的危险废物收集和利用处置体系,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均达100%。

到2025年底,进一步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全流程监管机制,基本实现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裕和结构合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集中度、先进性、景观化水平大幅提升;培育打造10家以上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跑企业,努力实现危险废物“省域零填埋”,为全国危险废物治理提供“浙江样板”。

二、坚持依法治污,落实落细污染防治责任

(四)夯实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依法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作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重要内容,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追责,同时,要将其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五)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各级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专班办公室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多跨协同、部门联动、整体智治的工作推进机制,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卫健、应急、海事等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本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协作,形成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事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目标任务,健全责任体系,落实管理措施,依法公开信息、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化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生产安全、运输安全和生物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立足数字赋能,推进闭环监管整体智治

(七)构建闭环监管体系。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实施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程“一码”(浙固链)监管,打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门多跨协同通道,实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与危险货物电子运单、GPS轨迹图的实时比对,鼓励各地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探索建立危险废物智能预警分析应用模型,构建危险废物全链条、全过程、全周期的智能化闭环监管体系,实现精密智控、整体智治。(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升级迭代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上线“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服务应用场景”,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在线交易平台和探索第三方支付试点。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数字化改革,启用电子印章,应用电子证照,进一步优化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依法严格准入,大力推进污染源头减量

(九)严格环境准入把关。产生危险废物的新改扩建项目立项时应充分考虑与已建项目形成资源耦合、与末端利用处置形成能力匹配,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工艺装备落后、处置出路难的建设项目应从严把关。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和年产生10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和排污许可制度,实现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参与)

(十)推动源头减量控制。支持研发、推广如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等有利于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废水、废气等绿色治理技术,推动工业危险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结合“无废工厂”建设,鼓励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在开展内部循环利用。(省经信厅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参与)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相关规定,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类别实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存量危险废物动态清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五、注重专业高效,健全完善收集转运体系

(十一)推动专业收集运输。全面推动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体系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完善服务体系,健全监管制度,到2022年6月,实现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覆盖率100%。(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实验室废弃物统一纳入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体系;探索在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废弃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健全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省建设厅负责)推广“小箱进大箱”模式,实现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全收运。(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十二)规范便捷高效转运。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白名单”制度,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运输规范,通行便捷、全程安全。(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负责)坚持危险废物“就近处置”原则,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社会源危险废物、固态危险废物及5吨以下密闭容器包装的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在县域内收集至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运点的,可采用防扬散、防溢漏的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水、陆运输监管,实施货物充装“亮码作业”。(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分别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参与)

六、提升治理能力,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三)强化利用处置能力。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制定和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新改扩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和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相关要求。2022年底前,基本形成能力充沛、竞争充分、便捷高效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应明确新建单套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原则上不得新建、改扩建危险废物柔性填埋场,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得直接填埋等新建项目准入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省内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实施许可证豁免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四)促进行业提档升级。设区市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鼓励采取国有、民营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先进性危险废物利用设施。按照“领跑示范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整改淘汰一批”原则,推进行业提档升级。扶优汰劣,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协同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整合一批规模小、生产负荷率低、工艺附加值低的综合利用项目,淘汰工业装备和技术相对落后、管理粗放的利用处置设施,培育打造一批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发挥其在节能环保产业的领头羊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力推重点难点突破。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建设一批高温熔融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燃煤电厂协同处置油泥、钢铁厂协同处置含重金属废物、综合利用工业废盐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参与)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体系,加强浙江科技大市场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强化风险防范,守牢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底线

(十六)严打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发现机制和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特别是跨界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公检法联席会议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事前预警遏制、事中追踪阻断、事后追溯严惩的长效机制。(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参与)建立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动态排摸机制,新发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及时纳入省固废系统管理,实现系统外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清零”。(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相关行业、园区主管部门等参与)

(十七)健全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强化长三角区域危险废物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长三角信用办,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落实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合作协议,按要求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势互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十八)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别负责)统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应加强应急演练,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和相关应急物资储备。(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落实)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参与)建立健全工业企业、实验室等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联动机制,密切协作,实现信息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加强科技研究攻关。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省教育厅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部署。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省科技厅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八、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队伍能力保障。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物治理能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委编办参与)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整合集成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技术力量,组建全省危险废物治理专家团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参与)

(二十一)健全完善法规标准。推进《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危险废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司法厅参与)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体系,制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标准,确保使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制定实施《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倒逼行业转型升级,推动建设一批“排放清洁、技术先进、外观美丽、管理规范”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跑企业。(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大督察整改力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聚焦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特别是非法跨界倾倒、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响强烈的地方和单位开展专项督察,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切实推动问题整改见效。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依纪处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三)健全财税金融政策。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处置价格管理。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省财政厅负责,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参与)探索开展特定大宗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补偿试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财政厅参与)加强危险废物申报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互通,落实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四)加强教育宣传引导。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依托省内危险废物龙头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教育厅参与)强化引导与支持,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新《固废法》,树立“无废”理念,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创“无废城市”,营造共建共治共享氛围。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公安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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