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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公示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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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3 09: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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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公示稿)发布!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帮扶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依据《建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帮扶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省内建设项目特点,我省编写了《陕西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现向社会进行公示。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公示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

省厅生态环境执法局薄 军029-639162691512924440

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李之昊029-8542950518629095964

传真:029-85429508

邮箱:hbtdcpgzx@shaanxi.gov.cn

来信地址:西安市新城广场省政府前大楼10层

陕西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公示稿)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帮扶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引导建设单位规范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验收主体及责任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合同约定仅为建设单位和技术机构的自愿约定行为,无论合同如何约定,建设单位均是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对委托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二、验收范围及期限

(一)验收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二)验收期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限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不含排污许可证取得所需时间);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验收一般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般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工作、现场查验、验收监测和调查、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续工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一般程序见附件1。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内容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要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内容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要求。

相关文件见附件2。

四、验收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包括变动或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已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没有相应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行业技术规范见附件3

五、验收准备工作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调试生产(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二)资料收集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手续类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2)工程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环保篇章、施工图等)。

(3)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的督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4)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动及相应手续履行情况。

(5)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资料。

(6)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资料。

污染影响类项目以下资料如涉及也应收集:

(1)工程监理报告环保部分或环境监理报告(审批决定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

(2)项目涉及的固体废物相关处置情况资料。

(3)其他需要的资料。

生态影响类项目以下资料如涉及也应收集:

(1)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

(2)施工总结报告(社会环境保护的部分)。

(3)工程交工报告。

(4)项目有关合同协议(农田补偿协议、生态恢复工程合同等)。

(5)有关部门管理要求(水土保持方案、有关规划等)。

2.建设项目工程图件类

(1)工程地理位置图。

(2)建设项目厂区平面位置图。

(3)工程平面布置图,标明建设项目布局、主要污染源位置、排水管网及厂界等。

(4)生产工艺流程图,应标明主要产污环节。

(5)主要原辅材料。

(6)水平衡图、主要物料平衡图。

(7)污水、雨水流向图、清净下水管网图。

(8)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9)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实际建成情况的照片。

(10)工程影响区域内环境敏感目标的照片。

(11)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的照片。

(12)其他需要的相关图件。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类

(1)废气:排气筒位置、数量、高度、出口直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已设监测点位或监测孔位置、监测平台情况、污染源在线监测仪等。

(2)废水: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循环水利用率、废水流向、排放去向等。

(3)噪声:主要噪声源、采取的降噪设施或措施。

(4)固体废物:固废(危废)的来源、数量、运输方式、处理及综合利用情况、涉及委托处理或处置固体废物单位的资质证明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情况。

(5)辐射类建设项目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

(6)工程影响区域内环境敏感目标的情况,包括规模、受影响情况等。

(7)其他需要的资料。

(三)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说明文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及相关复函,记载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环评审批文号、基本建设内容、建设性质、生产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建设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源防范设施、生态保护措施要求,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等。

(四)公开竣工、调试时间。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在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六、现场查验

(一)查验项目建设内容。对于建设项目的现场检查,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了9个行业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此类项目的现场查验可按照对应的检查及审查要点开展查验工作。其他类的项目,按照相应的验收技术规范中要求的内容查验建设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要点见附件4。

1.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从建设项目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工艺及流程、产品方案、原辅材料、平面布置、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记载批建一致情况,判断建设项目发生变动或新增减的内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确定验收范围。

2.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地点、性质、功能定位、规模、线路走向和形式、主要技术指标、环境敏感区、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记载批建一致情况,判断建设项目发生变动或新增减的内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确定验收范围。

(二)查验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逐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于废水、废气、噪声、振动、固废、地下水、土壤、风险防范、景观、辐射等的环境保护要求,记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

2.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逐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于生态保护与恢复、废水、废气、噪声、振动、固废、地下水、土壤、风险防范的要求,记载生态保护或恢复情况及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

3.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查验以下内容的建设情况。

(1)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污染物采样口、采样平台、标志牌是否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设置。

(2)标志标识。废水、废气的排污口标志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识是否正确,设置的位置是否合理。

(3)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记载装置区围堰、防渗工程、事故池、事故报警系统、地下水监测井、应急物资储备等实施情况;查验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情况。

(4)其他措施。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于“以新代老”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等,记载具体实施情况。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情况。对环评、设计阶段和实际建设阶段的环保投资情况进行对照。

(三)重大变动的判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查验建设项目变动情况,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以及发布的行业重大变动清单,判别建设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1.判别原则。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对界定属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变动部分动工前,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审批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2.重大变动清单。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发布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输变电、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等29个行业重大变动清单(见环办〔2015〕52号、环办辐射〔2016〕84号、环办环评〔2018〕6号、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文件、环办辐射函〔2020〕717号),其他污染类项目按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件)判定,依据以上清单所列内容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并开展相应工作。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1〕11号)的规定,建设单位无法明确认定项目变动性质,或建设项目未纳入以上重大变动清单,可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自行进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判定并开展相应工作,建设单位对项目重大变动自行判定内容和结论负责。对建设单位无法自行判定的,可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包括因工程变动导致的有利和不利环境影响),按照现行分级审批规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部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重大变动清单见附件5。

3.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判定。

依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规定,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属于重大变动。

(1)性质∶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2)规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3)地点∶重新选址的;在厂界内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4)生产工艺∶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①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②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③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④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5)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6)环境保护措施∶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4)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8)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9)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0)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1)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4.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的判定。没有发布重大变动清单的生态类项目,原则上参考以下情况,判定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并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要求开展重大变动判定工作。

(1)性质:项目主要功能、性质发生变化。

(2)规模:①主线长度增加30%及以上。②设计运营能力增加30%及以上。③总占地面积(含陆域面积、水域面积等)增加30%及以上。

(3)地点:①项目重新选址或者建设地点发生变化。②项目总平面布置或者主要装置设施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③线路横向位移超过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或者线位走向发生调整导致新增的振动或者声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及以上。④位置或者管线调整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位置或者管线发生变动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或者环境风险显著增大。

(4)工艺施工、运营方案发生变化,导致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

(5)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或者运营期主要生态保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调整,导致生态和环境不利影响显著增加,或者相关措施变动导致环境风险显著增加。

(四)验收监测

1.监测对象。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情况进行监测。

(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监测主要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污染物排放监测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环保设施和排放标准要求的项目,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项目;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监测为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明确要求的项目。

(2)环境敏感目标监测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针对环境敏感目标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项目。

2.监测因子。监测因子主要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确定的污染因子,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建设项目实际运行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和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新规定的污染物。

3.监测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现行有效的标准执行;在验收阶段,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发布了新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新发布的标准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限值;针对环境敏感目标,则对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按严格标准限值要求执行。

4.监测期间工况。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典型行业主体工程、环保工程及辅助工程在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记录方法可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录。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监测频次。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能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废水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 4次;厂界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昼夜各1次;固体废物(液)采样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分析每天的混合样。

(3)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4)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5个且小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30%。

(5)环境质量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频次按监测技术规范并结合建设项目排放口废水排放规律确定;地下水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2次,采样方法按技术规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采样时间按标准规范执行;环境噪声和环境振动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量及监测时间按标准规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至少布设三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至少采集1个样品,采样点布设和样品采集方法按技术规范执行。

(6)对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但应考虑处理周期并合理选择处理前、后的采样时间,对于不稳定排放的,关注最高浓度排放时段。

6.实施验收监测的技术机构。建设单位有条件和能力开展验收监测活动的,可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验收监测。

7.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验收监测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均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及相关规范执行。

(五)生态影响调查。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394-2007)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设置调查内容一般包括:

(1)工程沿线生态状况,珍稀动植物和水生生物的种类、保护级别和分布状况、鱼类三场分布等。

(2)工程占地情况调查,包括临时占地、永久占地,列表说明占地位置、用途、类型、面积、取弃土量(取弃土场)及生态恢复情况等。

(3)工程影响区域内水土流失现状、成因、类型,所采取的水土保持、绿化及措施的实施效果等。

(4)工程影响区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等生态敏感目标和人文景观的分布状况,明确其与工程影响范围的相对位置关系、保护区级别、保护物种及保护范围等。提供适当比例的保护区位置图,注明工程相对位置、保护区位置和边界。

(5)工程影响区域内植被类型、数量、覆盖率的变化情况。

工程影响区域内不良地质地段分布状况及工程采取的防护措施。

(6)工程影响区域内水利设施、农业灌溉系统分布状况及工程采取的保护措施。

(7)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行改变周围水系情况时,应做水文情势调查,必要时须进行水生生态调查。

(8)如需进行植物样方、水生生态、土壤调查,应明确调查范围、位置、因子、频次,并提供调查点位图。

(9)上述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

(10)生态类项目涉及的污染物排放的环保设施调查方法参照污染影响类项目的调查方法。

(六)环境管理制度调查。

1.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记载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2.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演练。针对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故,记载建设单位编制“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的情况;预案是否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

3.日常环境管理制度及执行。记载建设项目已制定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4.行政处罚投诉的整改完成情况。记载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受到的行政处罚,发生的投诉情况等的整改完成情况。

(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1.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基本内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应规范、全面,必须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落实情况。

(1)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验收监测报告基本内容模板见附件6。

(2)验收调查报告。验收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变更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环境保护设施效果调查、环境影响调查、建议和后续要求、验收调查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验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模板见附件7。

2.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格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自行决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或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监测表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录;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调查表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附录。对于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的格式及基本内容按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八)形成验收意见。

1.提出验收意见的方式。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须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九条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九条验收不合格情形中的任意一条,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补充监测或调查、履行相关手续,上述工作均完成后方可重新提出验收意见,直至验收结论合格后,建设项目才可通过验收。

2.验收意见基本内容。验收意见应包含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录;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附录。

3.验收不合格情形。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7)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4.提高验收意见有效性的方式。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验收组成员应对验收意见签字确认。本条是选择性条款,建设单位可以成立也可以不成立验收工作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也可以不采取或采取其中之一,验收工作组的组成单位和专家代表人数均由建设单位自定。无论是否成立验收工作组、是否召开验收会议、是否邀请专家,建设单位均可提出验收意见。无论何种程序和方法提出的验收意见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编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基本内容。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格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内容应完整,说明的事项应清晰、简练,应给出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违法、处罚、投诉及处理情况,环保制度落实情况,环保搬迁、区域消减等实施情况,验收前整改工作情况等内容;为提高说明事项的有效性,可附必要的支撑文件。

(十)验收报告公示。

1.公示时限。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文件构成验收报告,在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报送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将公开的验收报告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跨区的项目则分别报送其所在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十一)验收信息填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建设单位可自行填报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或委托填报,皆应通过建设单位账户完成,每个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只能申请一个账户。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包括验收报告等在内的完整档案材料备查。

(十二)验收资料存档。建设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中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的图件、“三同时”验收登记表、现场照片、危废协议和转移和联单应齐全;其他档案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相关协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环境管理制度、环境违法整改记录、环境监理报告(审批决定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在线监测设施验收报告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支撑文件。

附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图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文件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业技术规范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要点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重大变动清单

6.验收监测报告基本内容模板

7.验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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