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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粒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22-01-25 15: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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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粒窑协同处置 固体废物 工业固废

固废网讯:固废网获悉,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发布《陶粒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本规程适用于陶粒窑协同处置污泥、其他工业固废、尾矿、建筑废弃土、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产生废物一级经验证的危废等的生产工艺过程、产品的控制及管理。全文如下:

1 总 则

1.0.1为规范陶粒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相关技术应用,保证产品质量,做到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陶粒窑协同处置污泥、其他工业固废、尾矿、建筑废弃土、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产生废物一级经验证的危废等的生产工艺过程、产品的控制及管理。

1.0.3陶粒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相关技术要求、安全规范,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GB30485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0.2 陶粒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通过预处理后与其他原料配料、造粒、高温烧结过程实现固体废物毒害特性分解、降解、消除、惰性化、稳定化并烧制成陶粒等目的的废物处置技术手段。

3 协同处置设施

3.1 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陶粒窑应满足的条件

3.1.1 单线设计陶粒生产规模不小于10万方/年的陶粒窑;

3.1.2 陶粒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

3.1.3 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陶粒窑,在进行改造之前原有设施应连续两年达到GB 4915的要求。

3.2 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陶粒窑所处位置应满足的条件

3.2.1 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要求;

3.2.2 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3.2.3应有专门的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包括良好的防渗性能并设置污水收集装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GB 18597和H/T 176的规定。

4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

4.1 不应协同处置的废物

4.1.1放射性固体废物。

4.1.2 具有传染性、爆炸性及反应性固体废物。

4.1.3 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固体废物。

4.2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分析

4.2.1陶粒生产企业在接收固体废物之前,应对固体废物进行鉴别和分析,确定固体废物是否适宜陶粒窑协同处置。相关程序包括:

1了解产生固体废物企业及工艺过程基本情况,确定固体废物种类、物理化学特性、重金属含量等基本属性。

2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HJ/T 298和GB 5085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按照HJ/T 298进行采样;一般固体废物按照HJ/T 20 进行采样、记录并报告详细的采样信息。

3危险固体废物按照HJ/T 298 和GB 5085 , 确定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

4鉴别分析拟处置的固体废物特性,检测内容参见GB 30760-2014附录A 。

5 陶粒厂应对每批进厂固体废物进行检测,并应配备对污泥特性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

6 固体废物分析鉴别应采取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件,样品质量不应小于1kg.

7 固体废物特性外析鉴别宜包括下列内容:

(1)物理性质:含水率、容重、含砂率、黏性,粒度;

(2)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

(3)化学成分分析;

(4)有害元素;重金属、硫、氯、钾、钠,磷。

4.2.2 污泥分析检测方法宜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广污泥检验方法》CJ/T 221中的有关规定,其他固体废物分析检测参考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4.3 陶粒窑接收固体废物有害组分控制限值及检测周期

4.3.1陶粒窑接收固体废物有害组分控制限值及检测周期宜满足表4.1的规定。

表4.1 干基固体废物有害组升控制限值及检测周期表

5生产处置管理要求和工艺技术

5.1 陶粒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

5.1.1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企业应设立处置废物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专职人员负责处置固体废物管理及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5.1.2 所有岗位的人员均应进行有关陶粒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相关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5.2 陶粒窑协同处置设施场地与贮存

5.2.1 陶粒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所处场地应满足GB 30485 和HJ 662 要求。

5.2.2 陶粒窑协同处置厂区内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GB 18597 的要求。生产处置厂区内一般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GB 50016 的要求。对于有挥发性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应在密闭条件下贮存。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要有必要的防渗性能。贮存设施内产生的废气和渗滤液,应根据各自的性质,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任何形式的固体废物严禁露天存放,应采用专用的密闭设施储存,不得与陶粒厂燃料合并存放,储存设施应加装甲烷(CH4)气体探测器,并应进行强制排风。固体废物储存设施的有效容积宜按1d-3d的额定固体废物处置址确定,并应与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协商陶粒窑停产期间的储存预案。

5.3 陶粒窑协同处置过程中固体废物的输送

5.3.1 固体废物的输送、转送要有防异味发散、防泄漏等技术措施,应采用密闭车辆、密闭驳船等密封运输工具。对于有挥发性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输送、转运,产生的废气应导入陶粒窑中或是通过空气过滤装置后达标排放;输送、转运管道应有防爆等技术措施。在生产处置厂区内可采用机械等输送装备或车辆输送、转运固体废物。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含水较大的固体废物储存与输送应采取防冻措施。

5.3.2 陶粒厂应设置进厂固体废物计量设施,接收设施应采用密封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并应配置与车辆卸料联动的通风除臭、车辆冲洗系统。

5.4 陶粒窑协同处置厂区内固体废物的预处理

5.4.1 为适应陶粒窑处置的要求,可在生产处置厂区内对固体废物进行预处理,预处理系统应包括固体废物储存、脱水、干化装置或其中一个环节的装置,其他可包括化学处理,如酸碱中和;物理处理, 如脱水、烘干等。预处理工艺过程要有防扬尘、防异味发散、防泄漏等技术措施。对于有挥发性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预处理。

5.4.2 预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渣、废气和废液,应根据各自的性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文件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5.5 陶粒窑工艺技术装备及运行

5.5.1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陶粒窑应是回转窑。

5.5.2 生产过程控制采用现场总线或DCS 或PLC 控制系统、造粒生料质量控制系统、生产管理信息分析系统;

5.5.3 窑尾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窑炉烟气排放采用高效除尘器除尘,除尘器的同步运转率为100%。

5.6 陶粒窑协同处置固废的搅拌、造粒、烧结

5.6.1 根据固体废物及其他原材料情况,通过试验确定原料配比、确保其对造粒、烘干、煅烧工艺的适应性。

5.6.2 设计陶粒生料化学组成宜满足表5.1和公式6.1的要求。

5.6.3固体废物制陶粒设计及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造粒之前各原材料混合均匀后应进行陈化处理且陈化时间不小于3天。

2 干化一烧结工艺制陶粒时,宜首先将固体废物干化至含水率在10%以下,设置专门的破碎装置破碎物料,物料配比需经中试验证,混合原料在350℃的温度时预热30min,烧结温度宜为(1100~1150)℃,烧结时间宜为15min。

3 湿法造粒一烧结工艺制陶粒时,宜首先将固体废物干化至含水率在60%以下,并添加一定量的辅料和添加剂,混合物料含水率应降至30%以下,混合物料在300℃的温度时预热30min,烧结温度宜为(1100~1150) ℃,烧结时间宜为15min。

5.6.4 鼓励采用清洁能源作为陶粒窑的燃料。

6 陶粒产品性能

6.1 陶粒产品性能应符合GB/T 17431.1-2010《轻集料及其实验方法》和JC/T 2621-2021 《污泥陶粒》的规定以及其他应用领域的相关标准规定。

7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及监测

7.1一般规定

7.1.1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产生的烟气应进行净化处理,陶粒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的排放限值应按照GB 4915,GB 30485和HJ 662进行检测并满足相关的要求。

7.1.2 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固体废物处理工艺、固体废物协同处置产生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确定,并应兼顾组合工艺之间的匹配。

7.1.3 陶粒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其他污染物执行表7.1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7.1.4 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等设施产生的废气应导入陶粒窑高温区焚烧;或经过处理达到 GB14554 规定的限值后排放。

7.2收尘

7.2.1固体废物直接干化工艺烟气收尘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烟气收尘设备应选用袋式收尘器;收尘设备应设置防爆、防燃、防静电设施,收尘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控制任高于露点温度30℃以上。

7.2.2 固体废物间接干化工艺收尘设备可选用适宜的收尘设备。

7.3恶臭气体处理

7.3.1 视预处理工艺应设恶臭气体排放的净化设施。

7.3.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制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7.4污水

7.4.1 固体废物处置工程中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应综合考虑固废成分、处置工艺、产生污水量、污水水质、当地环保要求等情况确定。

7.4.2 固体废物预处理废水应经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循环利用。

7.4.3 固体废物中污泥浓缩的上消液及污泥脱水和设备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宜集巾收集,废水经过处理后应优先回用。回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有关规定。当废水经过处理后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7.4.5 污水处理系统宜设置异味控制及异味处理设施。

7.5 监测

7.5.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7.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5.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7.5.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16157、 HJ/T 397 或 HJ/T75 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 规定执行。

7.5.5 企业对烟气中重金属(汞、铊、镉、铅、砷、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及总有机碳、氯化氢、氟化氢的监测,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时,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 1次;在水泥窑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时,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其采样要求按 HJ 77.2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浓度为连续 3 次测定值的算数平均值。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7.5.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2 所列的方法标准。

8 噪声污染控制

8.1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是机械噪声,噪声源发出噪声,经过一定的传播路径到达接收者或使用房间。因此,噪声控制最有效的方法是尽可能控制噪声源的声功率,即采用低噪音设备。

8.2 在传播路径上采取隔声、消声措施,来控制噪声的影响,使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的规定,对建筑物内直接噪声源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50087)的规定。

9环境保护与职业安全卫生

9.1固体废物预处理系统应制定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9.2 固体废物处理、输送、装卸过程均应密闭。处置全过程均应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姿、防漏、防洪、防爆、防自燃、防冲刷浸泡、防有毒有害及异味气体散发等的设计。

9.3固体废物处置工程设计应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人体健康的措施。

9.4固体废物预处理系统应在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9.5 固体废物处置工程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程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

3《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

4 《污泥总采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

5《污泥氪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性电极法》GB/T 15555.11

6《污泥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15555.12

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8《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

9《水泥胶砂中可浸出重金属的测定方法》GB/T 30810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1《工业污泥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

12《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

13《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

1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

15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 号令(2008.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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