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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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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04 15: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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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城市内涝治理 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排水防涝水处理网讯:水处理网获悉,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

城市内涝治理 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排水防涝

水处理网讯:水处理网获悉,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2年底前,完成市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并向庭院管网延伸,雨水排放能力显著提高。到2023年底前,各城市结合实际全力实施河湖水系和生态空间治理与修复、排水管网和泵站建设与改造、涝水排放通道建设、雨水源头减排工程、防洪提升工程,基本建成排水防涝智慧平台,形成日常维护、应急处置、部门协同等长效管理机制,排水防涝能力得到系统化全面提升。到2025年,各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得到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面积的50%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内涝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的治理目标,基本消除“城市看海”现象;发生超标准降雨时,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8日

河北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城市内涝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全面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出发点,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用统筹的方式、系统的方法解决城市内涝问题。进一步强化城市排涝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有效治理和防范城市内涝,切实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

统筹协调,系统治理。统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建设更新,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防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逐步建立完善防洪排涝体系,形成流域、区域、城市协同匹配,防洪排涝、应急管理、物资储备系统完整的防灾减灾体系。

突出重点,整体推动。坚持防御外洪与治理内涝并重、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整体提升城市内涝治理水平。以排水能力不足的老城区为重点,加快实施更新改造,根治内涝积水问题。新城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排水防涝设施,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因地制宜,一城一策。统筹考虑不同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和城市规模等因素,科学确定城市内涝治理策略和建设任务。山区城市充分利用地势优势,构建雨水自然行泄通道;平原城市强化雨水“渗、滞、蓄、排”措施,完善排水防涝体系。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明晰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多部门合作、多专业协同、各方面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各方面力量参与排水防涝设施投资、建设和专业化运营管理。

加强管护,防范风险。加强城市排水防涝管理维护,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坚持汛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和完善预警及时、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的排水防涝应急处置体系,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确保应急响应快速、高效。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前,完成市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并向庭院管网延伸,雨水排放能力显著提高。到2023年底前,各城市结合实际全力实施河湖水系和生态空间治理与修复、排水管网和泵站建设与改造、涝水排放通道建设、雨水源头减排工程、防洪提升工程,基本建成排水防涝智慧平台,形成日常维护、应急处置、部门协同等长效管理机制,排水防涝能力得到系统化全面提升。到2025年,各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得到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面积的50%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内涝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的治理目标,基本消除“城市看海”现象;发生超标准降雨时,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二、系统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一)统筹推动河湖水系和生态空间治理与修复。实施城市山体保护和江河、湖泊、湿地修复等工程,保留天然雨洪通道、蓄滞洪空间,构建连续完整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大力拓展城市水空间,增加城市及周边自然调蓄容积。按照各城市防洪规划,开展蓄滞洪空间和安全工程建设;在蓄滞洪空间开展必要的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时,要依法依规严格论证审查,保证足够的调蓄容积和功能。按照“先自然后人工、先地上后地下”原则,在城市建设和更新中留白增绿,结合城市空间和竖向设计,充分利用自然洼地、坑塘沟渠、园林绿地、广场等,通过建设改造,实现雨水调蓄功能,做到一地多用。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人工调蓄设施,发挥削峰错峰作用。到2025年,建设和改造调蓄设施183座,增加调蓄能力1434.88万立方米。(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责任单位均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不再列出。监督指导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大力实施管网和泵站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改造力度,新建和改造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均达到《室外排水设计标准》上限要求。新城区排水管网按照标准要求一次建设到位;老城区排水管网空白区,结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一次建设到位;老城区已有排水管网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结合城市更新推进进程,逐步改造到位。大力推进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工程,全面消除雨污合流制市政排水管网。对自然排水不畅、排水管网难以改造、外水顶托现象突出造成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部位,通过建设或改造排涝泵站,提升涝水强排能力。排涝泵站应设置双回路电源或备用电源,保证安全稳定运行。到2025年,建设和改造城市排水管网3024.76公里;建设和改造排涝泵站114座,增加抽排能力852.17立方米/秒。(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多措并举打通排涝通道。建立健全河湖管控工作机制,维持河湖自然形态,避免简单裁弯取直和侵占生态空间,恢复和保持城市及周边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对具有排涝功能的河道、湖塘、沟渠、排洪沟、道路边沟等进行整治,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合理规划利用城市排涝河道,加强城市外部河湖与内河、排洪沟、桥涵、闸门、排水管网等在水位标高、排水能力等方面的衔接,确保过流顺畅、水位满足防洪排涝安全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山区城市和具有天然坡度城市,可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水行泄通道。到2025年,建设和改造排涝水系381.09公里。(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四)大力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城市建设和更新改造,积极落实“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建设改造后的区域雨水径流控制率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要求。大力实施雨水源头减排工程,增加城市“海绵体”。在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建设和改造中推广使用透水铺装材料。在城市水系、建筑景观、公园小区绿地建设和改造中,推广下沉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等软性透水地面。在新建小区、大型单体建筑中,大力推广绿色屋顶、旱溪、干湿塘等雨水滞渗设施,通过断接建筑雨落管,优化竖向设计,加强建筑、道路、绿地、景观水体等标高衔接等方式,使雨水溢流排放至排水管网、自然水体,切实解决积水内涝问题。缺水型城市应大力推广应用雨水收集、储存、回收利用系统,提升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五)全面提高城市防洪能力。根据各城市防洪标准、设计水位和堤防等级,完善堤线布置,优化堤防工程断面设计和结构型式,因地制宜实施防洪堤、海堤和护岸等生态化改造工程,确保能够有效防御相应洪水灾害。根据河流河势、岸坡地质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建设河流护岸工程,合理选取护岸工程结构型式,有效控制河岸坍塌。对山洪易发地区,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合理规划建设截洪沟等设施,最大限度降低山洪入城风险。(监督指导部门:省水利厅)

三、提升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管理水平

(一)加强日常维护。严格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制度,定期开展管网、河道清疏和设施管护作业,增加施工工地周边、低洼易涝区段、易淤积管段的清掏频次。汛前和汛期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全面落实“汛期不结束,排查不停止;隐患不消除,整治不间断”要求,消除排水防涝安全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对车库、地下室、下穿通道、地铁等地下空间出入口采取防倒灌安全措施。加强窨井盖管理,有力防范安全事故。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严格执行《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指导手册》《市政排水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防护作业等制度,坚决避免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伤亡。(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

(二)实行洪涝“联排联调”。充分发挥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作用,强化与周边省(市)对接会商,建立健全洪涝灾害跨省调度和防范工作机制。各城市政府进一步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网与周边河湖海、水库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加强跨省、跨市、跨县河流水雨工情信息共享,健全流域联防联控机制,坚持立足全局、洪涝统筹,提升调度管理水平。加强统筹调度,根据气象预警信息科学合理及时做好河湖、水库、排水管网、调蓄设施的预腾空或预降水位工作。(监督指导部门: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

(三)提升应急管理水平。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及对应措施,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加强流域洪涝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按职责及时准确发布预警预报等动态信息,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工作。按照“数量充足、分布合理、管理方便、调用快捷”的原则,配备移动泵车、发电机等快速解决城市内涝的专用设备和抢险物资,完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和调用流程,严格物资核销、更新、增储等工作程序,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腐等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物资备得足、调得动、运得出、用得上。(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

(四)强化专业队伍建设。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强化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专业队伍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加强排水应急队伍建设,灵活运用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形式,以城市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低洼地带防控为重点,每年开展以防汛调度、工程抢修、积水强排、转移避险等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抢险能力。建立健全城市排水防涝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团队在洪涝风险研判、规划建设、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业作用。(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

(五)加强智慧平台建设。结合河北省数字城乡建设管理服务系统建设,搭建省级排水信息监管子系统。各城市充分利用本地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进一步整合完善各部门防洪排涝管理相关信息,建设城市排水防涝信息监管系统,并实现与省级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城市低洼地带布设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通过采取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实现雨情分析、预测预警、风险评估、远程监控、运行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切实提升城市排涝决策和应对水平。有条件的城市应实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衔接。(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

四、统筹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

(一)优化城市布局加强竖向管控。各城市负责组织编制内涝风险图,探索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和灾害风险区。加强城市竖向设计,在编制城市用地竖向规划中,充分考虑和优化排涝通道和防洪排涝设施设置,合理确定地块高程。新城区建设要加强选址论证,合理布局城市功能,科学确定排水分区,不再形成内涝积水区域。(监督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强化规划管理与实施。充分尊重自然地理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城市蓝线、绿线等重要控制线,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调蓄空间。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严格执行“河长制”“湖长制”,保护和提升城市河湖水系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城市国土空间、用地竖向、防洪排涝、海绵城市等规划,在规划建设管理等阶段,落实排水防涝设施、调蓄空间、雨水径流和竖向管控要求,增强城市排涝工程体系系统性、协调性。(监督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三)统筹推动项目建设。加强城市内涝治理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加快开工建设一批重大项目,做到竣工一批、在建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实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与市政建设特别是洪涝灾后恢复重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有机结合,优化各类工程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安排,避免反复开挖。统筹防洪排涝、治污、雨水资源化利用等工程,避免相互造成不利影响。(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四)严格监督执法。建立城市内涝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占用河湖、水库、山塘、蓄滞洪空间和排涝通道等的建筑物、构筑物坚决依法拆除。严格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开展雨污水管网混错接排查整治,坚决防止污水进入雨水管网。依法查处侵占、破坏、非法迁改排水防涝设施,以及随意封堵雨水排口,向雨水设施和检查井倾倒垃圾杂物、水泥残渣、施工泥浆等行为。强化对易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城市政府是城市内涝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城市内涝治理工作监督指导,督促各城市政府扎实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年度考核。将城市内涝治理纳入省级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城市内涝治理资金投入,统筹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城市防洪经费等支持城市内涝治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将城市内涝治理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探索建立“按效付费”等资金安排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探索供水、排水和水处理等水务事项全链条管理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探索统筹防洪排涝和城市建设的新开发模式,采用“分级设防、雨旱两宜、人水和谐”的城市公共空间弹性利用方式,整合盘活土地资源和各类经营性资源。(监督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保障建设用地。将城市内涝治理重大项目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积极申请进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排水防涝设施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保障,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的用地需求,防止侵占排水防涝设施用地。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应优先保障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监督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健全工作制度。各城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系统化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根据本实施方案和各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逐年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协调推进内涝治理工作。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模式。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协调做好岸上岸下、堤内堤外、地上地下等建设项目审批。(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

(五)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城市内涝治理舆论氛围,特别是在道路断交施工时,在项目围挡等明显部位悬挂宣传标语,明确工程时限,取得市民支持。内涝风险图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增强市民安全意识,引导市民选择性出行,避免市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挖掘典型经验做法,加强工作经验交流,相互借鉴、学习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城市内涝治理取得实效。(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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