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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1年涉危险废物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22-01-04 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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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处置 工业固体废物

固废网讯: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和《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要点》,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定期与不定期的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

今年以来,湖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办了一批案件。为进一步形成有效震慑,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向社会集中公开发布7件涉固体(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

案例一

黄某等人跨省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15日19时,宁远县舜陵街道淌下村群众向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举报,反映该村废弃石场旁有人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周边环境。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发现位于舜陵街道淌下村道眼洞燕子窝石场附近停放三台挂式运输货车,其中两台货车尾箱装载有白色塑料吨袋装的工业固体废物,一台货车已经卸货,旁边空地倾倒了大量用白色塑料袋装的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监察记录,对跨省运输的货车司机郑某、陈某、万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走访调查附近群众,并将案情及时通报县公安局森林公安提前介入。同时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倾倒在现场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了取样检测。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别,该工业固体废物是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49 772-006-49)。7月18日至21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联合县公安局森林公安成立调查组,远赴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调查涉案企业的工业固体废物的来源、企业信息,生产工艺、排污许可证、危废管理资料、危害成分及环评及批复等资料,通过溯源渠道查实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事实。经查,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从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将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跨省运输至宁远县舜陵街道淌下村燕子窝石场附近,倾倒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空地上。经过磅称重,非法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数量达653吨。

案件处理结果

7月16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将案件移送宁远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审查,依法对涉案的三台货车及车上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查封扣押,对司机郑某、陈某、万某等三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7月17日对倾倒在现场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处置转移到某公司危废仓库进行暂存。第三方公司对该批倾倒的废物监测结果显示,其镍、铬、铜等污染因子均超过国家限值达数十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之规定,对黄某等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分局处理,县公安局于7月28日刑事立案。鉴于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积极推进生态损害赔偿,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此次事件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约225万元。

典型意义

一是多举措夯实证据链条。采取果断措施,一边聘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废物成分进行鉴定,一边安排执法人员远赴广东开展溯源工作,通过不同的方式收集大量的证据,最终确认倾倒在该县的废物为危险废物,形成确凿、准确、完整的证据链条,为依法有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奠定基础。

二是执法司法联动高效。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联系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同步开展调查,明确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废物来源、数量、定性、检测、处置等环节调查;公安部门组成专案组,先后对举报人、村民、运输人等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保障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高效性,发挥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两法衔接联动机制作用,形成了强大合力。

三是科学论证排除隐患。案发之后,立即组织专家对倾倒处置现场的废物料危险特性进行鉴别并对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对倾倒在现场的废物全部进行了清挖转移到密闭仓库进行暂存,同时对清挖场地土壤进行检测,确认倾倒废物场地不具有危险特性,确定未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案例二

后某某等人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18日,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衡阳某地偷倒不明固体废物。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打击危险废物环境犯罪联席会议精神,迅速响应,立即组织开展全面侦查工作。经查,该批固体废物为铝灰,属危险废物。后某义、卢某、唐某麟、蒋某勋、艾某颜刘某芳等人,以层层发包形式于2021年3月30日将佛山市三水区三水亮华铁厂旁的一仓库440.36吨铝灰运输至耒阳市大和圩乡春江村的一家煤场。因铝灰遇水发出刺鼻气味且冒烟,煤场主人刘某不同意将铝灰继续放在其煤场贮存,蒋某勋便联系其姐夫谭某华把这批铝灰大部分运至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工业园某公司一闲置仓库进行贮存,小部分铝灰仍存放在刘某的煤坪。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煤坪倾倒点地面周边积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氨氮超标高达11倍、氟化物超标3.6倍。2021年4月12日,后某义还伙同蒋某勋、艾某颜将广东省肇庆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205吨铝灰倾倒在永州市零陵区大庆坪乡艾薛颜经营的玻璃纤维厂附近。

案件处理结果

后某义等人明知自己及同伙均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情况下,仍然非法处置、贮存危险废物铝灰,造成衡阳等地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严重破坏了衡阳生态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态环境部门将本案当事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分局,5名责任人员已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人员利用微信、货车帮APP等平台联系,接货上下游人员不见面,支付方式数字化,作案隐蔽。案发后,衡阳市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深入开展排查、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案件办理,迅速锁定了违法行为人及违法犯罪事实,对涉案的直接发起人、中间人和下游处置者均依法实施逮捕,充分彰显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案件的成功告破,对严厉打击此类环境违法犯罪,切实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法律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具有现实意义。

案例三

沈某等8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21日,接群众举报有人在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民福村、茶亭镇西湖寺村两处倾倒了数十袋疑似工业废料,并散发出刺鼻的气味。长沙市望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证,倾倒的固体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HW12染料、涂料废物类危险废物(代码900-252-12),涉案危险废物总重为21.92吨,倾倒危险废物系沈某等8人所为。由于部分编织袋已经破损出现撒漏现象,现场无任何防渗漏、防扬撒措施,对环境存在较大的污染隐患,长沙市望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将倾倒的危险废物连夜转移至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存,以消除环境风险。

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沈某等8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将本案当事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望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典型意义

一是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当前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不规范,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将群众投诉举报线索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渠道,广泛发动群众监督举报;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在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依法立案调查,对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四

田某等人无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29日,根据省环保督察线索交办:雨湖区长城乡伍家花园加油站南侧堆场堆有大量泥状固体废物。接到线索后,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发现:交办中所提到的堆场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羊牯村八组,负责人为黄某某,2020年10月23日,当事人田某以每吨每月5元的价格租用了黄某某的堆场,并转运了大量的泥状固体废物至该堆场贮存,这些泥状固体废物系田某和黄某合伙通过中间人从衡阳市常宁市白沙镇的某选矿厂运来的,合计约600吨,暂未进行下一步处置。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堆场贮存的泥状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可能涉及环境刑事案件,因此立即将该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并与公安部门一起勘查现场。根据湖南景翌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JYHJWT2010075-1)显示,泥状固体废物的砷含量高达116mg/L,超过标准限值(5mg/L),超标22.2倍;检测报告(JYHJWT2011009)数据显示围墙外土壤砷含量最高达882mg/kg,超过标准限值(60mg/kg),超标13.7倍。

案件处理结果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批危险废物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至景翌湘台环保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过磅后合计628.31吨),并对堆存场地进行深度清理。同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工作,将查处的危险废物(含砷硫精砂)委托郴州金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

2020年11月4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雨湖区长城乡羊牯村含砷泥状堆积物性质的认定意见》,认定贮存在长城乡八组堆场内的泥状堆积物为硫精砂,有害成份为砷,具有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其危险废物类别为“HW24”,而田某等人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田某等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田某、黄某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部门,五名当事人已被依法批捕。

典型意义

1.以案释法,用典型威慑违法行为。该案涉案危废数量多,涉案人数多,涉案地点广、案情较为复杂,性质恶劣,具有典型性。此案的侦破和对犯罪人员的严惩不贷,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并起到一定威慑作用。

2.部门联手协作,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在生态环境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初步调查之后,公安机关即对该环境污染事件立案,公安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调查案件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公安部门尽早立案能够充分利用公安部门在案件侦破方面的优势,查明案件真相,全面掌握案件的犯罪实事,为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提供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科学与技术方面的专业优势有助于判定污染的源头、发生过程以及损害严重程度,推进公安部门的案件侦破。

3.应急及时有效,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部门在确认案件涉及危险废物后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工作,从现场处理、危险废物保存、运输到最后安全处置,确保每个环节都依法、有序且规范,以最快速度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防止环境事故发生,最大程度上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五

黔东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案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27日接高速交警电话称:邵怀高速1496Km处,一辆重型牵挂车赣C25D5的铅酸蓄电池(约33吨)失火。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据了解,黔东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委托司机刘某某使用赣C5K107/赣C25D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转移破损报废铅酸蓄电池,途经洞口县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49Km处起火,洞口县交通部门立即对该车辆进行暂扣。经核实,该公司转移的破损报废铅酸电池(30.735吨)属于危险废物,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报批审核,无法出具相关材料证明。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分别对当事人司机刘某某、黔东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某和股东岳某进行调查询问。黔东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运输转移危险废物,且转运车辆未落实“三防”措施,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

黔东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运输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破损报废铅酸电池(30.735吨)进行查封、扣押,委托运输的破损铅酸蓄电池予以没收,由市生态环境局固废科和洞口县财政局对没收的30.735吨破损铅酸蓄电池依法依规进行议价竞价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针对“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将案件涉事人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黔东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货车司机予以行政拘留十二日。

典型意义

部门联动是关键。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洞口县公安局、湖南高警局邵阳支队洞口大队、洞口县交通局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办案思路,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多轮会商和调整工作思路,形成高效联动工作机制。

分工合作是保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环保部门主要负责行政处罚及查封扣押没收处置危险废物,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嫌疑人的管控,交通部门主要负责暂扣非法转运车辆。

合理处置是重点。通过对现场的勘察与询问,初步认定这是一起非法转运危险废物的案件,立即对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实地勘察,马上联系具有危险废物贮存资质的邵阳康源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危险废物进行暂存处置,连夜转运至暂存点。

案例六

常宁市某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涉嫌无危险废物许可证经营、雨水超标排放、未验先投案

案情介绍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公安局办理案件时,发现常宁市某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废水超标排放。该公司下雨或地面清洗时,将原料运输车辆洒落和轮胎沾染的物料冲到生产区保安室门口的敞口雨水井,地面冲洗水经地埋式管道流入西南角1#雨水井,最后从西南角2#雨水井直接进入水口山工业园市政管网,流入康家溪。2020年11月16日,常宁市生态环境分局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区西南角2#雨水井排放口(外排园区市政管网排口)进行采样。2020年12月10日,湖南省株洲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株环监技字(2020)第088号)结果表明:西南角2#雨水井排放口铊浓度0.0108mg/L,超过《湖南省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968-2014)规定的工业废水排放铊浓度0.005mg/L排放标准限值1.16倍。

2.未验先投。该公司建设项目硫酸锌、氧化锌、金属镉、硫酸锌颗粒等四条生产线竣工之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公示验收报告止,验收期限已超过原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最长验收期限12个月,且企业金属镉生产线出租王龙生从事脱氯漂洗,导致该段废水未经处理偷运倾倒至原衡阳市炼焦厂及周边4处,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

3.无证经营。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后,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利用浸出渣445吨、中和渣293吨、铜镉渣59.46吨、环保渣40吨等危险废物违法生产氧化锌。

案件处理结果

雨水口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罚款32.4万元。

未验先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罚款50万元,对该公司总经理刘某个人罚款5万元。

无证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00万元,对该公司总经理刘某个人罚款10万元。

三项处罚对公司罚款182.4万元,对总经理刘某个人罚款15万元,共计罚款197.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罚款近二百万,处罚金额较大,且对违法企业的负责人一并进行了处罚,对相关涉重金属企业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

案例七

某贸易有限公司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案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初,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新晃县长乐坪村有人选铁矿粉,可能会污染周边环境。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达到现场时,场地堆放有3堆不明物质,分别呈红褐色,黑色及灰色,数量约100多吨。通过询问现场负责人谢某、货运司机,初步了解红褐色不明物质为遵义市播州区XX厂的硫酸渣、其他为广西XX有限公司精铁粉和湖南XX有限公司转炉灰,按照一定比例搭配,出售给冷水江XX公司用于炼钢,因新晃县火车货运站无法堆放这么多硫酸渣、铁粉及转炉灰,故在长乐坪设置暂存转运点。

防尘网遮盖下的工业废渣

揭开防尘网后废渣

案件处理结果

经核实谢某提供的购买合同及相关资料,广西XX有限公司精铁粉为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固体废物。遵义市播州区XX厂的硫酸渣以及湖南XX有限公司转炉灰数量较大且成分不明,又适逢湖南多地爆发疫情,无法外出,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联系上湘潭市环境监察支队以及遵义市播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污染防治股,请求两地环保部门协助调查废渣出处及是否为危险废物。两地环保部门积极配合,赶赴谢某所述的湖南XX有限公司以及遵义市播州区XX厂进行现场核实,确为两家企业转出,并提供了转运合同、环评批复、验收报告及排污许可证,确认废渣为一般工业固废。经查,谢某所在的某贸易有限公司转运贵州省遵义播州区XX厂固废至湖南进行利用未在贵州及湖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及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8560元,并处101000元罚金。

典型意义

1.深挖群众举报线索。基层执法力量有限,对于一些较为隐蔽的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及时发现。只有建立健全各项信访举报渠道,借助群众力量,才能及时高效的处理环境问题,新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不断深挖线索,全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生态环境。

2.多地环保部门协作配合。该案件案情复杂,跨省且涉及多个地区,又正逢多地爆发疫情,取证困难。怀化市新晃分局积极联系遵义播州区、湘潭环保部门,三地环保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减小了办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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