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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大纲(征求意见)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21-10-12 09: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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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大纲(征求意见)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 江西环境修复网讯: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大纲(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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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修复网讯: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大纲(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等2个文件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报告编制和专家评审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土壤生态环境安全,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环科规划院、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了《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大纲(征求意见)》《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技术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评审要点(征求意见稿)》等2个规范性文件,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21年10月25日前反馈我厅。以上2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在我厅网站搜索查阅。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在江西省范围内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实施方案、工程监理、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其他情形的调查评估文件参照执行。

本大纲不适用于农用地、林地及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土壤调查及评估文件的编制。

二、修订依据

依据DB36/1282、GB/T14848、HJ682、HJ25.1、HJ25.2、HJ25.3、HJ25.4、HJ25.5、HJ25.6、HJ1019、HJ164、GB34330、GB 5085、GB50137、DD2019-04、DZ/T0282-2015、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72号部公告、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78号部公告、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赣环防字〔2016〕3 号、赣环测字〔2019〕8号等标准技术导则和指南进行修订,本大纲为上述文件的补充完善,实际使用过程中上述各有效期内的文件均需执行。

三、总体要求

各类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估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报告应全面反映各地块真实情况,图文并茂,胶装成册,附件至少需包括检测项目的CMA资质或盖有实验室检测检验章并提供相应的方法验证报告及原始谱图及记录等相关材料;所有样品原始上机分析记录整理成册存档备查。图件须有图例、指北针、比例尺、CGCS2000坐标系并添加经纬格网,其中测绘图需有资质单位盖章,水文地质调查图件需按照DD2019-04中要求绘制,水文地质调查报告编制参照DZ/T0282-2015。

(二)所有提交申请审批的报告,需同时加盖报告出具单位和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公章,随报告提交申请人承诺书(公章、签字),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公章、签字、报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职称证书及近半年社保缴费清单),评审申请表。

(三)报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需至少满足下述任一条件

具有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高级或同等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

具有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专业中级或同等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

四、调查流程及要求

(一)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流程及要求

1 总体要求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须有相关佐证材料。

2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果分析。

3 具体要求

(1)资料收集

主要包括:地块调查范围(由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确认)、地块及周边影像图(带CGCS2000坐标网格)、边界拐点坐标表(地理坐标+投影坐标);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所在区域地质地层资料、地下水水文地质特征资料、区域风向降雨等气候资料(含风玫瑰图)、区域地表水体情况、有关政府文件等。当调查地块与相邻地块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须调查相邻地块的相关记录和资料,应同时关注敏感点和潜在污染源。

(2)资料的分析

调查人员应充分了解地块使用历史(三废产排及处置情况、是否发生环境及安全生产事故等),确定地块是否存在NAPL(非水相流体,Non-aqueous Phase Liquid)污染物质、是否存在刺激性异味可能等情况,地块及地块临近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用地方式;资料时效性及有效性。

(3)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以地块内为主,并应包括地块的周围区域(相邻为主),具体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污染实际可能迁移的距离来判断(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的,至少关注地块周围500米范围,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关注范围)。

(4)人员访谈

调查单位应设置人员访谈表开展访谈工作,对访谈内容进行整理,并对照已有资料,对其中可疑处和不完善处进行核实和补充,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地块基本情况信息采集及人员访谈表详见附表1,受访对象类型中,土地使用者、企业管理人员、政府管理人员、环保部门管理人员、地块周边区域工作人员或居民为必选项。

(5)结论

本阶段调查结论应明确地块内及周围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并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列出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限制条件和欠缺的信息及对调查工作和结果的影响)。若有可能的污染源,应说明可能的污染类型、污染状况和来源,并应提出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建议。

(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流程及要求

1 总体要求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主要目的是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若涉及到脱脂、电镀、化工、煤化气、木材防腐、氯代溶剂和农药等生产活动的地块,调查成果应包括NAPL污染量估算、污染源位置及大概区域。

2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初步采样分析(制定工作方案→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分析)+详细采样分析(制定工作方案→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分析)。

3 具体要求

(1)初步采样分析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制定初步采样工作方案。

1)准备工作

采样调查前,地块内所有污染源必须全部清理。如现场踏勘阶段发现有不明固体废物或废渣,需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清理,采样调查阶段需采集上述堆场区域下的土壤及地下水样品进行检测。

2)特征因子选取

实际调查过程中调查单位应根据地块周边潜在污染源、地块内历史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污环节等情况,结合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及卫星影像呈现的各功能区变化进行污染识别选取特征因子,可参考附表2。可能涉及的危险废物监测项目应参照 GB 5085中相关指标确定。

地块内各点位所有土壤样品均需将DB36/1282-2020表1中基本项目(45项)和污染识别出的特征因子(45个基本项以外的)均作为必测项目。GB/T14848-2017中常规指标需纳入地下水样品检测因子。地下水样品均需检测污染识别出的土壤特征因子(包括45个基本项内的)。

3)钻孔设备

土壤钻孔采样应使用无扰动钻机,所有现场施工作业需保存带水印(含地块信息、点位、经纬度、时间、天气等)的照片或视频。

4)采样及质控要求

采样工作参照HJ/T91、HJ/T20、HJ/T194、HJ/T164、HJ/T166、HJ298、HJ493、GB5085、GB50021、GB3838、GB/T14848、HJ1019、DB36/1282等要求进行,采样质控抽查记录表详见附表3。

5)土壤布点

通过地块及周边区域多年卫星影像、地块内外的污染源分布、现场快速检测等手段进行疑似污染区域筛查。对筛查出的疑似污染区域按照不大于40m×40m的网格密度进行布点(其中主要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原辅材料堆存区、储罐及管线、废弃物堆放处等区域必须布点,地下水纵横流向必须布点);对筛选出的非疑似污染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布点(其中生活办公区域至少布设1个采样点)。

对疑似污染区域判定不充分或不明确的地块,可直接在整个地块范围内按照不大于40m×40m的网格密度进行布点。

6)土壤采样深度

采样深度应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层厚度,每孔至少取5个土壤样(揭露至强风化基岩为止)。一般情况下,最大深度应直至未受污染的深度。每个地块钻探工作至少要保留三个代表性钻孔全孔取芯样备查。

7)地下水井布设

应在疑似污染严重的区域及地块内地下水径流的下游布点,根据实际情况,在污染较重的区域加密布点。对于地下水流向及地下水位,可按三角形或四边形至少布置3-4个点位监测判断。在地下水流向上游的一定距离设置对照监测井。

8)水文地质调查

应明确调查单位、调查时间、调查人员,给出调查过程及完成工作量概况(含抽水试验),列表表述水工环地质调查点、工程地质点、环境地质点、调查点数量及性质;查明地块原始勘查平均标高,当地侵蚀基准面标高;区域及地块内地质描述、不同地层土壤的理化性质、地下水水位深度、水力梯度、含水层的水力特性、地下水等水位线图、调查孔岩土结构柱状图,区域地质图、水文地质平面图、水文地质剖面图等。

9)地块内地面积水监测点位

地块内各水池、积水坑、储罐、渗坑等处均需采集地面积水样品。如地块紧邻地表水系或污水直排进入地表水体时,需对紧邻或纳污的地表水上游及下游一定距离进行采样。

10)样品分析及检测

现场样品分析可采用便携式分析仪器设备进行定性和半定量分析;实验室土壤样品关注污染物的分析测试应参照DB36/1282和HJ/T166中的指定方法,土壤的常规理化特征土壤 pH、粒径分布、密度、孔隙度、有机质含量、渗透系数、阳离子交换量等的分析测试应按照 GB50021执行,污染土壤的危险废物特征鉴别分析,应按照GB5085和HJ298中的指定方法;地下水样品、地表水样品、环境空气样品、残余废弃物样品的分析应分别按照HJ/T164、HJ/T91、GB3095、GB14554、GB5085和HJ298中的指定方法进行。所有样品至少做10%的平行样品测定。

检测方法的选用原则为采用已经发布的DB或者HJ检测方法,如无相关DB或HJ检测方法,可参照USEPA中推荐的检测方法;无标准检测方法的,需提交盖有实验室检测检验章并提供相应的方法验证报告及原始谱图及记录等相关材料。

11)质量控制

应防止采样过程中的交叉污染,第一个钻孔开钻前、连续多次钻孔的设备、同一钻机在重复利用等环节,应对钻孔设备及取样装置进行清洗并提供清洗记录;做好平行样、空白样及运输样等质控样品,从采样到样品运输、贮存和数据分析等不同阶段分析质控样品;同种采样介质,应从相同的点位采集至少一个样品作为样品采集平行样并单独封装和分析;采集土壤样品用于分析挥发性有机物指标时,每次运输应采集至少一个运输空白样;现场采样记录、现场监测记录可使用表格描述土壤特征、可疑物质或异常现象等,同时应保留现场相关影像记录,其内容、页码、编号要齐全便于核查,如有改动应注明修改人及时间;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残余废弃物的样品分析及其他过程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技术要求按照HJ/T166、HJ/T164、HJ/T91、HJ493、HJ/T194、HJ/T 20中相关要求进行,对于特殊监测项目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进行监测。

检测实验室应按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妥善保存已完成检测的留存样品或有机样品提取液。相关管理部门在必要时采用飞行检查、留样复检等其他外部质量控制措施。

样品分析测试结果应按照分析方法规定的有效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进行表示。分析测试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时,用“ND”表示,并注明“ND”表示未检出,同时给出本实验室的方法检出限值。实验室分析测试内部质量控制记录表格详见附表4。监测数据处理参照HJ/T166、HJ/T164、HJ/T194、HJ/T91、HJ298中的相关要求进行。

12)监测报告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名称、任务来源、编制目的及依据、监测范围、监测对象、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布点原则与方法、监测点位图、采样与分析方法和时间、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评价标准与方法、监测结果汇总表等。同时还应包括实验室名称、报告编号、报告每页和总页数,分析者,报告编制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复核、审核和签发者及时间等相关信息。

13)筛选值选择

根据建设用地后期规划的用地类型,优先执行DB36/1282中对应的筛选值,未列入相关标准的污染物,其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可依据HJ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如污染物无相关参数且无法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则可参照其他标准并说明原因)。

DB36/1282中背景值与调查阶段所测对照值不同,是否为污染地块需结合《江西省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中的高背景点分布区域进行判定。

14)孤点排查

地块内唯一超筛选值的点位出现下述任一情况,可列为孤点:土壤检测结果与同点位地下水水质检测结果严重不一致点位、异常高值点位、存在异味或者填埋物但是未检出的点位、现场XRF和PID监测结果与实验室监测结果严重不一致的点位。

存在异常时首先应当全流程回溯数据获取过程的规范性和可靠性,若过程规范、质量可靠、数据可信,则建议进行重测判定。

(2)详细采样分析

1)检测项目

初步采样分析超过确定的筛选值的因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的地块特征污染物和地块特征参数。

2)土壤布点

初步调查阶段筛选出的超筛选值的点位、存在异味及颜色异常等存在明显污染异常的位置,围绕上述点位按照不大于20m×20m的网格密度进行布点(地块面积小于10亩时,按照不大于10m×10m的网格密度进行布点),其余按照不大于40m×40m的网格密度进行布点。

3)地下水井布设

围绕初步调查阶段超标地下水采样井四周按照80m×80m的网格密度进行布点。污染历史复杂或信息严重缺失、水文地质条复杂的,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布点。

4)质量控制

钻孔设备及采样要求、建井及采样深度、样品的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检测方法、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处理等参照初步调查阶段相关内容。

(3)结论及建议

初步采样分析结论应明确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分析污染成因并对该用地提出后续环境管理要求。

详细采样分析结论应明确地块污染物种类、浓度和空间分布,并提出是开展风险评估的建议。

(三)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流程及要求

1 总体要求

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2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环境特征参数调查+受体暴露参数调查→调查结果。

3 具体要求

主要以调查地块特征参数、受体暴露参数等信息。可采用资料查询、现场实测和实验室分析测试等方法。按照 HJ 25.3和HJ25.4的要求,提供相关内容和测试数据,供地块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使用。

五、地块风险评估流程及要求

1 总体要求

地块风险评估目的主要为评价污染物在相应土地利用规划类型下对人体健康的风险。

2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控制值计算。

3 具体要求

(1)危害识别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获得较为详尽的地块相关资料及历史信息,将对人群等敏感受体具有潜在风险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确定为关注污染物。

如地块内依然存在使用或计划重复利用的建构筑物且特征因子为挥发性有机物的,在评估特征因子对人群健康风险时,需针对特征因子开展室内外空气采样并分析。

(2)暴露评估

采用最大浓度作为暴露点浓度进行风险分析。依照DB36/1282要求进行土壤中污染物筛选值的计算时,应考虑全部6种土壤污染物暴露途径。表层土壤暴露途径应考虑全部6种土壤污染物暴露途径。地块污染土壤的具体再利用方式或分层再利用方式尚不明确时整体按照表层土进行评价。地块所在区域及周边有饮用地下水情况的,地下水暴露途径应考虑全部3种地下水污染物暴露途径。

参照HJ25.3计算敏感人群对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暴露量,并详细说明暴露量的计算过程和参数取值及依据。

原则上对地块特征类参数应当采用地块实测值,并提供所采用实测值的来源支撑材料。

(3)毒性评估

关注污染物的毒性参数和理化性质参数应注明数据来源及选择依据。

(4)风险表征

风险评估模型采用HJ25.3推荐的模型。在我国建设用地土壤铅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发布前,可参考和使用美国 EPA的IEUBK(计算儿童血铅浓度)模型和ALM(计算成人血铅浓度)模型开展土壤铅污染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石油烃(C10-C40)健康风险评估应采用石油烃分段评估的方式开展风险计算。

风险表征应根据每个采样点样品中关注污染物的检测数据,选择最大值计算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计算得到的土壤/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值超过10-6或危害商超过1的地块,应划定为风险不可接受的地块。

(5)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确定

对于致癌风险超过10-6或危害商超过1的关注污染物需计算风险控制值。比较上述计算得到的基于致癌效应和基于非致癌效应的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选择较小值作为地块的风险控制值。

若污染地块地下水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保护区,以GB/T14848中的Ⅲ类标准、GB5749等标准值作为风险控制值;若不涉及上述区域,当污染物浓度超过GB/T14848 Ⅳ类、GB5749等标准时,应根据HJ25.3相关要求计算地下水的风险控制值。当计算得到的风险控制值低于相应功能区的地下水标准值时,可采用标准值作为风险控制值(区域背景值高的以高背景值作为风险控制值)。

标准GB/T14848中未列出的污染物只要检出,应根据HJ25.3相关要求计算地下水的风险控制值。

(6)结论及建议

风险评估报告结论应明确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健康风险、风险管控和风险控制值等,并对存在风险的土壤和地下水提出管控/修复建议。

地下水功能目标为Ⅲ类水标准,调查发现地下水超标但风险可接受的地块,须明确地下水长期环境管理建议,并明确抽出的污染地下水经处理后不能直排水体。

六、风险管控/修复技术方案编制要求

1 总体要求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针对地块所在区域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使用功能、污染性质、程度、范围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安全有效、进度可行、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方案,明确管控标准、防治措施、修复目标,不得对土壤、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确保工程切实可行。

2 工作流程

选择风险管控/修复模式→筛选风险管控/修复技术→制定方案。

3 工作原则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可参照《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江西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要求进行;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非正规垃圾填埋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等类似区域,如污染源短期内不能清除且所在区域土地无利用规划的,可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风险管控工程,确保污染源对土壤、地下水和周边环境不造成新的污染。

中央及江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按照其对应项目储备库入库相关要求进行。

3 具体要求

(1)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值

原则上用风险控制值作为修复目标值;修复目标值应小于DB36/1282风险管制值。如项目所在区域为高背景点所在区,则选取背景值作为修复目标值。

(2)风险管控/修复范围

风险管控/修复范围可采用无污染点位连线法或污染物浓度插值计算法进行确定,采用插值计算法的,需在加密布点的基础上进行,采用规范的方法和合理的参数并进行详细的说明。

若修复范围不能完全反映地块实际情况,可结合监测点位置、生产设施布局、修复施工可行性及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对修复范围进行截弯取直。如果污染范围在边界附近,且边界无控制点,则以实际污染范围为准。

修复范围应根据不同深度的污染程度分别划定。确定修复范围图须提供拐点坐标、分层图示,明确分层污染土方量,总体修复范围总图需明确不同的污染物类型、深度、拐点等基础信息。

(3)选择风险管控/修复模式

在分析前期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地块特征条件、目标污染物、区域背景、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和范围、工程进度,选择确定地块风险管控/修复模式。

(4)筛选风险管控/修复技术

根据地块的具体情况,按照确定的模式,筛选实用的技术,原则上应当开展小试和中试试验,从适用条件、效果、成本和环境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5)制定风险管控/修复方案

制定技术路线,确定工艺参数,估算工程量。从主要技术指标、工程费用以及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方案可行性比选,确定经济、实用和可行的方案。

对于已经识别污染,但由于技术、经济等限制暂时或长期不能修复的污染地块,地块内污染物浓度高于相关标准,需采取工程控制和制度控制措施等。

工程控制措施主要包括覆盖、封闭、垂直阻控、水平阻控、水力控制、空气暴露控制和抽气井等措施,以及其他通过降低污染水平或限制暴露途径等方式防治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的措施;制度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产权控制、政府管制、强制或许可手段、信息共享等。

七、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流程及要求

1 总体要求

对土壤及地下水是否达到修复目标、风险管控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地块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等情况进行科学、系统地评估,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2 工作流程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3 具体要求

(1)时间节点

对于采取原位修复模式进行修复的污染地块,应在修复工程完成后进行效果评估监测。

对于采取原地异位修复模式进行修复的污染地块,应在基坑回填之前对基坑和土壤进行效果评估监测;对于采取异地修复模式进行修复的土壤和地下水,可分阶段对原地清挖现场及接收地异位修复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分批次效果评估监测。

(2)监测范围

采用原位修复技术的,监测范围应与修复方案中确定的修复范围一致;采用异位修复技术的,监测范围应包括污染土壤清挖区域和开展异位修复的土壤和地下水;当修复范围和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效果评估范围进行调整。

(3)工程实施

明确主体修复工程实施情况与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施工方案的一致性;明确修复后土方量及最终去向(如委外处置,需出具相关接收证明);明确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无投诉,有无风险事故及是否存在工程变更等情况。如通过资料审查形式获得,应明确资料来源。

(4)二次污染控制

通过资料审查、人员访谈明确二次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明确资料来源。

(5)更新概念模型

效果评估机构应在资料收集回顾、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责任人、施工负责人、监理人员等)基础上,掌握地块地块调查评估结论、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结合地块地质与水文地质情况、污染物空间分布、污染土壤去向、管控/修复技术特点、管控/修复设施布局、过程监测数据、潜在受体与周边环境情况等关键信息,对地块概念模型进行更新,可用文字、图、表等方式表达,为制定效果评估布点方案提供依据。

(6)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

按HJ25.5、HJ25.6要求进行。

审查相关运输清单和接收函件,审核材料用量和使用计划是否与方案一致;审查地块风险管控/修复过程监理记录和监测数据,核实材料的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法落实情况;通过监测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阻隔墙的渗透性和垂直阻隔墙连续性等参数评估地下水阻隔性能;通过审查隔离设施、设立的风险标识牌、定期发布的监测公告等内容,评估制度控制的落实情况。

(7)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按照 HJ 25.1和 HJ 25.2的规定执行。效果评估检测过程选用的方法检测限应低于对应的污染物修复目标值的1/3。

(8)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方法

按HJ25.5、HJ25.6要求进行。对于无毒或低毒类恶臭物质(氨除外)污染地块的效果评估,依据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评估;对于有毒有害的VOCs类恶臭物质,效果评估标准值应是基于毒性风险的修复目标值;采用固化/稳定化处理且回填的土壤,浸出浓度应达到接收到地下水用途对应的标准值或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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