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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21-10-10 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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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废 宁夏固废网讯:日前,宁夏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十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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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网讯:日前,宁夏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规划随文发布实施重点工程项目。重点工程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等四大类工程,项目总投资42.23亿元。

全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十四五”规划

(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二零二一年四月

前 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提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及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实现源头减量、过程利用和安全处置目标,推动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支撑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建设,立足宁夏区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基本形势

第一节 产处现状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2020年,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为6453.67万吨,主要为粉煤灰、炉渣、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废渣及其他废物等,其产量占比分别为35.05%、21.15%、17.61%、9.33%、7.72%、7.14%。产废量最多的地区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产生量为2437.16万吨,占全区产生总量的37.76%。产生总量较2015年增加88.15%。

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情况。2020年,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总量为2966.30万吨,综合利用率为45.96%,综合利用方式以建筑材料生产为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为3660.35万吨,处置率56.72%,处置方式以填埋为主。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2020年,全区危险废物产生总量为103.22万吨,产生种类主要为精蒸馏残渣(HW11)、废酸(HW34)、焚烧处置残渣(HW18)、医药废物(HW02)、其他废物(HW49)、有色金属冶炼废渣(HW48)、废碱(HW35)、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等,其产量占比分别为54.03%、13.33%、8.65%、7.22%、5.19%、4.86%、3.20%、2.68%。产废行业主要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炼焦、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等。产废量最多的地区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产生量为43.65万吨,占全区产生总量的42.29%。产生总量较2015年增加958.67%。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2020年,全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80.77万吨,综合利用率78.25%;处置量为27.78万吨,处置率为26.91%。全区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共44家,其中危险废物利用企业35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5家。

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2020年,全区有医疗卫生机构4574家(含村卫生室、诊所),其中公立医院66家,社会民办医院231家,乡镇卫生院205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27家;医疗废弃物处置企业5家,处置能力9330吨/年,其中具有焚烧处置工艺的1家,处置能力4950吨/年,其他4家为高温蒸煮消毒+破碎+填埋工艺,处置能力4380吨/年,输液瓶(袋)回收企业6家。

第二节 取得成效

顶层设计不断加强。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利用和安全处置,使全区固体废物得到有效处置。

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领导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出台《“十三五”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宁东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推进我区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性质鉴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运输等环节。建立了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分工负责及协同监管机制》,与应急管理厅联合起草了《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征求意见稿);会同卫健委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处置及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医疗废物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会同卫健委等十厅局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会同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签订了关于共享危险废物运输信息的合作协议,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源头控制得到加强。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结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要求,进一步严格工业项目准入政策,控制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行业新建企业、增加产能,推动技术创新,创建绿色产业。全面禁止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我区,从源头有效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过程监管及时有效。将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纳入全区固体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强对重点企业日常环境监管。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控制管理,严格遵循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提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全区生态环境安全得到了切实保障。实施宁夏固废信息化监管平台的升级改造工程,2019年实现了与国家固废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开展危险废物在线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在线备案,全面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在74家产生、利用、处置企业的重点部位环节安装视频监控258个;首次打通了与交通运输部门信息共享通道,实施了运输过程监管,首次将249家医疗机构纳入固废信息系统实施监管,首次将社会源危险废物纳入固废信息系统实施监管,制定印发了《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监管的通知》,对1075家机动车维修企业纳入监管,银川市率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废矿物油实施数字化监管

安全处置能力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率明显提高。2020年,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6453.67万吨,处置率达到56.72%。全面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2020年共抽查企业100家,抽查合格率为97.8%。其中产生单位考核80家,合格率98.8%;经营单位考核20家,合格率为93.5%。2020年全区危险废物产生量103.22万吨,安全处置率保持在100%,危险废物全部得到安全处置。

试点示范成效显著。探索活性炭行业煤焦油 “点对点”定向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为推动先行区建设,与黄河流域近邻省区甘肃、内蒙、协商建立危险废物监管战略合作及危险废物转移 “白名单”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重点监管企业清单。

应急响应能力提升。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应急演练,建立危险废物环境应急专家库,吸纳专家32人,将危险废物处置龙头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清理整顿持续深入。按照国家“清废行动”开展了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对黄河两岸违法违规倾倒固体废物进行详细排查,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工作。按照原环境保护部等6部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要求,对再生利用行业开展清理整顿,取缔了一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和集散地。

第三节 存在问题

产出消纳差距大。受资源禀赋限制,工业结构长期倚能倚重,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综合利用率低,导致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大量堆存、填埋。2020年,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45.96%,各市按综合利用率程度,依次为固原市(72.94%)、吴忠市(55.90%)、银川市(48.55%)、中卫市(48.24%)、宁东基地(43.37%)及石嘴山市(36.52%)。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吴忠市等地区粉煤灰、石嘴山市铁合金渣和电石渣、固原市煤矸石、中卫市电解锰渣等利用率低的问题亟待解决。

处置水平待提高。目前我区存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利用途径窄、技术单一、产品附加值低、低成本高效化固体废物利用技术紧缺等问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主要局限于水泥、混凝土及墙体材料三大传统行业,且这三大传统行业在我区需求量不高。其它行业的利用量较小且技术有限,缺乏大规模、高附加值且具有带动效应的重大技术和装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需求结构不平衡,集中收运体系不完善。电解铝行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远远大于利用企业的处理能力,长期贮存将对环境安全产生隐患。废矿物油产生量远远小于处置企业的经营规模。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以及有害生活垃圾逐步纳入监管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监管能力较滞后。全区仅生态环境厅设立了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和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原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局)、银川市设立了固体废物环境监察支队,其余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均未设立专门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基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力量薄弱。全区各级环境监测站均不具备系统完善的危险废物鉴别设施,危险废物鉴别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法规制度待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缺乏配套的法规标准,导致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成本较东部发达省份仍然偏低。固体废物管理上存在“重末端、轻源头、弱循环”问题,资源化利用方面缺少法律强制要求。地区多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不能及时共享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情况等相关信息,无法准确掌握固体废物转移种类、数量及流向情况。

科技支撑明显不足。全区缺乏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科技投入,尚未建立由标准、规范、指南等组成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利用的技术支撑体系。政府和企业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设备缺乏研究,导致资源化利用技术比较落后,设备水平老旧,大型设备缺乏,制约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第四节 机遇挑战

“十四五”时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和条件,一是国家、自治区高度重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党中央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任务,为今后固体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的通知》,要求强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创建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2017年出台《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支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构建宁东煤—电、煤—煤化工、煤—电—高载能产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二是经济社会加快绿色转型,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进一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绿色转型,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从源头促进固体废物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快推进生产方式绿色化,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大幅提高经济绿色化程度,确保固体废物从源头减量,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利用率。三是自治区出台《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提供了战略机遇。

必须深刻认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面临的新矛盾新挑战。一是我区发展不平衡问题仍然突出,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倚能倚重的问题没有根本改变,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仍处于快速增长阶段,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面临着稳定增长率与安全处置的双重挑战。二是我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领域创新力量较弱、创新资源短缺、创新活力不足,市场导向的资源利用经济政策效用尚未充分发挥,环保科技支撑不足,解决工业固体废物问题的手段和途径单一,与新阶段加快绿色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面临治理能力不足、发展能力不强的双重困境。

综合判断,“十四五”时期,我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和希望同在,但机遇大于挑战、希望多于困难。先行区建设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更高要求,必须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刻认识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挑战,坚决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保持战略定力,树立底线思维,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构建“控制增量,利用存量和安全处置余量”新格局,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为抓手,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优先解决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和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完善治理体系,统筹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业化,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奠定生态环境基础。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落实。在全面查清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现状的基础上,科学诊断存在问题及成因,系统梳理,有效制定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协调联动机制,合力推进问题解决。

按照“三化”[1]原则,推进分类施策。以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原则,围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统筹规划、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处置措施,针对我区实际情况严控增量、削减存量,实现固体废物全过程闭环管理。

适度超前规划,提高处置能力。基于目前全区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能力不匹配现状,优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能力建设,缓解当前重点区域固体废物处置压力。按照“适度超前”原则,规划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满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需要。

坚持政府引导,健全市场机制。切实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鼓励专业化第三方治理运营。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倡导科技创新,拓宽利用途径。在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自身科技创新能力的基础上,科学引进国内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的先进技术和服务,拓宽资源利用途径,形成源头减排、过程减量、末端安全处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新格局。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对标对表2035年美丽中国目标,“十四五”时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取得新进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逐年上升,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健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工业固废产处能力基本匹配,全过程监管初步实现。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主要目标如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3%;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创建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30家;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8%;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第三章 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防治

按照“控制增量、利用存量、安全处置余量”思路,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大力控制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提升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量,为污染环境防治率先区建设奠定生态环境基础。

第一节 优化能源结构,控制工业固体废物增量

优化能源供给结构。推动风能、光能、水能、氢能和储能等清洁能源产业一体化配套发展。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和多能互补能源基地,拓宽新能源的使用覆盖面。加快推进光伏发电,稳定推进风电开发。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耦合煤化工产业示范。合理开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加快风电光伏发电储能设施、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推进垃圾发电、沼气发电、生物燃料乙醇等生物质能发展。实施清洁能源优先调度,提升现有直流通道外送新能源电力的比重。推进清洁能源产业和新材料等载能产业比邻发展,促进绿色能源就近消纳,降低火电比例,减少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达到15%,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达到30%以上,力争可再生能源装机量和发电量比重分别达到50%左右、30%左右。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和强度。合理控制煤炭开发强度和规模,提高煤炭高效转化和利用水平,降低煤炭消费量,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减少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产出。加大天然气开发力度,增加天然气供应量,推进城际管道互联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重点替代居民生活用煤和工业炉窑等非电工业用煤。到2025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煤炭消耗较2020年降低15%,煤炭消费比重降低2.2%左右,工业固体废物增长率较“十三五”期间有所下降。

优化煤炭生产结构。巩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结果,重点推进具备条件的60万吨/年以下煤矿兼并重组、改造提升工作,重新核定长期不达产煤矿生产能力。通过压缩落后产能,为优质产能释放腾出发展空间,做好新增产能与化解过剩产能的衔接,推动煤炭行业结构升级。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实现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提升煤炭产业链协同水平和竞争优势,降低煤矸石产出。到2025年,大型煤矿生产能力占总生产能力的93%以上。

推进煤炭绿色智能开采。统筹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工作,建设绿色矿山。积极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井下洗选等绿色开采技术,加强煤炭洗选加工,提高原煤入选(洗)比重。提高矿井水、煤矸石、煤泥等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矿区循环经济。因地制宜利用煤矸石等推进采煤沉陷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

加快推进油气资源勘探开发。以盐池地区为重点,推动定北气田勘探开发,加快推进一期10一方产能建设,同步开展周边空白区域天然气勘探。进一步优化能源供给结构。开展煤炭深层地下气化实验示范,提高煤炭地下气化技术研究和应用水平,减少煤矸石等固废产生。

调整优化煤电结构。依托煤电区域试点整合工作,发挥区域重点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分类处置、保障供应的原则有序推动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优先考虑将落后机组转为应急备用电源,加快淘汰关停不达标落后煤电机组,减少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有序发展热电联产。坚持“以热定电”和“一园区一热源”原则,科学编制热电联产规划,因地制宜推进有条件的现役燃煤机组实施供热改造,鼓励热负荷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建设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推进供热管网与热源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热电联产供热能力,加快淘汰供热范围内分散落后燃煤锅炉。

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严控劣质煤销售使用。推进工业燃煤锅炉和炉窑等耗煤领域的清洁化替代和设备节能环保综合改造。大力推广成熟先进节能减排技术,持续推进煤电升级改造。积极推动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促进煤炭由燃料向燃料与原料并重转变,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价值,减少炉渣、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推进以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及精细化工为主的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煤化工向下游精细高端化工链条延伸,通过产业链延伸减少工业固废的产生。

第二节 升级产业结构,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减量

实施绿色改造攻坚行动。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加快建设绿色园区,完善集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园区绿色化、循环化和生态化改造。试点建立绿色企业评价、考核机制,推进创建绿色示范企业。支持化工、冶金、建材等重点领域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出台支持鼓励政策,推行绿色设计、绿色包装,引导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在重点行业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培育绿色园区12个以上、绿色工厂100家以上,开发推广工业绿色产品25个以上,创建绿色示范企业40家以上。

淘汰落后低效和过剩产能。全面推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落后低效和过剩产能淘汰。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加大钢铁、煤电、铁合金、电石等行业低端低效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禁落后产能开工建设,对污染严重、稳定达标排放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依法予以关闭。到2025年,落后产能完全退出。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内容,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和自治区“三线一单”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发挥绿色发展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技术创新,创建绿色产业。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章节编写,细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和末端治理可达性分析。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原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鼓励有关单位开展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研发和应用。到2020年,对全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和资源化利用方案。

第三节 多措并举,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

实施工业固体废物消减计划。各市县(区)政府应严格管控临时渣场及堆场用地审批,督促固废产生企业加快综合利用。全面落实产废企业综合利用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利用”的原则,煤炭开采、火电、煤化工等重点产废企业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和综合利用率,逐年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计划报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综合利用计划应明确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途径、比例和数量。

大力推进粉煤灰外运工程。支持宁夏建材集团、大唐同舟科技、国能宁夏煤电、华电灵武电厂等企业积极拓展区外粉煤灰利用市场,通过铁路集装箱将粉煤灰外运至甘肃、云贵川、江浙鲁等粉煤灰紧缺地区。协调国家铁路总公司、地方铁路相关部门减免有关费用,降低粉煤灰外运物流成本,鼓励产废企业加大补贴力度,多措并举,降低粉煤灰综合外运成本,不断提高我区粉煤灰在区外的市场竞争力,实现规模化外运外销。“十四五”期间,粉煤灰年外运量达到100万吨以上。

稳步提高绿色建材利用量。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修正),从建筑设计标准、建筑材料标准、施工规范等方面,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开发利用,大力推广高品质抹灰石膏、高强自流平石膏、无机保温防火新型材料、石膏水泥复合材料、装配式建筑石膏大型板材、加气混凝土制品、煤矸石页岩烧结制品等新型墙体材料。政府投资工程优先设计使用大掺量工业固体废物绿色建材产品。严格落实“限粘禁实”[2]政策,严格控制粘土矿、页岩矿采矿权审批,禁止烧结砖使用粘土。全面淘汰砖瓦轮窑、普通挤砖机等落后设备。支持中节能新材料、穆尔马建材等生产企业提高煤矸石、粉煤灰加气混凝土制品产能利用率,开拓区外市场,增加固废利用量。

大幅提高筑路利用固废量。从严审批公路工程取土场,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环节推广粉煤灰作路面基层材料、部分代替粘土筑高速高速公路路堤等成熟技术,大幅增加筑路利用工业固体废物量。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和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培育和扶持一批技术先进、资源化利用能力强、具有行业带动作用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支持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石嘴山市、中宁工业园区三个国家级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规划建设太和津宁30万立方米陶粒、45万平方米模块化装配式建筑产品、格瑞特利用煤泥、煤矸石年产1.2亿块新型环保建筑材料等一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不断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开展煤基固废规模化利用技术攻关。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列入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对粉煤灰、煤矸石、炉渣、冶炼废渣等综合利用相关研究课题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联合发力攻关。

实施“减量化”示范工程。通过实施“减量化”示范工程,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针对宁东地区产生量大的粉煤灰、脱硫石膏,通过源头、生产过程、末端实行全过程“减量化”示范工程。鼓励中卫市实施以“锰渣”为主的减量化示范工程。全面推行污水处理厂内部减容减量政策,鼓励污泥产生量大的企业采用余热干化、深度脱水工艺降低污泥含水率。全面加强企业工艺技术改造,改变末端固体废物产生状态,为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创造条件。

加大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资金支持。落实和完善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措施,从资金奖补、贷款贴息、电价补贴、税收优惠、绿色信贷、成果转化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和项目进行支持,将粉煤灰外运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纳入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奖补范围。对国家级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的综合利用项目,争取中央扶持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实施固废填埋处置梯级收费政策,多收资金用于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补,倒逼产废企业加大综合利用。

第四节 全面加快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统筹优化全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突出区域服务功能,切实加快推进设施建设步伐。五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要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切实履行组织建设和保障运行的法定职责。加大固体废物情况排查力度,全面掌握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及分布等情况,明确处置设施的空间布局、工艺路线、建设规模等。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行业发展,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固体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的主力作用和标杆作用,在全区形成数家管理强、技术精、业绩好的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骨干企业。

加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利用化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用,拓展资源化利用途径。深入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建立煤-电-电石-PVC-电石渣制水泥、煤-电-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新型墙材等典型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链条,构筑资源开采-粗加工-精深加工-制成产品-废物-资源再利用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

第四章 推进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建设

按照“源头控制、安全处置、过程监管、防范风险”四个环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大力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努力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污染环境防治率先区建设奠定生态环境基础。

第一节 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

着力调整产业结构。以供给侧结构改革为主线,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全区生态红线内及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污染的工业企业及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合理控制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生产项目规模,减少利用价值低、处理难度大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依据近远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不再审批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类别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设施。严格淘汰落后产能和依法处置散乱污企业,依法关闭规模小、污染重、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的企业。

严格涉危险废物项目准入。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准入管理,危险废物产生量达到或超过500吨、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重点重金属(汞、砷、铅、铬、镉)类危险废物产生量达到或超过1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所有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适当上收审批权限。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全区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的项目。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并落实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规范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妥善利用或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保障环境安全。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全区重点行业现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污染防治措施等组织开展技术校核。对已验收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现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相关副产品内容的,应严格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依据其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进行属性鉴别,禁止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

引导企业源头减量、促进资源化利用。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鼓励有关单位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技术研发和应用。到2025年,对全区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以上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和资源化利用方案。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对特定行业和特定环节开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制度试点,针对特定类别危险废物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制度改革探索。进一步拓宽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渠道,有效降低危险废物贮存量,减少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压力。

建立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并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清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将监管源清单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下(含10吨)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100吨以下(含100吨)的单位列为自治区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及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产生或贮存含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废物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加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推进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络和贮存设施。探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或经营单位利用销售网络和渠道回收使用其产品所产生的危险废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年产1吨及以下的实验室废物、有害垃圾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贮运试点。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分类管理、专用包装、集中贮存、集中转运处置等要求,防止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严格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审批和监管。为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废物在转运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应遵循就地就近无害化安全处置的原则,具备涉重、剧毒、传染性等危害性较大危险废物且自治区境内具备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原则上禁止跨省转移。加强危险废物跨省区转移审查,严禁从区外移入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和表面处理废物、废乳化液、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燃烧飞灰、以及区内不生产的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高、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管理,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纳入日常检查内容,严控非法转移,加大对道路,特别是跨境路口、收费站点的巡查力度。加强沿河沿湖及重点排水沟区域的危险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的排查和监管。

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和标准规范,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法人责任制,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格防控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准化建设,严禁超期、超量贮存危险废物,科学设定最大贮存量,贮存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对冶炼废渣、含油污泥等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贮存总量不得超过5000吨/年,有机类危险废物如精(蒸)馏残渣、蒸发结晶盐等最大贮存总量不得超过3000吨/年,对于易燃易爆类危险废物如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最大贮存量总量不得超过100吨/年(设置专用贮存罐区贮存的除外),对剧毒类(废汞触媒除外)、腐蚀性危险废物的最大贮存总量不得超过1吨/年(设置专用贮存灌区贮存废酸、碱的除外)。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将考核结果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建立生态环境“黑名单”制度,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

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提升全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在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机构。着力解决固体废物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能分工不明确、人员力量不足、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强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依托条件较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打造危险废物培训实习基地,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

强化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和转移轨迹、经营单位在线工程监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网上审批等信息化管理。强化大数据分析应用对管理决策的支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涉危险废物企业要设立专人和专项资金保障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严格执行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扩大运输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对接试点,实现转移运输轨迹实时在线监控,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联动监管。

第二节 着力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有序推进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制定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推动各地有序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保障全区生态环境安全。五市及宁东能源基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地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按照本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和“适度超前、避免过剩”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施一批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满足全区危险废物尤其生活源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长远发展需求。有序推进建成满足本行政区域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填埋设施和特定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改)扩建焚烧设施总设计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年,严格推进《方案》落地,各地各部门应全力保障《方案》顺利实施,严禁立项《方案》以外项目,保证动态平衡,避免出现处置能力过剩。

规范水泥窑及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较大且短期内难以补足的地区,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

提升现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能力。通过开展监督性检测,测算焚烧、填埋、废矿物油、煤焦油等利用处置企业生产负荷,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设施进行同步配套建设。对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置能力扩容改造,对建成投运时间较早、工艺技术水平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提标改造。

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有效整合现有资源,鼓励技术先进、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建成一批标准高、规模大、水准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能力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各设区市和县级组织开展医疗废物产生、贮存、收集、转运、处置情况摸底调查,建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科学预测医疗废物增长量,配套规划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对满负荷、超负荷运行以及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扩容提标改造。确保到2022年底前,各市具备满足处置需要且具有一定余量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整合全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和焚烧处置设施资源,建立全区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突发疫情、处置设施检修期间等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到2025年底前,全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应配套建立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应急保障措施,在现有焚烧处置能力中预留不低于10%的焚烧处置能力用于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定期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推动利用处置市场良性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利用处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时公开全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种类、规模和剩余能力等,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综合全区资源禀赋条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形势、产业结构、经济社会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消除价格垄断,通过竞争降低处置成本。

第三节 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着力解决危险废物鉴别难问题。推动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依据动态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及豁免管理清单,研究建立自治区危险废物排除清单。研究制定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办法,强化企业的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鼓励自治区内科研院所、规范化检测机构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与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强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深入排查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隐患,督促落实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一园一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建立危险废物智能化可追溯管控平台,实现园区内危险废物全程管控。

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完善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以及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持续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抓好原有排查问题整改,确保整改到位。着力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固废监管信息平台功能,补齐短板弱项,扩大线上监管范围,成立线上监管专班,实现危险废物监管的闭合管理。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医疗污水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废盐为重点的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排查整治。全面排查废盐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风险隐患,违规贮存、非法处置行为。抽查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提高涉危险废物项目的环评抽检率。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将危险废物监管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危险废物,以及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工业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环境监管;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现场采样、勘验、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采样、执法的联合培训,保障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依法查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等列为有奖举报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开展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工业园区、工矿企业、废弃沟道、厂房、坑塘等可能存在的堆存、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废物清理、运输、处置应确保安全、不发生二次污染。积极探索制度创新,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通过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进行无害化处置且未造成污染事故的,可以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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