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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协助做好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申诉复核和现场核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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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17 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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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协助做好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申诉复核和现场核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境信用评价 企业环境信用 四川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协助做好四川省企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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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协助做好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申诉复核和现场核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有关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按照《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1〕61号)有关要求,我厅已向社会公示了2020年度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根据工作安排,拟于近期分组赴有关市(州)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申诉复核和现场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1年9月22日—9月30日。

二、核查方案

(一)核查内容:对相关市(州)提出申诉和异议的企业开展复核工作。同时,对部分重点参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二)核查区域:根据各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公示及参评企业申诉情况,分三个核查区域开展现场核查。第一区域: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第二区域:绵阳市、南充市、广安市;第三区域:攀枝花市、雅安市、凉山州。

(三)核查人员:现场核查组成员由省环境科学学会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共分三组开展现场核查(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核查协调配合工作。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积极配合核查组开展申诉复核和现场核查等相关工作,同时加强对辖区参评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二)深入一线了解实情。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典型参评企业填写《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调研表》(见附件2),并于10月13日前反馈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核查组现场核查前,各联络员要提前与市(州)生态环境局对接,合理确定核查时间,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后延,核查时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三)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和廉政要求。现场核查过程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求。

联 系 人:法规与标准处 王宇澄

联系电话:028-8058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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