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2016-2021年我国固废处理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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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固废
——2016年12月,工信部出台《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指出,推进固体废弃物智能化分选装备的应用;鼓励合理利用劣质原料和工业固废,推进生产环节固废“近零排放”;持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城市污泥、污染土壤和危险废物等。研究利用新型墙材隧道窑协同处置建筑废弃物、淤泥和污泥等。开展赤泥、铬渣等大宗工业有害固废的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开展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副产石膏、矿渣、电石渣等大宗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发展基于生活垃圾等固废的绿色生态和低碳水泥。在保证产品质量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在水泥、混凝土、墙体材料和机制砂石等产品中提高消纳产业废弃物能力,逐步增加可消纳固废的品种。基于建筑废弃物生产绿色建材,农作物秸秆等农林剩余物以及废旧木制品发展生物质建材。
——2017年4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深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建设产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资源再生利用示范工程。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回收和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基地和园区。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规范完善废钢铁、废旧轮胎、废旧纺织品与服装、废塑料、废旧动力电池等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尝试建立逆向回收渠道,推广“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新型回收方式,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到2020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3%。
——2017年4月,科技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十三五”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提出要进行废物综合管控和绿色循环使用,对于典型工业固废源头减量与清洁利用技术等方面提出了知道意见。
——2017年4月,发改委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提出要推动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重点推动冶金渣、化工渣、赤泥、磷石膏以及电解锰等产业非得综合利用。
——2021年3月,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利用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关键瓶颈技术取得突破,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政策法规、标准和统计体系逐步健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制度基本完善;产业间融合共生、区域间协同发展模式不断创新;集约高效的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生活垃圾
产业政策引导是产业发展的前提,近年来,国家对垃圾分类和餐厨垃圾处理予以高度重视。
——2010 年5 月4 日,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四委联合下发了《国家展和改革员会办公厅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1020 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具备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城市或直辖区进行试点,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餐厨垃圾处理工艺路线、形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链,提高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加快处理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尚不具备处理能力的设市城市和县城要在2018年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建制镇产生的生活垃圾就近纳入县级或市级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原则上建制镇不单独建设处理设施(距离县市较远的建制镇可视具体情况另行考虑)。加快现有设施的改造升级,逐步缩小地区间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差距,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衔接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经济发达地区和土地资源短缺、人口基数大的城市,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的同时要考虑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的配套。鼓励相邻地区通过区域共建共享等方式建设焚烧残渣、飞灰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卫生填埋处理技术作为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方式,是各地必须具备的保障手段,重点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剩余库容宜满足该地区10年以上的垃圾焚烧残渣及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要求。另外,要完善垃圾收运体系;加大存量治理力度;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
——2017年4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加快县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大中型城市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技术,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技术,到2020年,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40%。完善收集储运系统,设市城市全面推广密闭化收运,实现干、湿分类收集转运。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填埋场甲烷利用和恶臭处理,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加快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废旧纺织品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系统。以大中型城市为重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大中型城市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2019年6月6日,住建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提出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0 年,46 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2025 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垃圾分类从重视变成了法律约束,11 天之内三次亮相顶层设计。分别为习近平主席对于垃圾分类做出重要指示;紧接着国务院通过了固废防治法案,主要内容是让地方各级政府做好垃圾分类,配套相应设备,同时建设处理体系,从而资源化和无害化;紧接着住建部发布了垃圾分类时间表,其中两个重要时间节点,一个是2019 年全面启动垃圾分类工作,一个是2020 年46 个城市建成分类和处理系统。
在国家顶层出台了相关政策后,各地市纷纷跟着出台了法案,发力点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强行鼓励民众进行分类,一个是建设资源化垃圾处理站,争取实现零填埋。其中热门的代表城市是上海。上海从7 月开始从严执法。实行“四分类”标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明确个人混合投放垃圾,今后最高可罚200 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则可罚5万元。同时,上海市正在筹建新增7 个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将正式开启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的建设。
——2019年9月,国管局印发《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要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编制健全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特别是督促46个重点城市加快完善实施方案,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
——2019年11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在该次标准修订中,主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适用范围、类别构成、图形符号进行了调整。相比于2008版标准,新标准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生活垃圾类别调整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4个大类和11个小类,标志图形符号共删除4个、新增4个、沿用7个、修改4个。
——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提出: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大力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 2023 年,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县城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建制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逐步健全。
——2021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提出到 2025 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 46 个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地级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城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鼓励其他地区积极提升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覆盖水平。支持建制镇加快补齐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短板。
三、危险废物
随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不断深化,“两山论”和绿色发展理念的不断实践,危险废物管理已经深度融入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体系。从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到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都对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坚持全过程管理,坚持风险管控,坚持管理体系强化,是确保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危险废物管理需求
——按照危险废物产生源不同,危险废物分为工业源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按照污染物种类不同,分为有机危险废物和无机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危害属性不同,分为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危险废物。从环境管理角度出发,我国危险废物主要按照产生行业、工艺不同进行分类,并形成《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2016年修订版《名录》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在法规体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固废法》构成了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顶层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包括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以及贮存设施管理制度在内的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联单制度,则是典型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目前,中国危险废物治理行业主管部门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对中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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