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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方案》出台 南宁率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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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8 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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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方案》出台 南宁率先施行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文件《广西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文件《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方案》,以切实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加快推进“美丽广西˙宜居城市”建设。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1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3日

(公开方式:公开)

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方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加快推进“美丽广西˙宜居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全区各地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法制和政策制度建设,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底,所有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启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相关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和分类标准,并逐步完善分类配套设施等。到2020年底,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强制分类范围内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南宁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其他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0%以上。

二、部分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一)实施区域。2020年底前,在以下地区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1. 南宁市。

2. 鼓励和支持其他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等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

(二)主体范围。上述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 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 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南宁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范围应包括以上所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其他城市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范围至少应包括以上所有公共机构,随着条件成熟应逐步将相关企业纳入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范围。

(三)强制分类要求。所有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必须将有害垃圾强制分类;其他垃圾逐步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确定强制分类的类别,并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定。未纳入强制分类的其他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2018年底前,南宁市应至少按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实施分类,此后应按照以下强制分类要求开展分类。2019年底前,其他城市要具备餐厨垃圾单独处置能力,并在强制分类主体范围内实施餐厨垃圾分类,有条件的城市可按以下强制分类要求实施分类。(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 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或落实区域外处置点、处置企业。(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

2. 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收运处置。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 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厅)

三、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和地区,应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实施范围。(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法制办)

(一)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居民社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针对家庭源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

(二)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简便易行的分类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可在居民社区设置专门设施对“湿垃圾”就地处理,或由环卫部门、专业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鼓励居民和社区对“干垃圾”深入分类,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低值可回收物的分类回收提供支撑和动力。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方式,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

四、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一)建立产品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限制产品包装材料过度使用,促进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玻璃瓶罐、塑料瓶罐等包装物回收再利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厅)

(二)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开展“光盘行动”。在宾馆、餐饮等服务型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一次性用品。(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旅游发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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