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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个人不分类投垃圾最高罚500元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21-08-04 11: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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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网讯:7月28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江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迈入了法治新时代。

规划建设

原则上设区市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

《条例》明确,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选址应当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需要,因地制宜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

鼓励跨行政区域的相邻地区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原则上设区的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

源头减量

旅游住宿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条例》指出,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旅游、住宿等行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醒目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平台等的管理,组织净菜上市。

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渗滤液和飞灰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现有生活垃圾设施、场所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

新(改、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鼓励家庭投放前先滤去水份和不直接排入下水道;其他垃圾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前款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单位和个人需要丢弃的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场所或者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

收集运输

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可拒收

《条例》明确,城镇生活垃圾,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和处理。

推行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企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投放管理责任人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责任人,并要求重新分类;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责令投放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完毕。

法律责任

单位不分类投放垃圾最高罚款50万元

《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运输工具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要求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或者伪造管理台账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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