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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损害者担起生态修复责任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18-01-11 21: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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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损害者担起生态修复责任北极星环保网讯:嘉宾: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研究室主任 齐霁中国网:“中国访谈˙世界对话&rdquo

北极星环保网讯:嘉宾: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研究室主任 齐霁

中国网:“中国访谈˙世界对话”,欢迎您的收看。12月17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这标志着这项两年前拉开帷幕的改革已经从“先行试点”进入了“全国试行”的新阶段。这一方案有哪些看点?对我国的环保事业将会带来哪些影响?中国访谈栏目特邀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的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齐主任,欢迎您做客我们的演播室。

齐霁:你好!主持人。

中国网:“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一个痛处,同时也是一种无奈,造成的原因也很复杂。那此时出台这个方案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齐霁:就像刚才主持人您说的,我们国家的企业排污、企业污染,它的成本以前存在过低的问题,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守法成本过高。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和框架体系内还缺乏一套制度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问题。我们从2015年开始,在山东、吉林等7个省市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个制度改革的试点,通过赋予政府作为辖区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权力人的职能和职责,让它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时候,代表辖区内的自然资源权利人去进行有关损害赔偿的磋商或诉讼,这就正式弥补了现在我们法律跟制度上的一项空白。

中国网:那相应的,一旦发生环境损害,谁来提起公诉?谁来定损?如果是赔偿,那肯定要涉及到金额的问题,这个金额该怎么赔?怎么确定?生态环境的生态属性又很难用金钱来衡量,如何把环境的生态属性转换为明确的金额呢?

齐霁: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首先,根据我们这套改革方案,它赋予了省、市两级政府作为自然资源权力人提起生态环境赔偿磋商或者诉讼的责任跟义务,它也是督促政府履职。那就是像刚才说的,省、市两级政府可以作为自然资源的权力人,去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或诉讼。

那如何去定损呢?现在我们国家有一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体系,环保部从2011年就开始做这个工作。环境规划院作为主要的技术支撑单位一直在参与这项工作,开展相关的研究。现在国家已经发布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等一系列的技术导则,初步建立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体系。因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把生态环境资产的价值变得可量化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所以我们初步建立了这个技术手段,就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技术问题。

现在做这个工作的机构,环保部一共推荐了两批,共29家机构,它覆盖了全国大部分省份,初步建立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能力。同时,环保部跟司法部也在推进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中。从今年下半年起,全国有些省份就已经开始了这项工作,以后有更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入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这个领域来做这项工作。

刚才您问到了如何把不能量化的生态环境资产量化为金钱来进行赔偿,这里我首先要说明一点,我们出台改革方案的本质目的是更加有效地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而并不一定是用金钱衡量,就是说我们的修复和恢复的过程不一定是以赔付金钱的方式,我们可能是在原位进行生态环境的直接性恢复,有些恢复不了的,我们做些替代性的修复,目的是要把受损的生态资源、生态环境恢复到它遭破坏之前的状态。实在不行的,无法修复、恢复的我们才把它量化,量化方法就是我刚才说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这个技术体系提出了一些经济学的可量化方法,把自然资源量化成金钱的价值。

中国网:恢复到它遭破坏之前的状态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齐霁:是的,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这项工作在国外也开展过,像美国,它的墨西哥石油的泄露事件,1989年“埃克森石油泄露事件”,它的鉴定评估经历了很长时间,它的赔偿和修复经历了几十年,到现在还在进行之中。我们国家在做这项工作的时候也会遇到相似的过程,某些难点的案子、某些难点的赔偿和修复要进行长时间的修复和评估过程。

中国网:现在在咱们国内有没有过这样的案例?

齐霁:有的。我们在2016年进行了一个全国的调查,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案例大概有500多件,覆盖了各种领域,像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土壤地下水污染、水的生态环境的破坏的污染,每个领域都是有一定案例来源的。

中国网:破坏程度也是分一定级别的,以我的了解,比如说轻微、中度和重度的,修复的过程也是不一样的。

齐霁:是的。我们一般把它分为可以在短时间内修复、不能在短时间内修复、无法修复这样一些等级,通过现代的技术手法,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比如说像土壤地下水,有些原位的修复方法、异位的修复方法,根据它所受的破坏的程度、特征污染物进行相应的方法选择。

中国网:是不是根据这样的等级,对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也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

齐霁:惩罚,我们不这样讲,还是让他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它破坏的程度越高,付出的成本(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就会越高。

中国网:惩罚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恢复遭破坏的生态环境。

齐霁:对,这个是这项制度改革的最本质的目的。

中国网:齐主任,中办、国办在2015年就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开始试行。两年的时间,效果如何?希望您结合一些实际的案例跟大家谈一谈。

齐霁:我们的试点改革方案是2015年12月印发的,从2016年开始在吉林、山东等7个省市进行了试点。我们在每个试点省份多次进行了调研。从这两年的试点来看,效果是非常好的,一共启动了2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例,印发了75个相关的管理制度。我刚才说的这27个案例中,现在有13个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其中有9件已经达成了磋商的协议,其余14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司法诉讼”的阶段,取得了一个非常好的效果,社会反映也非常不错。经过这两年的试点之后,感觉原有的方案整体上是可以的,可以以此为基础进行修改和调整,变成一个全国试行的整体方案。

典型的案例,比如有一件发生在贵州,贵州的息烽大鹰田倾倒的案件,这个案件的特点是什么?政府作为权利人跟义务人进行磋商,形成协议之后,他们又在清镇法院对磋商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把协议的法律效力提升了。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实验,因为试点嘛,每个试点都在不同的方向进行实验,给了我们一个新的思路。进行磋商协议之后可以进行司法确认,这样就提升了损害赔偿和磋商协议的效率,在后期执行时有一个执行的强制力。

第二个案子是发生在山东,山东章丘的特大倾倒案,当时有6家涉事企业,它们都作为这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山东省环保厅代表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权利人,跟这6家单位,6个义务人进行了4轮磋商,最终与其中的4家达成了协议,赔偿金额达到了1300多万。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实践,整体的效果是非常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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