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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的通知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21-07-08 21: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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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的通知地下水污染 污染治理 上海环境修复网讯:环境修复网获悉,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的通知,详情如下:

地下水污染 污染治理 上海

环境修复网讯:环境修复网获悉,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的通知,详情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的通知

沪环规〔2021〕5号

各区生态环境、规划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建设管理、绿化市容部门,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环土〔2019〕250号)、《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等有关要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等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并经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

一、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范围

(一)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1.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陈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青草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4.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金泽取水口及松浦大桥取水口)

(二)治理区

《上海市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中涉及的地块范围。

1.普陀区601地块(振华造漆、春光园、万伟):南面为常和路、西面为景泰路、北面为古浪路、东面为祁连山路

2.普陀区621地块(立科化学、春光村):东至敦煌路、南至古浪路、西面隔古浪路为621A地块修复工程项目部、北面至沪嘉高速

3.普陀区613地块(原三维制药厂):东至敦煌路、北至武威路、南至永登路、西至玉门路

4.奉贤区南桥新城14单元06A-02A区域地块:东临金钱路、南临胜利港、西临金汇港、北临金齐路、齐泰路由北向南横穿地块

5.普陀区桃浦智创城核心区655B(2)地块:东面和南面为655(三毛)地块边界、西面为052-02地块和祁连山路、北面为040-04地块

6.普陀区桃浦智创城核心区655B(3-2)地块东面为655(三毛)地块边界、南面为052-03地块(规划社区级公共设施用地)、西面为祁连山路、北面为028-01地块(规划水域)

7.浦东新区新高苑东苑D1-12变电站地块:东至D1-14地块、南至D1-14地块、西至D1-19地块、北至D1-11地块

8.奉贤区上海欧泊铝制品有限公司地块:东至上海富樽厨房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南至机口港河道,西至兴英路,北至上海慧界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赫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9.宝山区W12-1301单元63-02地块:北至63-01地块(规划),南至葑厚路(规划),东至规划六路(规划),西为63-01地块(规划)

10.嘉定区新成路以西、嘉罗公路以北地块:东至新靖路(规划)-新罗路(规划)-新成路、南至嘉罗公路、西至环城路和永靖路、北至棋盘路

11.长宁区215街坊淞虹路市场地块:北至北翟路、西至淞虹路、东侧靠近西陶浜路、南侧靠近金钟路

12.普陀区桃浦智创城核心区655(规划064-01、064-02)地块剩余部分:东距南何支线140m、西至祁连山路、南至武威东路、北至655(三毛)地块

(三)防控区

1.优先防控区:保护区和治理区以外,涉化工类和金属制品类行业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所处范围,以及污染防控值高值区域。

(1)生活垃圾处置场:

1)上海浦城热电能源有限公司

2)上海黎明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3)上海环境集团再生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老港分公司

4)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5)上海嘉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6)上海天马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7)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8)上海东石塘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9)上海城投瀛洲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焚烧)

10)上海浦东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浦东新区黎明生活垃圾填埋场)

11)上海浦东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浦东新区有机质固废处理厂)

12)上海市嘉定区残渣填埋场(上海市嘉定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

13)上海环境集团再生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崇明分公司(崇明生活垃圾填埋场)

14)上海环境集团再生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崇明分公司(长兴岛填埋场)

15)上海净达环境卫生发展有限公司净茸固体废弃物处置分公司

(2)危险废物处置企业:

1)上海星济工业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2)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上海新禹固废处理有限公司

4)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5)上海绿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6)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

7)伟翔环保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8)上海城投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9)上海三井鑫云贵稀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10)上海腾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1)上海天汉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12)上海城投瀛洲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危废填埋)

13)上海化学工业区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

14)上海巨浪环保有限公司

15)上海长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16)上海奕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7)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8)上海永程固废处理有限公司

(3)涉化工类和金属制品类行业工业园区:

1)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

2)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

3)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4)上海奉贤星火开发区

5)上海奉贤经济开发区生物科技园区

6)金山第二工业区

7)金山石化基地

8)上海亭林工业园区

9)上海漕泾工业园区

10)上海张堰工业园区

11)闵行吴泾工业基地

12)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13)松江综合保税区A、B区

14)上海青浦工业园区

15)嘉定区外冈工业园区

16)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工业园区

17)宝山钢铁基地

18)宝山吴淞工业基地

19)上海月杨工业园区

20)上海宝山工业园区

21)上海浦东康桥工业区

22)临港主产业基地

(4)防控值高值区域:

位于嘉定、闵行、普陀区交界处。东至新槎浦,南到金沙江西路,西至黄家花园路—金运路,北至曹安公路。

2.一般防控区:保护区、治理区、优先防控区以外的区域。

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范围实施动态调整。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治理区内地块、防控区内工业园区、重点污染源等范围发生调整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范围随之调整。

二、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防控要求

(一)保护区

(1)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严格保护,禁止在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其余要求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执行。

(二)治理区

(1)污染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地下水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方案,确定修复目标或风险管控目标,开展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工作,目标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应优先开展治理修复工作。

(2)治理区实施动态更新,完成地下水修复目标的区域可调整出治理区,纳入区域外其他对应防控区进行相应管理。

(三)防控区

1.一般防控区:

(1)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好相应的地下水污染防渗措施。

(2)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存在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各产排污环节,以及存有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等风险源的区域做好防渗措施,制定地下水污染应急预案,降低地下水污染风险。

(3)土地转性再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物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污染等内容。

(4)加油站应当按照要求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数据报所在地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加强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查基坑降水工程的设计,加强施工过程监管,防止地下水污染。

(6)市、区水务部门加强老镇区、撤制镇、城郊接合部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城中村”、“195”区域等薄弱区域的污水管网建设及维修改造,减少污水管网渗漏对地下水的影响。

(7)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化肥、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2.优先防控区:

(1)化工类和金属制品类行业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地下水重点污染源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数据报所在地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工业园区所在地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定期对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开展监督性监测。

(3)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应当建立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对其产排污环节和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做好必要的防渗措施,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4)一般防控区内所有防控要求。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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