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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区域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21-06-28 15: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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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区域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珠海环境修复网讯: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和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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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修复网讯: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和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了《珠海市区域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珠海市区域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 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法〉办法》以及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 要求,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下 简称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工作尽量前移,推进和规范我市区域建 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域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以下简 称区域调查评估)是指对全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产 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统称特定区域)内依法 应当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的地块提前统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 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第三条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开展区域调查评估的责任主体 和实施主体,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定区域内依法应 当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的地块统一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建立相 关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费用,扎实推进区域调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区域调查 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横琴新区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市生态 环境局各分局会同横琴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各 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区域调查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核实特定区 域内依法应当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的地块。

第五条区域调查评估应当符合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 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 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 环办〔2020〕67 号)的技术要求。

区域调查评估报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 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 63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 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珠海市 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的 通知》(珠环函〔2020〕83 号)的要求进行评审。

第六条区域调查评估报告中应明确适用范围、适用情形、污 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及是否应纳入建设 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等内容。

区域调查评估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政府(管委会)应 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区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场所或 现场公告栏等平台,将区域调查评估成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将其 上传至珠海市“多规合一”平台。

第七条经相关部门核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地块,需单独进行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1.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被列为优先管控 名录的建设用地地块;

2.区域调查评估中以及现有资料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 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

3.区域调查评估完成后,相关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 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4.区域调查评估完成后,拟用途变更或拟收回、转让土地使 用权,新增依法应当开展调查评估的建设用地地块;

5.其他规定或相关部门认为需要单独开展调查评估的建设 用地地块。

第八条完成区域调查评估的区域,对符合成果适用条件的建设用地地块,可直接采用区域调查评估成果,无需再单独进行 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第九条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各区实际情况,选择辖区内 的一个特定区域作为区域调查评估工作试点,自本实施细则实施 之日起 1 个月内制定区域调查评估试点工作推进计划(包括实施 主体、评估范围、时间安排、资金来源和推进措施等),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自然资源局,5 个月内完成试点区域调查评估 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完成区域调查评估试点工作后,及时 总结经验,逐步向其他特定区域延伸。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和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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