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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常态监管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21-05-25 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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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修复网讯:环境修复网获悉,日前,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通知,建立全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逐步实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和安全利用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在建立污染源头防控机制方面,辽宁将对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地块,及时纳入并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详情如下:

一、建立污染源头防控机制。

——对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地块,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纳入并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高关注度地块及周边土壤,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地块,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及时跟进企业停产、关闭、搬迁及厂区地块腾退进度,消除土壤环境监管盲区。

二、建立联动监管准入机制。

——信息共享。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开发(含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供应土地等)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平台共享账号,查询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预关注地块及相关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等信息,每月5日前将上月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项目信息和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信息,共享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关口前移。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经调查确认无土壤污染风险或经风险管控与修复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批准实施与风险管控或修复无关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选址涉及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安排土地供应,不得通过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不予办理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规划许可。

三、建立调度会商通报机制。

——每月调度。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和安全利用月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全省污染地块联动监管和安全利用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将上月建设用地规划变更情况、污染地块管理及安全利用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

——定期会商。在每月调度的基础上,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每季或半年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或重要工作协调会,会商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分析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进一步加强改进的对策措施。

——视情通报。省生态环境厅每季度下发全省土壤生态环境工作落实情况通报,视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把污染地块管理及安全利用进展情况纳入通报内容。每半年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四、建立严格评估评审机制。

——严格评审权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各市(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

——严格选派专家。市级评审应聘请3-5名专家,其中省级专家2-3名;省级评审至少聘请5名专家,其中国家级专家占多数。相关管理部门参加专家评审会时,不得干预专家评审意见。

——严格评审质量。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受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首先应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认真复核,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然后重新受理评审。问题严重的,应责令重新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审。

五、建立督察执法监督机制。

——严格重点攻坚督导。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作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硬指标硬任务,列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重点跟踪督导工作。

——强化生态环境执法。充分发挥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职能,将污染地块管理列入年度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点,开展常态化土壤生态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土壤污染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例。

——纳入省级环保督察。对社会关注、国家督办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转办的污染地块问题,视情列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层层压实监管责任,确保不发生“毒”地开发事件。在沈阳、大连开展联动监管执法监督先行试点。

六、建立企业信用公开机制。

依托生态环境部拟建立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个人信用记录系统,对在省内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从业单位及个人执业情况进行信用记录公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报告评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在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涉及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有关的评审信息。从业单位在信用记录系统中统一记录本单位和从业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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