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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20-12-01 0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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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农村人居环境 宿迁水处理网讯:近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出台《宿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旨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农村人居环境 宿迁

水处理网讯:近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出台《宿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旨在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核心,以提高污水治理设施覆盖率为重点,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加快建立符合宿迁农村特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实施方案》指出,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村庄,可就近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距离管网较远、人口密集且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村庄,可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居住偏远分散、人口较少的规划保留村庄,可采取分散处理方式,以卫生厕所改造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实施方案》要求,全市各地因地制宜,综合施策,以让农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根据农村不同情况,科学合理选择技术路线,精准治污。采取综合措施,做到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

为高质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地规划先行,县域推进。在摸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按县域组织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方案),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充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进整县制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确保做到以户为单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置。

《实施方案》明确,建立农村生活污水管理监控信息平台,运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出水水质等实时监控,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确保治理设施长效稳定运行。

详情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宿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着力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江苏省农村生态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20〕38号)要求,结合宿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核心,以提高污水治理设施覆盖率为重点,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加快建立符合宿迁农村特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宿迁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规划先行,县域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在摸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按县域组织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方案),坚持不懈、持续推进,确保做到以户为单位,农村生活污水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置。

因地制宜,综合施策。以让农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根据农村不同情况,科学合理选择技术路线,精准治污。采取综合措施,做到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

经济适用,提高质效。合理运用适合村庄特点、经济适用、简便有效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设施。加强改造优化,提高现有设施的处理质效。突出断面水质达标和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优先开展行政村村部所在地等规模较大村庄和存在突出水环境问题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有序推动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

建管并重,责权分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治理责任,推动部门形成合力,保障合理的财政投入力度,推动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和建设运行管护机制,实现专业化运营、统一化管理。

(三)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目标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到2020年底,全市70%的行政村建有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其中,沭阳县65%;泗阳县、宿豫区、宿城区、湖滨新区70%;泗洪县、市经开区75%;洋河新区60%。到2025年,全市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90%,其中沭阳县、洋河新区达85%;其他县区达90%,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大幅提高。运行管护机制基本建立,村庄内生活污水横流、乱排乱放的情况基本消除,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整县制编制治理专项规划。按照生态环境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本实施方案工作目标,以县域为单位整县制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合理确定目标任务、治理方式、建设时序、资金保障等内容。规划近期期限原则上为5年,远期与镇村布局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保持一致。规划指标包括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户覆盖率。各地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核。已编制县级规划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视情况进行修订。各地要根据规划和本地区已有工作基础,制订年度工作计划,逐村列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清单,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合理选择治理设施建设模式。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治理工艺,防止片面追求技术“高大上”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过高、难以持续稳定运行。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村庄可就近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距离管网较远、人口密集且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村庄,可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居住偏远分散、人口较少的规划保留村庄,可采取分散处理方式,以卫生厕所改造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杜绝化粪池出水直排的基础上,就地就近实行农田利用;鼓励农户利用房前屋后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实行就地回用;鼓励将农村生活污水通过人工湿地等方式实现氮磷资源化和尾水再利用。要顺应村庄演变趋势,量力而行、梯次推进,按村庄类型、人口、布局等不同因素,把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城郊融合类等类型村庄作为治理重点,优先治理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流域、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南水北调沿线区域等环境敏感地区及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范围内村庄,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加大对自然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加强综合治理协同推进。坚持“三个同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建设、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监管、相关部门协作的要求,结合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合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与村庄规划同步,在村庄建设规划中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规划村庄排水设施和用地布局,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提供规划依据;要与供水设施建设同步,有条件的地区做到“有水供给,就有污水治理”;要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同步,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同时,结合农村改厕工作,实现厕所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还田,粪水生态处理。要探索将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村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结合,统一规划、一体设计,在确保农业用水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农业农村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健全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坚持以用为本、建管并重,在规划设计阶段统筹考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落实。采取打包服务、清单式管理等方式,简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和招标程序,保障项目建设进度。逐步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托管服务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污水处理系统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污水治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提高农户自觉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正常达标运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组织开展已建设施“回头看”。巩固提升前期已开展的村庄环境整治、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效果,组织开展“回头看”专项行动,对已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全面梳理排查。针对部分地区管网入户率低、管网损坏、设施运行不正常、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重点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研究提出解决措施,落实经费和人员,制订整治提升改造计划,用两年时间完成提升改造任务,确保已建设施长效稳定运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整县制推进社会化治理试点。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充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进整县制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省将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首批试点工作,目前泗阳县、泗洪县、宿城区、宿豫区已按国家、省有关要求引入社会化治理机制,分别采取BOT、PPP等模式,依托第三方负责建设及运营,治理效果明显提高,要继续做好运作机制深化和推进工作,总结经验做法,努力创建首批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厅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强化技术研发与标准化治理。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实际治理效果,筛选出符合我市实际的治理技术;积极研发并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治理技术以及经济适用、简单有效且方便实施的治理装备。结合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出水排放去向、水环境现状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污染控制水平和农村地区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规范》和省发布实施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462—2020),分区分类分级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治理。(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落实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农村生活污水管理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任有人负、工作有人干。结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日常检查和执法监管。督促运营单位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并实施信息公开,对超标排放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并纳入信用体系。建立农村生活污水管理监控信息平台,运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出水水质等实时监控,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确保治理设施长效稳定运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编办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级抓落实”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机制。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任务予以优先安排。市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导小组,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要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市、县两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工作范畴,增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组,负责统筹和指挥,具体工作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乡镇、村要做好宣传发动、日常监督等工作,提升农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积极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落实支持政策。统筹好中央、省、市、县各级专项资金,采取上下结合、横向统筹的办法,打好政策资金“组合拳”。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各县区政府要在法定债务限额内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公益性项目建设。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涉及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招投标等环节的绿色联动审批通道,合理简化审批程序。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用电、用地和运维经费保障支持政策,切实减轻设施运行成本。(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月报告、季通报、年考核”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工作机制。依据《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监督考核办法》,要加强对各县、区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户覆盖率、已建设施正常运行率等指标进行考核评估,并将各地落实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高质量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评估及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整合分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资金的重要依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突出问题要纳入市级环境保护督察范畴,把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稳定达标作为考核主要内容,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问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配合)

(四)深入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大力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良好成效。注重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和支持村级组织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积极配合参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提高农民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性。让群众成为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受益者,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良好氛围。(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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