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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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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23 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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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讯:近日,北极星环保网从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全文如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1日

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会议管理

第四条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省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会议4种。

第五条总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全省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制度、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方案、表彰奖励、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协调解决全省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等,下同)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由省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参加会议人员为省副总河长及河长,下级总河长及副总河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河长办主任等。

总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会议议定的事项由下级总河长,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六条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安排部署,研究决定责任区河长制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措施等。

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由省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参加会议人员为责任区下级河长,省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省河长办主任等。

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河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责任区下级河长,省直有关部门和省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七条部门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落实责任部门河长制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定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的事项。

部门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为分管水利或环保工作的副省长,会议由省河长办组织筹备,不定期召开。省河长办主任、副主任,省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会议纪要由召集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按职责分工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条省河长办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及部门联席会议要求;组织审查河长制主要前期工作成果和考核办法、规章制度;分解落实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及推进措施;拟定河长制督察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确定报请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审定的事项。

省河长办会议由省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为省河长办副主任、省政府有关部门联络员,下级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等。

会议纪要由省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级河长办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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