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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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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6 09: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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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气网讯:日前,湖南印发《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如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 录1.总 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

大气网讯:日前,湖南印发《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如下:

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2.2 市州、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3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3.应急准备

3.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2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3.3 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4.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与预报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会商

4.4 预警发布

4.5 预警变更

4.6 预警解除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及启动

5.2 Ⅲ级响应措施

5.3 Ⅱ级响应措施

5.4 Ⅰ级响应措施

5.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6.区域应急联动

7.总结评估

8.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

8.2 资金保障

8.3 科技保障

8.4 通信与交通保障

9.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9.2 预案培训

9.3 预案管理

9.4 预案实施

10.附 则

10.1 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10.2 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10.3 省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统筹做好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其下级预案包括市州级和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1.5.2 科学预警,分级管控

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1.5.3 属地管理,社会参与

建立全省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明确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长株潭及传输通道城市应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指挥中心),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1 省指挥中心组成

省指挥中心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兼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

省指挥中心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10.3)。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可增加省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省指挥中心成员。

2.1.2 省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挥、组织、协调全省及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

2.1.3 省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省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为省指挥中心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负责贯彻省指挥中心的批示和部署;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修订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省指挥中心授权,负责区域联动预警和省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省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省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州、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做好预案实施的总结评估工作。

2.3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主要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及评估,形成专家会商结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

3.应急准备

3.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省直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市州定期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确定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相关企业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保障类企业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各市州、县市区须将应急减排措施层层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分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

3.2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市州应急减排清单、减排措施和应急减排比例进行审核。以市州为单位核算减排基数,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和应急减排基数。通过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3.3 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纳入城市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产生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企业应当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整合环境空气和气象监测资源,构建不同预警级别下分级预报会商机制,建立空气质量预报平台,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对未来7天(16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预报;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或监测AQI小时均值>200时,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省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组参加会商;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2 预警分级

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4.2.1 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应急减排措施,采取限产等强化措施,减轻污染程度,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4.2.2 区域联动预警

以长株潭及传输通道城市作为重点区域,包括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的行政区域。

橙色预警:预测重点区域内有3个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重点区域所有城市同步启动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预测重点区域内有3个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重点区域所有城市同步启动红色预警。

4.2.3 省级预警

重点区域启动橙色或红色预警,区域外有4个城市同时达到橙色以上预警条件时,启动橙色或红色省级预警,重点区域和区域外相关城市同步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预报中心预警提示信息时,省指挥中心应及时通知相关市州依据预警提示信息和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的应急预警。

4.3 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预警建议。区域联动预警和省级预警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省指挥中心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

4.4 预警发布

各级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区域联动预警由省指挥中心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省级预警由省指挥中心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区域联动预警或省级预警发布后由省指挥中心办公室通过电子公文、电报、传真、邮件等方式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通过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人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同时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

4.5 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升级管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4.6 预警解除

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后发布。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区域联动预警或省级预警发布后,省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有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5.2 Ⅲ级响应措施

各市州、县市区自行启动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Ⅲ级响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工业源、移动源和施工工地的应急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从严查处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焚烧、露天烧烤、烟花爆竹无序燃放、餐饮油烟无组织排放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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