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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医疗废水、城镇污水的合规处置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20-02-18 09: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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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医疗废水、城镇污水的合规处置水处理网讯:2020年2月3日,备受瞩目的武汉火神山医院已经正式启用,为疫情的控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工程开始,公众都很关心火神山医院的医疗废水

水处理网讯:2020年2月3日,备受瞩目的武汉火神山医院已经正式启用,为疫情的控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工程开始,公众都很关心火神山医院的医疗废水、生活污水将如何处理?是否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随着工程的进行,我们也对这些问题有了答案。火神山医院污水、雨水、医疗垃圾均单独收集处理,不会排湖,不会污染环境,而且对污水进行严格的两次消毒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同时,我们注意到火神山医院地块2.5万平方米地下基础穿上“防护服”——HDPE防渗膜,不让一滴污水进入地下,雨水全收集全消毒,不会污染周围环境和湖泊。那么在疫情期间,如何对医疗废水甚至城镇污水进行合规处置呢?如出现问题,将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本文将做简单的探讨。

2020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 ,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型肺炎疫情期间所产生的医疗废水、城镇污水如不进行妥善处理,可能会影响疫情防控甚至引发环境事件。

一、医疗废水的合规处置

医疗废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 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针对部分医疗机构已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医疗机构应负责设施收集系统、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出水水质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要求。对部分对于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临时隔离场所等,应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环明传〔2003〕3号)、《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等文件,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禁止污水直接排放或处理未达标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该法第五十八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不管有无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所排放的含病原体的废水,必须同时符合两项严格的限制要求方可排放。其一,该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其二,经消毒处理后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特别注意的是农村地区的医疗废水存在量少、分散等特点,但也应该对医疗废水进行消毒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外部水环境或用于农田灌溉。对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所排放的医疗废水应做好应急处理、杀菌消毒要求,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粪便和污水扩散传播。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件,轻则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二、城镇污水的合规处置

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由于新型肺炎疫情的发生,无论是公共场所还是个人家庭为防控疫情均进行消毒处理,市场上主要的消毒剂为含氯消毒剂,这就导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这就要求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进水水质的变化情况,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排放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该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因此,城镇污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在新型肺炎疫情期间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工艺的调整、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针对城镇污水因疫情可能导致的病原体、细菌的增加,更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如有设施不正常运转、出水水质不达标、偷排等情况,将面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导致环境污染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三、在线监测设施的合规处置

在线监测设施主要对处理后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避免不达标废水的排放造成水环境污染。同时,在线监测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平台对接并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运营单位应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如有异常情况发生,应及时上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在线监测是对排放废水是否达标的最后一道屏障,尤其是在新型肺炎疫情期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不管对于医疗废水的处理还是城镇污水处理所涉及的在线监测设备,在新型肺炎疫情期间均应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不得有造假的行为。如有违法行为,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新型肺炎疫情期间应加强对医疗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监管,确保正常运行并加强消毒处理。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水、城镇污水的监管力度,对相关信息及时公开。作为一名环保法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应为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切实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严防疫情扩散蔓延作出贡献,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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