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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再次征求意见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19-09-13 09: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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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再次征求意见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水处理网讯:水处理网获悉,住建部再次征求《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意见。详情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再次征求《城乡

水处理网讯:水处理网获悉,住建部再次征求《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意见。详情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再次征求《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意见的函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综合司、办公室),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关于构建我国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工程规范)体系要求,我部组织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40项工程规范,并于2019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部组织工程规范编制组,对反馈的意见和修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工程规范再次征求你们意见。

工程规范主要规定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工程规范分为项目规范和通用规范两类,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的规模、布局选址、功能、性能,以及必要的关键性技术措施,是工程建设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工程规范发布后将替代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作为约束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基本要求。

各项工程规范目录附后,工程规范征求意见稿可从光盘打印,也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http://www.ccsn.gov.cn)下载。请于2019年10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函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郭庆习

电子邮箱:gchbzh@mohurd.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 为保护水生态,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城乡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乡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城乡排水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和城镇发展需求相适应。

1.0.4 城乡排水工程规划和建设应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资源循环、综合利用。

1.0.5 城乡排水工程应保护水生态,遵循“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建设理念,对破坏的水生态系统进行生态修复。

1.0.6 城乡排水工程应改善水环境,以流域或区域规划为依据,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城镇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雨水径流污染。

1.0.7 城乡排水工程应保障水安全,科学划分排水片区,明确竖向管控要求,强化应急管理。

1.0.8 城乡排水工程应节约水资源,将雨水和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

1.0.9 应加强城乡排水工程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采用经过实践验证且具有技术经济优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系统处理效能,促进资源利用。

1.0.10 本规范是城乡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城乡排水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11 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城乡排水工程的要求。执行本规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1.0.12 城乡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乡排水工程应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和利用城镇雨水和污水,防治积水和内涝灾害,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污泥有效处理处置和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2.0.2 城镇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等工程性以及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并应和防洪设施相衔接;乡村雨水应采用边沟收集、转输并就近排放或处理回用。

2.0.3 城镇污水系统应包括排水管渠、污水和再生水处理以及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应收集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应同步建设和同步投运。乡村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资源化利用和农业生产结构相结合。

2.0.4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应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气候特征、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原有排水设施等因地制宜地确定,应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的建设目标、标准、规模、排水体制、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城镇排水工程输送、排放、处理等设施的规模应相互匹配。

2.0.5 城镇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2 分流制排水系统禁止污水接入雨水管网,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3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在评估系统能力和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的基础上,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并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2.0.6 城镇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时, 分流制排水系统和已建有污水截流设施的合流制排水系统不应设置化粪池。

2.0.7 城镇污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能力应兼顾旱季流量和雨季流量。旱季流量应包括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还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雨季流量应在旱季流量的基础上,增加截流雨水量。

2.0.8 城乡排水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2.0.9 城乡排水工程的设计应利于设施的运行维护。

2.0.10 城乡排水工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应危害周围构(建)筑物基础和其他公用设施管线,不污染生活饮用水和地下水,不得影响受纳水体使用功能,不影响河道整治、航运以及蓄排洪功能;其他建设项目也不应影响现有城乡排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城乡排水工程设施需要与周边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必要防护距离时,防护要求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2.0.11 工业园区的污、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当不具备单独处理排放条件,需接入城乡排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

2 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

3 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

4 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2.0.12 敞开式排水工程设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0.13 与腐蚀性介质接触的管道及其接口、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或者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2.0.14 泵站、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泵站和重要污水厂的重要部位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供电设施。

2.0.15 泵站、调蓄池、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中存在有毒有害、火灾或爆炸性气体的场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检测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标定。

2 通风、防护、照明等设备应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控制。

3 应根据人员职业安全需要,设置强制通风系统。

4 应根据环评要求,设置臭气处理系统。

有火灾或爆炸性气体的场所严禁明火作业,机电设备的配置和使用还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2.0.16 当将生活饮用水作为再生水和雨水回用的补水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防回流污染措施。

2.0.17 以再生水或雨水为水源的输配水管网中,低水质标准水不得进入高水质标准水系统,建设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雨水”或“再生水”耐久标识,管道明装时应采用识别色,埋地时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标志带。

2 当设有取水口时,取水口应配置“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2.0.18 城镇雨水利用再生水工程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并应保障用水安全。

2.0.19 城乡排水工程中非开挖施工管道、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2.0.20 构(建)筑物和管道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时,应确保结构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2.0.21 贮水构筑物施工完毕交付安装前,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承压构筑物满水试验合格后,尚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2.0.22 城乡排水工程中的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取得安全认证。运行期间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2.0.23 不得擅自停运城乡排水工程设施。

2.0.24 城乡排水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针对易发生起火爆炸、人员窒息中毒、高处坠落等危险的情况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 使用的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

2.0.25 应建立城乡排水工程的应急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演练。

2.0.26 应推进排水管网和污水厂一体化管理。

3 源头减排工程

3.1 一般规定

3.1.1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区域,应因地制宜实施由渗透设施、转输设施、调蓄设施和回用设施等单一设施或多种设施组合而成的源头减排工程。

3.1.2 雨水收集利用应选择污染较轻的屋面、广场等下垫面。

3.1.3 源头减排工程的设施规模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建设目标合理确定,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径流总量控制,应按当地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计算工程规模;当降雨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时,源头减排工程的实施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2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应根据汇水面积、降雨特征、地表状况、原有排水设施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控制目标。

3 雨水径流峰值流量削减,应确保当地区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区域建设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新建地区的径流量不得高于相关规划要求。

4 雨水资源利用,应根据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经济效益等确定雨水利用量。

3.1.4 建设用地内平面和竖向设计应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要求,确保源头减排工程服务范围内的径流能进入相应的设施。

3.1.5 源头减排工程应设置溢流设施,溢流设施的排水能力和出路应确保排水安全。

3.1.6 源头减排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应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

3.2 渗透设施

3.2.1 渗透设施的设置不应引起地质灾害、污染地下水、损害构(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

3.2.2 严禁在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设置渗透设施。

3.3 转输设施

3.3.1 转输设施的设计应保证排水安全,并应发挥对雨水径流净化、滞蓄或渗透功能。

3.3.2 转输设施下游应与其他源头减排设施或排水管渠设施有效衔接。

3.4 调蓄设施

3.4.1 应充分利用自然洼地、坑塘、景观水体等作为调蓄设施,通过竖向设计营造雨水滞蓄空间。

3.4.2 埋地式调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体强度应满足地面荷载和土壤承载力的要求。

2 如采用模块拼装组合调蓄池,外层应采取防渗措施,且应设混凝土底板;

3 池内构造应便于清除沉积泥沙。

4 当底板低于地下水位时,水池应满足抗浮要求。

3.5 回用设施

3.5.1 雨水回用设施应与雨水转输、调蓄设施有效衔接,并应设置处理装置和回用水管网。

3.5.2 应根据雨水回用用途确定水质目标和处理工艺。

4 排水管渠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雨水管渠应确保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的转输和排放,并应考虑对下游雨水管渠和受纳水体的影响。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乡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 4.1.1 的规定取值,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应采用规定的上限;

2 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原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校核、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

3 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按表 4.1.1 中“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标准,非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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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城镇污水管渠应按远期规划的旱季流量设计,合理选择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保证最高日最高时的污水输送能力,并应按满管流复核雨季流量下管道的输送能力。

4.2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4.2.1 城镇污水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或暗渠,严禁采用明渠。

4.2.2 排入城乡污水管渠的污、废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2.3 应防止外来水进入污水管渠。

4.2.4 排水管渠的设计应避免管渠的淤积和堵塞。

4.2.5 排水管渠的结构设计年限不应低于 50 年。

4.2.6 雨水管道系统与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

4.2.7 严禁重力流排水管道采用上跨障碍物的敷设方式。

4.2.8 检查井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并应采用满足使用环境所需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4.2.9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4.2.10 下穿式立交道路排水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并应防倒灌。当没有条件设置独立排水系统时,应对其接入的下游排水管道排水能力进行校核。

4.2.11 污水管渠、合流污水渠和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严密性,必须在安装完成后进行严密性试验。

4.2.12 排水管渠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养护。

4.2.13 当巡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井盖和雨水箅缺失或损坏后,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 6h 内修补恢复;当相关排水管理单位接报井盖和雨水算缺失或损坏信息后,必须在 2h 内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应在 6h 内修补恢复。

4.2.14 运行维护人员进入管内检查的管道,其管径不得小于 800mm,流速不得大于 0.5m/s,水深不得大于 0.5m,充满度不得大于 50%;采用潜水检查的管道,其管径不得小于 1200mm,流速不得大于 0.5m/s。

4.2.15 排水管渠清淤疏通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4.2.16 发现排水口异常排水应及时上报,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排入水体污染物的数量;同时追溯污染物源头,采取处置措施。

4.3 排水泵站

4.3.1 雨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计算确定。

当立交道路设有盲沟时,其渗流水量应单独计算;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旱季设计流量计算确定。

4.3.2 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泵。

4.3.3 排水泵站的水泵应满足在最高使用频率时处于高效区运行,在最高工作扬程和最低工作扬程的整个工作范围内应安全稳定运行。

4.3.4 排水泵站室外地坪和出入口、通风口、吊装孔、检修孔等开口部位标高的设计应满足泵站在城镇防洪和内涝防治标准下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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