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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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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09: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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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大气网讯:日前,焦作市政府印发《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根据《计划》,2018年度目

大气网讯:日前,焦作市政府印发《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根据《计划》,2018年度目标:全市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73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20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1天以上。详情如下: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17日

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补齐经济社会发展短板、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任务,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新时代美丽焦作的根本要求。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到202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加强生态建设为基础,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底线,以依法治污、科学治污、全民治污为路径,以严格监督、强化督察、奖优罚劣为抓手,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坚决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抓紧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改善中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为加快建设“四个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示范城市,奋力谱写高质量发展的焦作篇章,在中原更加出彩中出重彩、更精彩提供良好生态支撑。

(二)目标指标。到202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全市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为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焦作目标基本实现打下坚实基础。

1.2018年度目标。全市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73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20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1天以上。

蟒河温县汜水滩断面除氨氮≤3.0毫克/升外,其它指标达到Ⅴ类;大沙河修武水文站断面除氨氮≤3.0毫克/升外,其它指标达到Ⅴ类;共产主义渠获嘉东碑村断面除氨氮≤4.0毫克/升外,其他指标达到Ⅴ类;沁河武陟渠首断面保持稳定达标(Ⅳ类)并稳中有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省下达我市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和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初步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2.2019年度目标。全市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63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06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2天以上。

蟒河温县汜水滩断面、大沙河修武水文站断面、共产主义渠获嘉东碑村断面达到Ⅴ类,沁河武陟渠首断面达到Ⅲ类。焦作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完成省下达我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以及治理与修复年度目标任务;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土壤污染防治体系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

3.2020年度目标。全市PM10年均浓度、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1%以上,全市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03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23天以上;力争退出全国169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20位。

蟒河温县汜水滩断面达到Ⅳ类,大沙河修武水文站断面、共产主义渠获嘉东碑村断面达到Ⅴ类,沁河武陟渠首断面达到Ⅲ类。焦作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焦作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2%,与2015年相比实现零增长。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目标导向。科学设定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治理重点领域任务目标,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紧盯重点问题、解决突出问题,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任务和重点时段等方面,集中优势兵力打硬仗。建立目标倒逼和绩效考核机制,夯实任务措施,强化专项督察,严格执法检查,倒逼责任落实,保障目标落实。

2.坚持压力传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建立健全抓落实机制,完善网格化的工作格局,明确任务、明确时限,把责任切实落实到各级网络,把相关部门变成责任部门,把治理任务、工作责任精准落实到“点”,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强化督导考核,从严从重进行问责追责,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

3.坚持综合施策。各级政府依法对本地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有关部门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各种手段,督促企业落实治污减排主体责任,对偷排偷放、伪造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坚持属地管理,强化主体责任、强化监督问责、强化社会共治,努力形成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4.坚持联防联控。完善政府主导、环境保护统筹、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完善以城区为中心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完善考核、评价、奖惩等体制机制。强化绿色政绩考核指挥棒作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通过考核问责,传导正确的政绩观。

5.坚持集中攻坚。紧盯生态环境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突出重点领域,抓住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全社会协调联动,心往一块想,劲往一处使,齐心协力打好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人民战争。

二、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精神,重点做好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优化、运输结构优化、扬尘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环境监控及管理等六大攻坚战役,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一)打好产业结构优化攻坚战。加快产业布局调整优化,强化源头防控,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加快重点涉气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1.优化产业布局

(1)开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将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列入禁止类清单(搬迁改造升级和产能置换项目除外)。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有序推进钢铁、建材等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积极推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规划环评要求。(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开展城区企业搬迁改造。按照《焦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百企退城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焦政办〔2018〕78号)要求,2018年至2020年底,基本完成城市核心区100家工业企业向省级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转移或实现就地转型,通过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现“腾笼换鸟、凤凰涅槃”,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推动城市发展转型。其中,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完成19家、45家、36家企业搬迁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削减电力行业低效产能。加快做好落后燃煤机组关停后电网延伸配套项目建设,确保机组关停后电网安全运行和企业的可靠用电。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加快关停设计寿命期满、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平均供电标准煤耗高于331克/千瓦时以及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到2020年,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501号)的相关规定,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及以下落后燃煤机组。其中,2018年计划淘汰落后煤电机组5台总规模11.7万千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政府国资委、国网焦作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手段,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行动,坚持分类处置,采取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或搬迁入园措施。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一律依法关停。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监管机制,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帐式管理,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向乡村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起,每年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回头看”,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境保护问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重点涉气企业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铅、锌、镁等和再生铅、锌等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水泥熟料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5)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在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炭素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6)电解铝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在电解铝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电解槽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35、2毫克/立方米。

(7)平板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在平板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8)炭黑生产行业。2019年10月底前,在龙星化工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炭黑生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9)氧化铝行业。2019年10月底前,在中铝中州铝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熟料窑、焙烧窑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氧化铝生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开展铸造行业综合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全市铸造行业燃煤铸造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消失模铸造企业全部加装挥发性有机物高效治理设施,砂型铸造企业全部加装粉尘治理设施,铸造炉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10毫克/立方米以内。凡不能达标排放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整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实施燃气锅炉脱硝治理。进一步加强燃气锅炉脱硝治理,到2020年底前,全市燃气锅炉全面完成脱硝治理,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自2018年10月1日起,新建的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内。(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8.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

(1)加强物料运输和生产工艺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火电、钢铁、建材、有色等行业和锅炉物料运输和生产工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各县(市)区要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查处,并纳入秋冬季错峰限停产清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强化料堆场无组织排放整治。2018年10月底前,火电、钢铁、建材、有色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料堆场无组织排放整治,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2018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禁止使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完善企业含重金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开展有色金属冶炼及再生铅、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含重金属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能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要求,2020年10月底前,重金属废气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应采取先进、高效的废气处理技术、工艺或设备进行深度治理,确保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9.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拉网式排查,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自2018年11月1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凡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炉窑,一律实施停产整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0.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提高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加快推进化工、医药、喷漆、生活源等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提高治理水平,确保到2020年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境保护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喷漆行业VOCs治理。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必须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要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要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VOCs综合去除率要达到70%以上。对达不到VOCs治理要求的喷漆单位或生产工序,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城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2018年10月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1.加强餐饮油烟排放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市、县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油烟排放达到《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2018年底前,开展规模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在线监控试点。2020年底前,规模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市城管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城乡规划局、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2.开展燃煤锅炉“有色烟羽”治理试点工作。2019年10月底前,在华润电力、神华国能焦作电厂、焦作万方电力、龙星化工、英利实业试点开展“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试点工作,减少烟气中石膏颗粒物和水雾沉降量。(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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