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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检”到“换新”: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升级行动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5-08-22 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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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2日关于从“体检”到“换新”: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升级行动的最新消息:近年来,在执法检查与监督帮扶工作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简陋且运行低效的问题愈发突出。尤其,此前相关文件显示,在部分区域,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VOCs治理技术的应用

近年来,在执法检查与监督帮扶工作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简陋且运行低效的问题愈发突出。尤其,此前相关文件显示,在部分区域,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VOCs治理技术的应用占比甚至超过80%,治污效果不佳。部分企业虽采用了高效治理技术,但因设计不规范、系统不匹配等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治污效果。这些问题不仅导致企业频繁超标排放,已然成为制约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明显短板,也给整个工业行业带来了巨大的环保压力与发展挑战。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深水区,“低效失效设施”整治排查已经成为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之一。为破解这一难题,生态环境部2023年11月发布《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释放出动真碰硬的鲜明信号。

面对这一硬任务,如何精准识别、排查整治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让治污设施真正“转”起来、“用”起来,对于推动我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促进有关行业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1 哪些治理设施和治理技术被列为低效失效类?

《方案》中所指治理设施低效失效的情形包括:治理工艺不适用,去除效果较差、无稳定达标排放能力;治理装备简陋,必要配套设施未安装,未形成稳定可靠的副产品和消纳去向,建设质量低劣,关键组件达不到规范要求,自动化水平不高,控制系统功能缺失;治理设施操作运行低效,关键组件、关键参数未按相关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不全、不规范;为掩盖超标排放等违法事实,不正常运维甚至干扰自动监测,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2025年《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详细列出了14项低效类技术。其中,VOCs洗涤吸收净化技术、VOCs光催化及其组合净化技术、VOCs低温等离子体及其组合净化技术、VOCs光解(光氧化)及其组合净化技术等,在全行业VOCs治理领域被归类为低效类技术,但在恶臭异味治理领域则不被视为低效。这一分类提醒我们在实际应用中,需根据具体场景和技术适用范围,合理选择治理技术,以实现最佳治理效果。

节选自2025年《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

02 政策加码,多地开展低效失效治理设施专项抽查

2024年以来,为加快落实国家政策有关要求,推动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多地密集出台实施方案,将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淘汰作为重要内容。

●河南省于2024年9月出台《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表示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设备,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

●浙江省于2024年9月印发《浙江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表示聚焦涉气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设备,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

●大连市于2024年10月印发《大连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其中在实施深度治理方面明确,淘汰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失效治理设施。

●浙江省于2024年5月出台《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其中指出,要持续开展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除恶臭异味治理外,全面淘汰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废气治理设施。

●杭州市于2024年6月印发《关于印发复合布加工、废橡胶利用、废塑料加工、木质家具、玻璃制造、化工和电镀等7个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全面淘汰低效VOCs治理设施”,淘汰的技术类型主要是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除异味治理外)、单一水喷淋吸收(除水溶性VOCs废气治理外)及上述技术的组合工艺。

●嘉兴海宁市于2024年6月印发《海宁市包装印刷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明确聚焦包装印刷行业VOCs污染问题,全面开展排查整治,依法取缔“低散乱”企业,推动企业实施源头替代“应替尽替”,废气收集“应收尽收”,全面淘汰低效治理设施。

……

对低效失效设施的治理,既见诸于政策文本的密集发布,更落地于各地常态化、制度化的专项整治实践。据《VOCs前沿》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河南、安徽、陕西、新疆、四川、天津、河北、云南等多地已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抽查、排查整治和对标改造行动,重点围绕工业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制药、家具制造、水泥、焦化、玻璃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推动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并通过政策宣传、技术指导和现场答疑,助力企业精准提升污染治理能力,确保设施“真运行、真见效”。

03 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要求有哪些?

在全国“低效失效”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查整治如火如荼之际,VOCs治理设施如何进行“体检”“治病”?《方案》通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排查整治要求、VOCs治理工艺及装备排查整治要求和VOCs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排查整治要求等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有机废气收集系统排查整治要求

1 排查检查重点

检查有机废气是否“应收尽收”,高、低浓度有机废气是否进行分质收集;检查风管是否存在破损,连接处是否存在泄漏;检查是否采用密闭性好的风阀,是否可以在控制系统中实现远程控制,电信号反馈是否正确。对于采用排气罩收集的,重点检查风罩和开口风速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采用风速仪等设备进行现场抽测。采用车间整体换风的,重点检查车间的负压收集和开口(孔)部位关闭情况及通排风系统设计合理性。

2 治理要求

有机废气收集管道应合理布局,减少软管和法兰连接;软管连接长度不宜过长,不应缠绕、弯折;废气收集管道无破损,不应存在感官可察觉泄漏,正压管道应加强法兰、软管连接处的泄漏检测。应急排口的阀门应处于常闭状态,鼓励采用自动阀门,并由控制中心进行开关操作,保存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电子记录;应急阀门不宜采用密闭效果不好的蝶阀等。采用车间整体换风收集的,车间厂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封闭状态,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鼓励使用双层门、自动门;涉VOCs环节的生产车间应保持微负压,鼓励安装负压计。

二、VOCs治理工艺及装备排查整治要求

1 排查检查重点

分析VOCs治理工艺(含停产和检维修情况下)、预处理措施、处理能力是否与VOCs废气气量、组分、排放特征等匹配。对治理设施进出口VOCs浓度进行监测,评估废气浓度、处理效率是否达标。检查吸附装置中活性炭等吸附剂填充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废气不经过吸附剂的现象;检查吸收装置中吸收剂循环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治理要求

淘汰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VOCs废 气采用单一水喷淋吸收及上述技术的组合工艺(除异味治理外)。对于中高浓度有组织废气,根据废气中有机物的回收价值和处理费用进行经济核算,优先选用回收工艺。成分复杂、不具回收价值的,应采用燃烧等销毁工艺进行治理。鼓励采取减风增浓等措施,减少废气产生量,提高废气污染物浓度。

采用燃烧工艺处理含卤素有机废气时,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并开展净化后烟气的二恶英自行监测。易反应、易聚合的有机物不宜采用吸附-脱附再生工艺。采用吸附工艺的,应对有机废气进行必要的降温、除湿和除尘等预处理;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以及吸附剂更换周期、动态吸附容量确定装填量。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根据满负荷运行、非正常工况等多种情况下的最大废气产生量确定。

三、VOCs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排查整治要求

1 排查检查重点

检查治理设施是否同步运行;检查是否设有非必要旁路,应急旁路是否有效管控;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过滤棉等治理设施耗材是否定期更换,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是否及时处置;现场根据风量、治理设施的有效作用体积测算有机废气在治理设施中的停留时间,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检查燃烧设施的运行温度是否在设计值范围内,是否具有助燃燃料的管道等。对于采用将有机废气引入高温炉、窑进行焚烧的,检查有机废气是否作为燃料气通过火嘴或助燃空气引入火焰区,是否同步运行,是否存在旁路系统。检查吸附设施吸附剂是否存在破损以及是否及时更换,吸附床是否存在积水、积灰、堵塞等现象。检查冷凝温度是否在设计值的范围内,检查一定时期内回收液体量的变化情况;检查吸收循环泵是否正常开启,吸收剂是否按时、足量更换。

2 治理要求

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废气收集系统、处理设备等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可以立即停止的应停止运行,不能立即停止的应安装备用治理设施。除安全考虑和特殊工艺要求外,禁止开启稀释口、稀释风机。应取消非必要旁路,因保障安全生产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应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溶剂使用类行业生产车间原则上不设置应急旁路。直燃式废气焚烧炉(TO)、蓄热式热力焚烧炉(RTO)、采用高温炉(窑)处理有机废气的,废气在燃烧装置的停留时间不少于0.75s,正常运行时燃烧温度不于760℃; 催化燃烧炉(CO)和蓄热式催化焚烧炉(RCO)等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300℃。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设备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设备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对于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艺的,吸附剂不宜采用蜂窝活性炭,并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更换下来的吸附剂应封闭保存;对于采用吸附-脱附再生工艺的,应定期脱附,并进行回收或销毁处理。定期查看催化剂、蓄热体压差,对堵塞部件及时维护。采用冷凝工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对于油气回收,冷凝温度一般应控制在-75℃以下。采用吸收工艺的,吸收剂宜选择低挥发性或者不挥发、对废气中有机组分具有高吸收能力的介质。对于VOCs治理产生的废吸附剂、废催化剂、废吸收剂等耗材,以及含VOCs废料、渣、液等,应密闭储存,并及时清运处置;鼓励储存库设置VOCs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

---摘自《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04 “治旧”与“换新”同频共振: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加速迭代

“体检”只是起点,关键要让“药方”真正落地。

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帮扶企业排查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积极支持企业对各类生产设备、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垃圾处理设备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推动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更新给予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在这之前,浙江省于2024年4月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其中,加快环保设备更新改造中,推动锅炉等特种设备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改造更新和脱氮设备安装。据《VOCs前沿》微信公号观察,这是省级“大规模设备更新”文件首次明确将VOCs治理等环保设施更新改造纳入“大规模设备更新”范畴,对于VOCs治理行业意义重大。

而江苏省在2024年5月出台《江苏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提出加快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实施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处理设施升级改造。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生态环境部与财政部联合修订发布了《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5年)》。该指南是在2021年版本的基础上修订而成,进一步拓展了资金支持范围,并对部分支持方向进行了优化调整,为更多生态环境项目提供了精准的资金保障。

随着中央财政的不断加持以及更多省市将VOCs等废气治理设施纳入“大规模设备更新”清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从“被要求整改”转向“主动换新”。未来,在政策层层驱动下,VOCs治理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

原标题:从“体检”到“换新”: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升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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