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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7起典型案例!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6-21 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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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7起典型案例!【讯】日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7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详情如下:典型案例一:宁德福鼎贯岭镇西山村炼铝点涉嫌非法倾倒炼铝废渣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

【讯】日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7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典型案例一:宁德福鼎贯岭镇西山村炼铝点涉嫌非法倾倒炼铝废渣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福鼎生态环境局对福鼎市贯岭镇西山村烟墩一处非法炼铝点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堆放有未加工的废金属屑、部分金属锭成品,熔炼炉和炒灰机均未配套烟气收集和除尘设施,西侧约20米山坡倾倒大量废渣,倾倒面积约200平方米,未采取“三防”措施,现场可闻类似尿素的明显刺激性气味,周边植被出现枯死现象。福鼎市生态环境局商请福鼎市公安局、检察院提前介入对该非法炼铝点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陈某锦、王某新、徐某乐三人在该炼铝点擅自从事铝锭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渣倾倒于炼铝点西侧山坡。执法人员对现场部分废渣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经过磅称重,保存的废渣重量为4.22吨,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显示,该炼铝点倾倒的废渣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陈某锦、王某新、徐某乐三人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1年5月18日,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将陈某锦、王某新、徐某乐三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超三吨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目前本案处于检察院起诉阶段。

图为陈某锦主动到案后,现场指认废渣倾倒点

图为执法人员连夜对现场部分废渣先行登记保存并过磅称重

典型案例二:龙岩上杭查处某企业擅自焚烧电路板涉嫌环境污染罪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5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上杭县才溪镇大贵村的某生产部正在焚烧电路板,气味刺鼻。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部门协作机制,会同才溪镇派出所和才溪镇人民政府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燃烧炉内正焚烧电子垃圾,伴有大量烟气,燃烧炉下方的坩埚及模具内存有浇筑完成的成品金属锭,燃烧炉投料口、出炉口旁均堆放有燃烧后的废渣,有一辆大型货车停放在燃烧炉旁,货车车厢内及车厢旁堆放有大量废电路板等电子垃圾。公安机关立即对涉案的车辆、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并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经过磅称重,生产部铁皮包废碎电路板16.40吨、废电路板3.91吨、废渣0.14吨、炉渣12.6吨、烟道灰飞及沉淀渣5.30吨,合计38.35吨,均可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该生产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该案及涉案人员王某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当事人已到案,目前本案处于检察院起诉阶段。

图为执法现场堆放大量废电路板等电子垃圾

图为执法现场燃烧炉内正在焚烧电子垃圾

图为执法现场浇铸形成的金属锭

图为执法部门对涉案物品过磅称重

典型案例三:漳州芗城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控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0日,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执法人员查阅片区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发现福建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数据稳定保持在120mg/L左右。8月31日,省厅通过测管联动,发现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被人为断开,在线监控设备分析仪内进样管线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内。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总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7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化学需氧量三级排放标准(500mg/L),而当时自动监测设备显示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5.8mg/L,作为涉水重点排污单位,该公司涉嫌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控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经初步调查取证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将本案及涉案人员污水站管理员林某辉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当事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同时,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启动生态索赔工作。期间,该公司采用经专家认定的修复方式,对污染流域进行增殖放流,共投放鲢鱼、鳙鱼等滤食性鱼类4万余尾。

典型案例四:南平政和某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4日至11月28日,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显示政和县某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总磷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排放标准3次及以上,最大日均值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1)浓度限值0.63倍。12月1日,南平市政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监测人员对政和县某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并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排口及水质自动采样器水样总磷浓度均超标;当日,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显示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总磷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查处情况】该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污水处理厂处11.88万元罚款,并将其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管理清单。

图为管理系统显示该厂监测数据总磷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

图为污染源监控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现场检查、采样

典型案例五:福州闽清池园镇黄某非法电镀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1日,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接到关于池园镇丽山村存在非法电镀点的举报。执法人员为避免打草惊蛇,立即上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并联合池园镇政府及闽清县检察院、公安局执法人员到池园镇丽山村进行排查。执法人员发现位于福州市闽清县池园镇丽山村,存在一处厂房面积约100平方米的电镀点。该电镀点主要镀镍,现场未见到电镀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电镀点车间东侧水沟残积有呈绿色的液体,部分水从管径约6厘米的PVC管道顺着雨水沟排入峡谷山涧水沟汇入芝溪,山涧水沟洼地有部分积液。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对该电镀点车间东侧水沟、山涧水沟洼地积液处进行采样。

经监测,电镀点车间东侧水沟废液pH1.6,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中pH≤2,为危险废物,镍浓度(≤0.5mg/L):107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的总镍排放标准(≤0.5mg/L)的213倍;经监测,山涧水沟洼地所采积液pH(6-9无量纲)0.6,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中pH≤2,为危险废物,镍浓度(≤0.5mg/L)61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的总镍排放标准(≤0.5mg/L)的121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黄某非法电镀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

2021年11月11日,闽清生态环境局将该案及涉案人员黄某移送公安部门查处,闽清县公安局于2021年11月15日正式立案。目前本案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典型案例六:泉州安溪利用在线监控查处某水电站未执行最小下泄流量的行为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0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巡检时发现,九龙江流域内的安溪县大坪乡大竹溪某水电站生态数据中断传输,且数据中断前生态下泄流量不达标,初步判断该电站存在未执行生态下泄流量的违法行为。次日,执法人员对该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水电站正在运行发电,生态泄流口闸门未开启且周围被布条封堵,上游来水全部收集引至站房发电,造成坝后下游河道断流。

【查处情况】鉴于该电站前期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根据现场情况和收集固定的证据,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根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处8.15万元罚款。

图为监控系统上数据缺失

图为检查时电站正在发电

图为检查时生态泄放设施闸板未开启

图为检查时坝后下游河道已断流

典型案例七:厦门翔安某铜业公司利用渗坑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4日,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某铜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铜件加工清洗过程中产生清洗废水,但未见废水处理设施,及废水排放口。通过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清洗车间地面自挖了两个无防渗措施的土坑,一个正方形土坑用于收集地面跑冒滴漏的清洗废水,一个隐藏在墙角长方形渗坑用于排放清洗废水。废水采样结果显示,两个渗坑内外排废水铜含量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限值32倍、27.2倍。土壤采样结果显示,渗坑内土壤含铜量最高的点位超过土壤背景点含铜量的799倍,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3.2倍。

【查处情况】该铜业公司利用渗坑排放含铜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2022年3月18日,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至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该案经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立案,现已侦办完成。经公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标,为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者,生产废水处理、排放的主要负责人。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准备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本案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后果,应当由责任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目前生态环境损害已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启动索赔,相关索赔工作有序开展中。

图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图为执法人员发现渗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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