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率先推行损害赔偿电子化评估
南通率先推行损害赔偿电子化评估【讯】近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与如皋某家具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与往常不同的是,该案是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在全国率先
【讯】近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与如皋某家具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与往常不同的是,该案是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在全国率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以来,首例通过软件评估办理的案件。
破解评估难题
组织研发损害评估软件
长期以来,“评估难、评估贵”一直是制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瓶颈。为破解该难题,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率先开展“简易评估”,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损害明显的小额案件,建立损害赔偿专家库,行政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专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出具评估意见,有效化解评估难、评估贵问题。但从基层实践的角度,此类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
“一些简单的损害赔偿案件,需要寻找多个专家出具评估意见,虽然相比于寻找专业鉴定机构节约了时间,但在评估时间、评估费用方面的时间和费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法宣科科长王爱军对此感受颇为深刻,“当前为了落实‘应赔尽赔’的理念,很多小额案件需要频繁开展评估工作,单纯依靠评估专家,不仅评估时间长,还经常会出现评估与损害费用倒挂的现象。”
为解决此类难题,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江苏省环保集团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软件研发工作。“应该说,此类软件的研发是具有技术和现实可能性的。”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的主要开发者,江苏省环保集团高级工程师章正勇对此认识颇为深刻,“软件的开发是基于国家现有的评估技术标准以及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践,与当前的技术评估标准及要求是一脉相承的。我们在传统的人工评估测算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信息化’测算。”
正是在此基础上,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江苏省环保集团组织开发的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应运而生,并且获得了软件著作权。评估过程便捷,数据可追溯,计算结果科学可信。
先行先试探索
南通率先实施信息化评估
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的授权委托,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率先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试点实施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试点工作,主要是为了通过实践案例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为全省甚至全国层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电子化评估积累经验。”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电子化评估的主要推动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处处长杨新芝如是解释。
在此基础上,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18日下发《关于启用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的通知》,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内启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电子化评估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极大方便了我们基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解决了损害赔偿工作推进中最为核心的损害评估鉴定这一问题。”作为分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领导,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苏燕对此感受颇深。
2022年4月20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如皋某家具公司喷漆车间作业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喷漆废气采取正压排风+水帘+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但喷漆车间的大门、车间窗户未及时密闭,导致车间内的挥发性有机物逸散至厂区,厂区内有明显的油漆味。
在执法调查过程中,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过程的相关标准,有针对性地固定与生态环境损害直接相关的证据,重点围绕污染源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损害性质和损害程度等要素制作损害赔偿现场检查笔录。笔录中固定的证据作为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损害鉴定评估的支撑依据,通过软件快速计算出大气环境损害的数额。最终,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以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生成的协议文件为基础,与赔偿义务人签订了赔偿协议。
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苏燕告诉记者:“该案从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直至签订协议仅历时2周,极大地缩短了案件办理时长,为今后类似案件快速办理提供了可能。”
注重基层实践
强化基层执法实践指导
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的使用,简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程序,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与行政处罚案件同步办理的理念得以实现。同时,赔偿义务人清晰了解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后,对履行赔偿义务的认可度和主动意愿大幅提高。
对于目前小额案件数量多的特点,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的使用有望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时效长、收费高的问题,减轻赔偿义务人的压力,有效推动赔偿义务人损害担责、修复到位。“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如果软件的实施脱离了基层实践,对基层执法人员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电子化评估的理想最终会落于空想。”江苏省环保集团高级工程师章正勇对此始终保持着清醒认识。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始终秉持着务实高效的原则。
以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为例,需要调查的都是执法人员客观上能够查清的问题。“比如污染因子、排放时段、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等因素,这些都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查清的。”作为软件主要开发者,章正勇深谙环境执法要点,“除此之外,周边居民区情况、环境功能情况都是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比较容易获取的。”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前述相关因素外,企业自建处理设施治理成本情况,包括药剂费、人工费、能源消耗费、设备维修费、污染防治设置总投资费以及污染物处理量等相关内容也是电子化评估的重要考量因素。尽管相关内容看起来较多,但都是行政相对人在企业环境管理中的常规数据,环境执法人员在调查中都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取。“坚持损害评估与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同步推进且不给执法人员增加负担,这是我们软件开发时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从当前初步的实践效果看,我们做到了。”章正勇对软件初步实施的情况颇为满意。
“目前,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的首例案件实践还仅仅是初步探索。未来我们还是要结合实践的情况,对系统进一步优化,以期更好地适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践需要。”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处处长杨新芝对电子化评估抱有更高的期待。
近期,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其中提到“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构建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充分依托现有平台建立完善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数据平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电子化评估工作也是策应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数据平台建设的有效之举。江苏将继续做好损害赔偿工作的先行者和探路者,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贡献江苏经验。”对于未来,杨新芝信心满满。“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必将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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