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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5-30 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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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讯】从2015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到2017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再到2020年《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

【讯】从2015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到2017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再到2020年《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托政策推动,经历了从试点试行到全面推广的历程,初步构建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规定》明确相关管理规则

在立法层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请求主体、具体方式等内容;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这些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实体法依据,有利于强化责任追究,威慑潜在的违法者。同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森林法》等立法在制定或修订过程中也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这些立法对于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也从司法的角度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然而,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部门联动、程序规则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不可回避。在此背景下,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管理规则,就成为迫切之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此作出了及时的回应,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成果。

《规定》充分吸收探索实践经验

《规定》充分吸收2015年至今不断探索实践的经验,明确了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赔偿范围、任务分工、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等关键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需要多部门协同推进。《规定》在这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任务分工”部分明确了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并强化了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责。

《规定》在总结7年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点程序,为进一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不仅如此,《规则》还就保障机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以确保有关的制度和措施能够顺利实施。

《规定》的出台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制化的重要进展。在实施过程中,基于“行政—司法—社会”三者之间的有效协同和良性互动,严格落实“应赔尽赔”的要求至关重要。

根据《规定》,对于可以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对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等量恢复。这一规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形成了良好的衔接,一方面体现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优先性要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应赔尽赔”的重视。在实施过程中,其他相关立法和实施性政策应当与这些规定实现有效的衔接和配合,同时借鉴和吸收地方探索的有益经验,实现“应赔尽赔”。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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