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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2022年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4-14 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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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2022年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乡村振兴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环土壤〔202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振兴行动计划》(苏政办发〔2021〕106号)的部署,全面打赢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村水环境质量。盐城印发《盐城市2022年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盐城市2022年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环土壤〔202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振兴行动计划》(苏政办发〔2021〕106号)的部署,全面打赢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村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环境问题、提升民生福祉这个中心,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治理、分期推进”工作思路,立足我市实际,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群众期盼为切入点,加强统筹规划,突出源头治理,优化政策引导,强化监督管理,实施精准治理、综合治理,全面消除较大面积黑臭水体,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全面治理。建立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摸清本辖区内农村黑臭水体底数,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彻底排查治理村民居住区内及邻避(水体和气味能够直接影响到村民生活的,以下同)黑臭水体,制定治理方案,优先整治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体,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明确治理优先顺序,全面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

2.因地制宜,系统整治。充分结合农村类型、自然环境及经济发展水平、水体汇水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黑臭水体的特征与成因,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综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与生活污水、垃圾、种植、养殖等污染统筹治理,将治理对象、目标、时序协同一致,确保治理成效。对垃圾坑、粪污塘、废弃鱼塘等淤积严重的水体进行底泥污染调查评估,采取必要的清淤疏浚措施。对清淤产生的底泥,经无害化处理后,可通过绿化等方式合理利用,禁止随意倾倒。根据水体的集雨、调蓄、纳污、净化、生态、景观等功能,科学选择生态修复措施,对于季节性断流、干涸水体,慎用浮水、沉水植物进行生态修复。对于滞流、缓流水体,采取必要的水系连通和人工增氧等措施。

3. 经济实用,维护简便。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污水规模和农民需求等,合理选择技术成熟可靠,投资小,见效快,管理方便、操作简单、运行稳定、易于推广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和设施设备,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

4. 长治久清,群众满意。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压实相关单位和部门责任,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开展整治过程和效果评估,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度要求。严禁表面治理和虚假治理,禁止简单采用冲污稀释、一填了之等“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和整治进展通过县级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在所在村公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排查结果、整治情况监督举报。

(三)治理目标。根据国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全面排查污染较重的农村黑臭水体,彻底排查较大面积(沟河长度在100米以上、水塘水面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黑臭水体。2022年12月底前,对年度排查的黑臭水体,全面完成治理任务,确保治理率达100%。

二、排查范围和要求

(一)排查范围

排查村民居住区内及邻避黑臭水体;排查工业园区内及邻避黑臭水体;镇区(含镇村结合部)内及邻避黑臭水体。此次排查治理范围不包括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城郊结合部的黑臭水体、融入城市建成区的工业园区黑臭水体、农田之间的黑臭水体(用于灌溉用水水体)。

(二)排查要求

1、细致调查黑臭水体信息。包括:黑臭水体名称(没有名称的可自命名或编号)、水体类型(河、塘、沟渠)、水域面积(注明长、宽)、地理位置(含起止点名称及坐标)、所属区域(行政村或自然村名称)及其面积、人口数量,黑臭水体与周边毗邻县、镇、村是否联通等。

2、开展污染成因溯源分析。在排查过程中,要充分研判是脏乱差水体还是黑臭水体,将真正属于黑臭水体排查出来。针对水体黑臭再分析成因,包括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业面源、企业排污、生活垃圾和生产废弃物污染、底泥淤积及其他污染问题等。

3、全面列出黑臭水体清单。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各地(县级)农村黑臭水体总清单以及镇区、园区、农村三块农村黑臭水体分清单(填写附件2、附件3),并按清单编制治理方案。

(三)排查步骤

1、排查与制定治理方案(3月1日-5月10日)。各地可采取村排查申报和镇核实、园区自排查核实、县识别核查的形式进行排查并汇总,有条件地区可以直接委托第三方开展排查、核实、汇总,并在排查的基础上,制定治理方案。排查结果必须及时在当地报纸、网站等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各地将排查结果汇总表、治理方案及公示情况并于2022年5月10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李青云,电话:86668802,邮箱:1320913026@qq.com)。

2、排查复核(5月11日-6月10日)。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列出全市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联合组织3个市级复核组,对各地排查出的黑臭水体清单进行现场核查,抽查率不少于30%。复核后清单印发各地并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推进治理(6月11日-11月20日)。各地按照治理方案和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对黑臭水体组织采取水系疏通、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综合治理措施,同步设立标志牌,接收群众监督举报。

4、治理核查(11月21日-12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联合组织3个市级检查组,对所有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采取“逐条过堂”形式开展核查,采取清单式治理、逐条销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和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压紧压实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农村黑臭水体的排查,建立清单,同时,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市水利部门负责牵头指导列为农村黑臭水体的农村河道清淤疏浚及河道岸坡修复整治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的督查工作;各政府(管委会)负责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的落实工作。同时,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对农村黑臭水体排查与治理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推进机制,有条件的聘请第三方排查治理,对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分析判断、进度和治理标准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园区、镇、村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认真分析黑臭水体成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排查治理工作落地、落细、落实,确保年度排查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100%。

(二)扎实推进治理。各地要以县为单元,园区、镇、村为主体,按照制定上报的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治理方案,系统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此次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同步组织对2020年、2021年已治理完成的农村黑臭水体进行“回头看”,对尚未治理到位或有“返臭”迹象的黑臭水体一并推进治理,同时,结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要求,优先对治理后的农村黑臭水体周边生活、养殖等污染源实施全量收集,清除沟河上生活污水排污口,切实做到控源截污,切断污染源头。

(三)健全管控机制。各地要结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重点任务,逐步构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监管体系,进一步落实村两委治、管责任,强化村民监督作用和维护责任。排查出的农村黑臭水体清单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同时,结合滚动式排查、群众举报等渠道,定期对清单进行更新,建立动态库,分期治理,动态库和治理销号情况每季度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一次;将整治后的黑臭水体纳入常态化巡护体系,对水质异常变化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杜绝黑臭水体“返臭”现象。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督查推进,每季度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督查推进情况。市将适时组织对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以及长效管控机制落实情况检查核查,对排查不彻底、不全面和治理进度慢、质量差等问题实施通报,对思想不积极、态度不端正和进度明显滞后的地区实施预警或约谈。同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严格考核。

农村黑臭水体识别标准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指南要求,农村黑臭水体从感观特征、气味特征以及监测数据确定。颜色感官特征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颜色不正常),水质明显异常的水体;气味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水体。如果某水体存在异味、颜色明显异常任意一种情况,即视为黑臭水体。

(二)对于感官判断有争议或不能肯定的黑臭水体,各地可通过监测(亦可委托专业机构调查监测)或对水体周边居住村民、商户或随机人群开展问卷调查,进一步判断水体黑臭状况。若通过问卷调查确定黑臭水体的,原则上每个水体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少于 30 份,有“黑”或“臭”问题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 60%以上,则应认定该水体为“黑臭水体”。

(三)通过水质监测判定是否属于黑臭水体的,水质监测指标必须包括透明度、溶解氧、氨氮 3 项指标,黑臭水体指标值为透明度<25 cm、溶解氧<2 mg/L、氨氮 >15 mg/L,3 项指标中任意 1 项不达标即为黑臭水体。水深不足 25 cm 时,透明度按水深的 40%取值。对含泥沙量较大的水体,只有透明度指标不达标时,可排除黑臭水体。

(四)监测分析方法参见《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透明度推荐采用黑白盘法或铅字法;溶解氧推荐采用电化学探头法,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等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25-2017);氨氮推荐纳氏试剂光度法或水杨酸-次氯酸盐光度法。通过水质监测判断时,原则上可沿水体每 200 m-600 m 间距设置监测点,但每个水体的监测点不少于 3 个。取样点一般设置于水面下 0.5 m 处,水深不足 0.5 m 时,应设置在水深的 1/2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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