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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6-09 1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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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今天在这里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2020年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的主要内容。  

今天在这里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2020年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的主要内容。
   总体来看,2020年,全国司法系统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紧紧围绕服务绿色发展战略,以打赢防污攻坚战、防疫攻坚战、脱贫攻坚战“三大战役”作为环境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绿色司法理念、绿色审判道路、绿色司法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建设又有新亮点
   按照中央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新要求,环境司法专门组织、环境司法机制、环境司法规则、环境司法队伍、环境司法理论研究等五大建设都有新发展,突出表现为三大亮点。
   一是环境审判、公益诉讼检察组织体系已经成型。2020年全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数量同比增长47.30%,形成“高级法院普遍设立、中基层法院按需设立”的格局,浙江省建成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江苏省建立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的“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甘肃省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全国已有27个省级检察院单设公益诉讼检察机构,“省级检察院单独或合并设立公益诉讼检察机构、市县两级检察院按需组建公益诉讼专门机构或专门办案组”的体系基本建成,重庆设立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主管长江干流和嘉陵江流域重庆境内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二是环境司法机制呈现联动协作新趋势,司法实践经验更加丰富。各地方法院继续完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三审合一”审判机制,上海市、青海省建立省(市)域内案件集中管辖新模式,贵州、四川、云南建立联合司法机制推进流域案件集中管辖;辽宁、山东积极推进“三审合一”审判方式全省覆盖,深圳市成立全省首家“三审合一”专门法庭。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与公益诉讼审判管辖相协调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北京、深圳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跨区域管辖机制;京津冀三地探索建立跨省(市)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推动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长江上游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青海、四川、甘肃省及有关市(州)法院和检察院建立协作机制。安徽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环境公益保护协作机制。
   三是环境资源司法规则供给更加密集,系统性更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批120个典型案例,聚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主题,服务国家战略,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首次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丰富了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的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或共同发布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七件,统一长江和黄河流域的司法保护基本尺度,明确《民法典》绿色规范体系的适用规则,系统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民法典顺利实施提供良好基础。
   二、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量和水平又有新提高
   2020年,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在坚定推进专业化建设方面成效显著。与全国法院案件数量呈现下降拐点不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数量均有上升,其中,环境民事、环境行政、环境刑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案件的一审收案量同比增长98.69%、6.88%、17.30%、68.05%、48.98%。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增幅明显,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绝对主力”,公益诉讼的中国特色十分鲜明。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以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为主但呈现多个排污行为、多种污染源、综合污染后果交织于一个案件之中的特征。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为的案件较多,主要发生在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行政执法领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上升为仅次于滥伐林木罪的第二高发案件,环境污染犯罪呈现东部地区基本稳定或下降但中部地区上升趋势。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要以审判方式结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要通过诉前程序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结案率高达83%,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有效衔接的制度效能凸显。
   我们特别关注了民法典“绿色原则”的适用、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医疗废物处置纠纷等三类案件情况。“绿色原则”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价值宣示、补强说理和规范补充三大功能均有所体现,但迫切需要建立新的解释方法、明确民法与环境法相结合的解释路径。长江沿线法院和海事法院受理的流域性案件中,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两类案件数量最大,流域司法的整体性、协同性还需要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类但总量不多,呈现明显的地域差异性,还需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需求,加大相关司法力度。
   三、期待环境司法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再创新辉煌
   2021年作为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我们建议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坚持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完善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立和优化布局,统一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健全“三审合一”“区域流域协作”等审理机制。健全检察公益诉讼机构体系,积极推进建立“多检合一”等新机制。完善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二是持续提高生态环境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强民法典绿色规范体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案件司法解释体系与裁判规则。构建生态环境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生态标准,明确司法审查的绿色导向。优化刑事司法规则,优化环境刑事案件罪名,明确环境刑事案件司法操作标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专门程序规则,缓解现行诉讼法适用困难。加快统一流域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受案标准、司法尺度,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我们期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目标贡献更大力量!
   原标题:《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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