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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常见的违法行为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5-20 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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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常见的违法行为【问题】从事畜禽养殖产生的粪污、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通过埋设于地下的软管排入无防渗措施的土沟内,沟中原有积存雨水,周围群众用于灌溉。现场检查可见,软管内有少量

【问题】从事畜禽养殖产生的粪污、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通过埋设于地下的软管排入无防渗措施的土沟内,沟中原有积存雨水,周围群众用于灌溉。现场检查可见,软管内有少量污水残存。当事人自述,原将从事养殖产生的粪污、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还田,但因前期雨水较多,曾经擅自安装软管外排,排放量不确定。

请问,区分规模以上或规模以下养殖的前提下,应当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依据哪一条款进行处罚?如果当事人未经沉淀池处理,直接将养殖废水排放到外环境,应当依据哪一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9日

【解答】

上述问题表面上是在问“适用什么法律”,实际上是在问“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旧版《十段诀》一段诀的诀名是:列出违法行为。一段诀讲了“什么是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如何分类”“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为哪些阶段”“为何行政处罚要先列出违法行为”“列出行为违法行政的步骤是什么”。但是,还是没有把“如何列出违法行为”这个问题讲透。因此,我们在新版《十段诀》的“37.如何实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中,增加了这样的内容。

【违法三要素】

要素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责任条款“描述违法情形”的语句中的关键动词。如,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这一法律规定中,违法行为是“排放”。

要素二:违法行为对象。违法行为对象,是指法律责任条款“描述违法情形”的语句中“关键动词”作用的“对象”。如,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违法行为对象是“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要素三: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设施、场所以及赚取的资金。例如,在“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这一法律规定中,“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设施、场所以及赚取的资金”包括倾倒、堆放的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买卖所需资金以及赚取的利润等。

上述问题中的违法行为显然是“排放”。

但是,在确定了违法行为是“排放”后,恐怕也不能确定法律适用。那么,到哪个法律中找适用条款呢?

这就需要熟悉每部环境法律是解决什么问题的,是规范什么行为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规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法律吗?《水污染防治法》是规范排放水污染的法律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是规范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法律吗?《土壤污染防治法》又是一部规范什么的法律?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上述问题中的污水排放到哪里呢?排放到水体吗?排放到大气吗?排放到了“土壤”。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上述问题涉及的另一种违法行为是“输送”。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还有一种违法行为是“造成”(污染事故)。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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