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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印发深化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12条措施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4-30 1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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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印发深化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12条措施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深化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放管服”改革12条措施》的通知赣环环评〔2021〕26号各设区市、赣江新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深化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放管服”改革12条措施》的通知

赣环环评〔2021〕26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深化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放管服”改革12条措施》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1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深化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放管服”改革12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出如下深化改革措施:

一、加大“放”的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加大环评审批事项下放力度。进一步简政放权,在切实落实已下放环评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省级层面再梳理一批生态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的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审批。设区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市、县两级的审批权限,对县(市、区)具备承接能力的项目尽量予以下放,国家和省明确要求在设区市级审批的除外。

2.实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常态化。将疫情期间实施的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制度转为常态化制度,继续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审批制度,适时更新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类别和范围;无缝衔接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对已纳入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类、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工业制造项目,实行环评豁免;对疫情防控、救灾抢险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急需的建设项目,视环境影响程度,采取豁免审批、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等方式,继续实行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政策。

3.实行环评审批容缺办理。在建设单位申请材料环评文件、承诺书等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申请材料有缺陷的情况下,可一次性告知限时补正材料并先行容缺受理,同步开展审查,待补正材料后正式批复;对按规定要求必须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在园区规划环评尚在审查阶段的,可实行容缺受理,待规划环评通过审查、入园项目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后正式批复;对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必须且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或不可避让论证不作为审批的前置,实行容缺审批。

4.精简环评内容。衔接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技术指南,优化编制内容,与生态环境无关的内容不再纳入环评范围;对环境质量稳定达标、持续改善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环评审批改革负面清单之外的报告书项目,在符合“三线一单”、规划环评和相关专题评价要求后,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环节以及审批权限不变);鼓励入园项目充分利用规划环评成果和园区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在有效期内共享项目周边环境现状及污染源调查监测等数据资料。

二、优化“管”的方式,切实发挥环评制度作用

5.规范环评审批依据。对省内现有的环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放管服”精神、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完善,并向社会公开;对于确需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或者在环评审批申请人明确承诺的前提下执行,坚决杜绝“过度环保”现象。

6.加强环评审批行为督导。加强对市县环评审批队伍业务指导和培训,对全省环评审批部门审批质量和履行服务承诺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审批、把关不严或有诺不践的,责令整改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或上收环评审批权限;实行环评审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不予环评审批、撤销环评审批,以及依法举行听证的环评审批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环评审批机关并接受监督。

7.加强环评中介行为监管。实施环评工程师现场接受查验质询制度,签署守法承诺书,如实、全面说明项目环评工作全过程质量控制等情况;实行环评文件编制行为和编制质量抽查制度,对列入国家环评信用平台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以及业绩异常、明显超越业务承接能力范围的,加大抽查比例和频率,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完善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开展环评业务、环评文件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并依法惩处。

8.加强企业守法行为监督。加大对企业遵守环评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虚假承诺骗取环评行政许可的,依法撤销环评批复;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以及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惩处。

三、提升“服”的实效,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9.改革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确认方式。除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等六大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外,其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直接由市、县负责核算确认。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企业总量指标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核算,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能否支持的意向性意见,并在环评文件受理期间提出确认意见。对确需省内保障的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协调总量指标予以支持解决。

10.清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上企业不合理承诺以及“未批先建”等项目开展开展调研摸底,在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加以规范;对环评审批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设项目,企业可结合项目建设实际,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环评审批申请,有关部门应予以受理。

11.为企业审批提供便利。对需要征求生态环境系统内部意见的建设项目,由审批部门主动征求并限期回复;对企业办理环评手续咨询的相关问题、索取的有关资料,审批部门应热情接待、积极解答、尽力提供;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运用,推动全省各级环评审批事项在网上办理。鼓励园区内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工作,审批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统一进行审批并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12.全力保障重大项目。积极服务全省“项目大会战”,对纳入省和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拉条挂账。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参与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和论证过程,做到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与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建立联系机制,高效推动相关问题解决。协同建设单位督促环评中介机构集中优势力量,在确保环评文件质量的同时尽早报批环评文件。开辟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环评合并受理公示和拟审查公示,做到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助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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