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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12-22 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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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0年12月22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

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统计局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12月22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闽政〔2016〕63号)要求,开展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全省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全国统一领导,全省统筹,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克服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等困难,摸清了全省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圆满完成了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省普查对象数量115663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9014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7620个,生活源14994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816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89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1.21万吨,氨氮3.77万吨,总氮10.59万吨,总磷1.13万吨,动植物油0.88万吨,石油类332.13吨,挥发酚0.26吨,氰化物1.47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5.52吨。


十二条主要流域(闽江、九龙江、木兰溪、萩芦溪、交溪、霍童溪、龙江、敖江、晋江、汀江、漳江、东溪,下同)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7.28万吨,氨氮3.51万吨,总氮9.39万吨,总磷1.02万吨,动植物油0.87万吨,石油类256.90吨,挥发酚0.25吨,氰化物1.38吨,重金属4.92吨。


2017年,全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1.78万吨,氮氧化物34.82万吨,颗粒物41.77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28.69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全省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90144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设区市:泉州36323个,厦门10443个,漳州8418个,福州7848个,宁德7608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78.36%。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1984个,金属制品业8408个,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7757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1.23%。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20715套,设计处理能力1711.58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223078.26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76万吨,氨氮0.11万吨,总氮0.42万吨,总磷326.81吨,石油类332.13吨,挥发酚0.26吨,氰化物1.47吨,重金属5.19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52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47万吨,纺织业0.43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51.45%。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食品制造业0.03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02万吨,化学纤维制造业0.01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54.55%。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07万吨,纺织业0.07万吨,食品制造业0.05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45.24%。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42.05吨,食品制造业45.56吨,纺织业28.0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65.99%。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169.35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8.25吨,通用设备制造业20.1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65.56%。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7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07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2吨。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10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05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3吨,金属制品业0.1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89.12%。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5吨,金属制品业1.10吨,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0.9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73.99%。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2512套,脱硝设施497套,除尘设施29102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1.33万吨,氮氧化物15.96万吨,颗粒物39.8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7.88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98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40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0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65.49%。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85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08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80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3.50%。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5.25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5.62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37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60.90%。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3.08万吨,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3.02万吨,医药制造业2.47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47.93%。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7131.93万吨,综合利用量5074.79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22.13万吨),处置量1605.36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17.55万吨),本年贮存量590.36万吨,倾倒丢弃量1.10万吨。


2.危险废物


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101.52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105.28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9.10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全省8类重点行业539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共22家,主要分布在漳州、南平、宁德、泉州、三明等地区,以锆石和氧化锆等矿产为主。


2017年末,全省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为6.00万吨,其放射性活度浓度均不超过10贝可/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放射性活度浓度低于10贝可/克的,不纳入固体废物重点监管范围)。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县(市、区)80个,水产养殖的县(市、区)79个,畜禽养殖的县(市、区)80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7620个。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64万吨,氨氮0.88万吨,总氮4.88万吨,总磷0.74万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0.30万吨,总氮2.38万吨,总磷0.28万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624.11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475.32万吨,秸秆利用量520.00万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1.98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0.18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64万吨,氨氮0.25万吨,总氮0.94万吨,总磷0.19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61万吨,氨氮0.24万吨,总氮0.85万吨,总磷0.17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0万吨,氨氮0.33万吨,总氮1.56万吨,总磷0.28万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生活源普查对象14994个。其中:行政村11545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798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为47个、2604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5.62万吨,氨氮2.77万吨,总氮5.26万吨,总磷0.36万吨,动植物油0.88万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1.98万吨,氨氮1.59万吨,总氮3.46万吨,总磷0.24万吨,动植物油0.36万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3.64万吨,氨氮1.18万吨,总氮1.80万吨,总磷0.13万吨,动植物油0.52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44万吨,氮氧化物0.36万吨,颗粒物1.3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5.12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656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12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48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19万吨,氨氮99.74吨,总氮256.57吨,总磷10.02吨,重金属335.55千克。


2017年,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78.89吨,氮氧化物475.76吨,颗粒物56.82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204个,处理污水149584.75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66个,处理污水12721.78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2356个,处理污水5517.10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30个,处理污水1716.63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169540.24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34.57万吨,氨氮3.14万吨,总氮3.20万吨,总磷0.43万吨,动植物油0.57万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26.86万吨,处置量26.49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1118.46万吨,其中:填埋447.25万吨,焚烧589.60万吨,其他方式处理81.61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处置厂41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7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128.95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37.65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7.11万吨、医疗废物2.91万吨、其他危险废物12.67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14.96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926.00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13.20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778.63万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2.19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33.88万次。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8.44万吨,颗粒物0.5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5.69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1.74万吨,颗粒物0.2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5.03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6.70万吨,颗粒物0.3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65万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4.87万吨,颗粒物0.2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41万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46万吨,颗粒物0.1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22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0.12万吨,颗粒物44.32吨,挥发性有机物64.72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0.25万吨,颗粒物83.17吨,挥发性有机物167.93吨。


注 释


本公报资料未包括金门县和连江县马祖列岛。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50头、奶牛≥5头、肉牛≥10头、蛋鸡≥500羽、肉鸡≥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放射性活度浓度低于10贝可/克的,不纳入固体废物重点监管范围。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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