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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罚!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8-20 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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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罚!垃圾分类,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一种“新时尚”,垃圾处理看似是一件“小事”,却

垃圾分类,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一种“新时尚”,垃圾处理看似是一件“小事”,却事关千家万户,实则是“大事”。通过宣传教育、督查执法,南浔区石淙镇垃圾分类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垃圾分类,你我共建的思想也逐渐深入人心,但也总有一些人为了图方便,作出一些不文明的行为,甚至是一些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5日10时03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石淙中队执法队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某企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依法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将投放错误的生活垃圾取出并按正确方式重新投放,并制发《询问通知书》,要求企业负责人至单位接受询问。

处理过程:

鉴于在之前检查中该企业有类似行为,执法人员当时对其进行了教育,责令其整改。现在检查中仍发现有该行为,故于15日当天对该企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立案调查,企业负责人对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并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上签字。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给企业负责人,告知拟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企业负责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愿意接受处罚。

该企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已违反了《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接受处罚并依法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违则:《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将未经分类的混合垃圾投入垃圾分类专用容器内。

罚则:《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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