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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落地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6-28 0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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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落地河南省在研究制定《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7项地方标准的基础上,为加快推进水泥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

河南省在研究制定《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7项地方标准的基础上,为加快推进水泥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安排,结合该省水泥行业发展现状,近日,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落地。

《实施方案》明确,严格执行河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新改扩建(含搬迁和置换)水泥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今年年底前,全省水泥企业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现有矿山达到绿色矿山相关治理要求;2023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水泥企业实现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在有组织超低排放治理方面,《实施方案》规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污染治理技术,窑头、窑尾及其他有组织产尘点应配备袋式、静电或电袋复合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水泥窑应配备两种及以上低氮燃烧技术(包括低氮燃烧器,分风、分料、分煤燃烧,以及其他分解炉氧含量精细化管控技术等),烟气宜采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窑磨同步运转率大于95%,每吨熟料氨水消耗量小于4千克)/窑尾配备选择性催化还原(SCR)、PYROCLON?REDOX、热碳催化还原等一种或多种组合脱硝技术,鼓励企业在满足控制标准的前提下研发治理效果好、环境影响小的污染防治技术;采用氨法脱硝工艺的应采取合理控制喷氨量、优化反应温度和反应区间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烟气中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水泥企业,应设置高效脱硫设施,确保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

具体标准为:矿山开采环节,矿山开采生产过程中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生料、煤粉制备环节,生料、煤粉制备过程中破碎机、磨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熟料烧成环节,水泥熟料烧成环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基准含氧量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3毫克/立方米、0.05毫克/立方米,其中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的企业,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及二噁英类污染因子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要求;水泥制成环节,熟料/石膏/混合材储存及输送、水泥粉磨、水泥储存及散装、水泥包装和发运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所有产尘设施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此外,各工段含尘废气经收集后应采用袋式、静电或电袋复合除尘器等高效设施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在无组织超低排放治理方面,《实施方案》强调,无组织排放控制应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治理措施,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场、筒仓、圆库等物料储存方式,产尘点应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收集治理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各企业颗粒物和氨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分别不高于0.5毫克/立方米和1毫克/立方米。

具体标准为:矿山开采环节,新建水泥矿山全部按照《非金属矿 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1/T1666-2018)建设,现有矿山2020年年底前按照建设规范要求,达到绿色矿山治理要求,矿山爆破应采用深孔微差爆破技术,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喷雾、洒水、覆盖、分类分区堆存、定期清扫、加设除尘器、道路平整、全封闭皮带运输等措施处置开采、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撒落物;物料储存环节,所有物料(包括原辅料、半成品、成品)进料棚(料仓、储罐)存放,料棚安装喷干雾抑尘设施,在物料装卸、转运时开启抽风除尘设施,防止灰尘外逸,每个下料口设置独立集气罩,配套的除尘设施原则上不与其他工序混用,其中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尤其是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危险废物)的企业,固体废物应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密闭贮存及预处理,将无组织废气收集后引入水泥窑焚烧处理(贮存间还需设置备用废气处理设施,在水泥窑停窑时废气经备用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由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因平面布局等原因废气无法入窑焚烧处理的,应设置高效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由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物料输送环节,散状原燃料卸车、上料、配料、输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密闭作业;生产工艺环节,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减少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

在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设施建设方面,《实施方案》提出,水泥企业应依法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窑头和窑尾等污染物排放源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采用氨法脱硝的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应增加氨污染因子监测,今年10月底前完成监测数据联网报送工作。污染治理设施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物料输送及相关生产过程参数(主要包含熟料产量、烟气量、主要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喷氨量、含氧量、烟温等)。料场出入口、料场内部装卸转运操作区域、水泥(熟料)散装、包装及发运等易产尘点,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控制情况。建设厂区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1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3个月以上。

此外,《实施方案》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水泥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给予大气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奖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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