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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孟清:解读《固废法》第二次修订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6-01 1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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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孟清:解读《固废法》第二次修订2020年第二次修订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改动很大。核心是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长效机制,如明

2020年第二次修订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改动很大。核心是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长效机制,如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工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并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回应人民群众对妥善处理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固体废物的期待(这些固体废物包括城乡生活垃圾、农业垃圾、建筑垃圾、电气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包装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医疗废物)等。新修订的《固废法》几乎是部新法,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治理而言更是如此,需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

1、条款大幅增加

《固废法》条目从2004年版本的91条增加到126条,增加38%。其中,新增45条,拆分2条,删除9条,合并3条;新增和拆分条目主要集中在总则(4条)、监督管理(7条)、生活垃圾(8条)、建筑垃圾(3条)、保障措施(8条)和法律责任(7条)。详细修改见附表。

值得注意的是,除新增条目外,还在2004版本的原有条目下增加了很多款。

这次修订新增了“保障措施”专章,大幅度修改了总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这些修改适用于约束任何种类的固体废物的治理。这意味着无论对哪一类固体废物治理,这次修订都有较大而深刻的影响,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治理的影响更是如此。

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治理而言,不仅要适应一般性项目的修改,还要适应其本身规定的大幅度修改。生活垃圾治理的规定由11条增至17条,且这17条中的16条几乎都是新要求(除规定公交运输经营单位的责任(2020年版本的第五十一条)未做修改外,2004年版本的有关生活垃圾的其余10条规定全部做了大幅度修改),建筑垃圾治理的规定由1条增至4条。

2、规定大幅增多或修改

条款大幅增加意味规定大幅增多或修改。这次修订着眼完善固体废物治理长效机制,第一次呈现的亮点众多,并强调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细化了主体责任,突出了保障措施,严格了法律责任和扩大了固废种类。

2.1 完善长效机制(新亮点)

(1)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三条);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第四条);

(3)完善生活垃圾治理制度: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原则(第六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第四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第五十八条);

(4)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纳入考核评价(第七条);

(5)建立跨行政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第八条);

(6)取消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通过环保验收后方可使用(环保验收许可)规定,改由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第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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